安全隐患督办制度
为加强我校内管理,做好四防安全工作,确保学校财产和师生的人身安全不受损失、损害。使校内定期安全检查规范化、高度化,充分发挥组织作用,使制度、责任、防范落实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以确保校内有情况早发现、早解决。
一.校内要求按时、按项检查,每月的上旬、下旬各检查一次,不得漏检。
二.每次检查都必须严肃认真。
三.检查项目:
1.校内各区域的使用功能必须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才能更改。校内不准有出卖、转让、出租、出借现象。
2.校内的门、窗、楼板、楼梯、屋面、屋顶有无异常情况,疏散口、厕所、围墙大门、门垛是否有隐患。
3.校内墙体、梁、柱子有无下沉或断裂等现象,
4.校内内外墙皮有无空鼓、脱落的危险,有无枯树。
5.用火点要安全,设备、设施有无隐患。
6.学校电器设备、设施,供水设备、设施,实验设备、设施要安全可靠。有无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等。
7.防火、防盗、体育器材、设施要安全可靠。
8.要对师生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9.要注意发现是否还有其它隐患、险情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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