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沉空 来源:掌上医讯 临床上最怕被问到孕产妇的感染相关用药,一般来说,由于孕产妇是特殊群体,部分病人免疫力低下容易发生感染,那么孕期感染需严谨避免使用对母体及胎儿均有毒性作用的药物,若部分药物虽然有毒性作用,但总体来说益大于弊,该如何使用呢,因而本文特此总结孕妇及婴幼儿的抗生素使用注意事项。 1. 目前我国采用的妊娠期药物分级采用的FDA分级标准(具体如表1) A类:经临床对照观察未发现药物对胎儿有损害,亦未发现在随后的妊娠期间对胎儿有损害。 B类:动物生殖实验未显示对胎儿有危害,但尚缺乏临床对照观察资料,或者动物生殖实验中观察到对胎儿有损害,但尚未在妊娠早期临床试验中得到证实,如大部分青霉素,头孢类,林可酰胺类,大环内酯类,甲硝唑,克霉唑。 C:在动物的研究中证实对胎儿有副反应,但在妇女中无对照组或在妇女和动物研究中无可以利用的资料。药物仅在权衡对胎儿的利大于弊时给予,但一般来说孕期常用此类药。如喹诺酮类,磺胺类,多粘菌素类,替硝唑,氟康唑。 D:对人类胎儿的危险有肯定的证据,但尽管有害,对孕妇需肯定其有利,方予应用(如对生命垂危或疾病严重而无法应用较安全的药物或药物无效),如四环素类,氨基糖苷类,糖肽类。 X:动物或人的研究中已证实可使胎儿异常,或基于人类的经验知其对胎儿有危险,对人或对两者均有害,而且该药物对孕妇的应用,其危险明显地大于任何有益之处。该药禁用于已妊娠或将妊娠的妇女。如利巴韦林,氯霉素,利福平,甲硝唑。 (附:虽由于妊娠不同阶段胎儿发育的特点,药物的制剂作用也各不相同,但就一般来说,妊娠的前三个月中因受精卵正处于相继分化阶段,各系统尚未完全形成,此时孕妇用药易受影响而致胎儿畸形。) 表1 2. 妊娠期使用原则 一般来说,使用时根据患者所获利弊权衡。具体原则如下: 1) A类:妊娠期患者可安全使用;B 类:有明确指征时慎用;C 类:在确有应用指征时,充分权衡利弊决定是否选用;D 类:避免应用,但在确有应用指征且患者受益大于可能的风险时严密观察下慎用;X 类:禁用。一般首选A/B类药,在没有A/B药物使用前提下,权衡利益备选C/D药,X药禁用。 2) 单药有用尽量避免联合使用。 3) 小剂量使用避免联合使用。 4) 如病情需要,可终止妊娠使用X药。 3. 妊娠期常用抗生素药物整理 1) 妊娠期可安全使用药物 a. 青霉素类:如阿莫西林、氨苄西林、哌拉西林、美洛西林、青霉素。 b. 头孢类:如头孢唑林、头孢呋辛、头孢克洛、头孢曲松、头孢哌酮。(头孢匹罗、头孢美唑可通过人体胎盘除外) c. 林可酰胺类:如克林霉素、林可霉素。 d. 大环内酯类:如红霉素、罗红霉素、阿奇霉素。(克拉霉素可通过胎盘,对孕妇及胎儿有毒副作用除外,红霉素可出现部分胎儿幽门梗阻,需慎用) e. 抗真菌药:甲硝唑、克霉唑 f. 抗病毒药:阿昔洛韦、更昔洛韦 2)妊娠期慎用的药物 a. 喹诺酮类:如环丙沙星,氧氟沙星、左氧氟沙星、莫西沙星。 (附:由于此类药物对骨和软骨有很强的亲和力,可引起动物不可逆的关节病,或影响胎儿软骨发育,因此绝大多数情况下应禁用) b. 磺胺类:如柳氮磺吡啶、磺胺嘧啶。 (附:孕晚期应用可影响新生儿血液系统损害。同时还可竞争性抑制胆红素与白蛋白的结合,引起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需慎用,必要时禁用。) c. 糖肽类:如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替考拉宁。 (附:糖肽类易出现耳肾毒性,需慎用) d. 抗真菌药:替硝唑、氟康唑 (替硝唑可迅速进入胎盘,动物实验发现腹腔给药对胎儿具毒性; 氟康唑大量使用可致畸) e. 四环素类:如四环素、米诺环素、多西环素、替加环素。 (附:四环素类药物可影响胎儿骨骼发育,需避免使用) f. 氨基糖苷类:如链霉素、卡那霉素、庆大霉素、妥布霉素、阿米卡星。 (附:氨基糖苷类易通过胎盘,易出现耳肾毒性,需避免使用) 3)妊娠期需禁用的药物 a. 抗病毒药:如利巴韦林。 (动物实验发现本品具有致畸和杀胚胎作用) b. 氯霉素(可影响胎儿造血系统损害及导致灰婴综合征) c. 抗结核药:如利福平。 (动物实验发现本品有致畸胎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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