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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峰:宋太祖誓约“不诛大臣、言官”新论——兼与张希清、刘浦江等先生商榷

 浮生偷闲 2019-09-15
传世文献虽有宋太祖“誓不诛大臣、言官”的誓约,但此誓约很可能出于徽宗的编造。北宋统治者罕杀大臣,是由大臣受到多方制约、土大夫阶层对获罪者重重保护以及最高统治者对是否诛杀大臣持谨慎态度等多种原因交互作用的结果。徽宗编造太祖誓约是为了得到高宗赵构的尊重、同情与信任,从而最终救自己南归宋朝。所谓的宋太祖誓碑的出现是沿誓约之说继续发展的合乎逻辑的结果。

 就笔者所知,二十世纪以来,关于宋太祖誓约以及誓碑的研究,始自张荫麟先生。[i]但引起学界论争的却是杜文玉先生的观点,杜文玉先生撰文列举大量事实力辩宋太祖誓约之伪,认为关于“誓碑”之事纯属子虚乌有,是根本不存在的。[ii]徐规先生对此持不同看法,徐规先生撰文指出太祖誓约的真伪虽有待考证,但在北宋确有一条不轻杀臣下的不成文的“祖宗家法”存在。[iii]张清希先生撰文认为关于宋太祖誓约应该说是真有其事,杜文玉先生之误在于混淆了“大臣”与“臣子”这两个概念,以至于得出了不正确的结论。[iv]顾宏义先生撰文认为宋太祖所立“不杀大臣”之誓约中的所谓“大臣”,并不包括武将在内。[v]而笔者则以杜文玉先生的结论为依据,撰文重点探讨了北宋不杀士大夫的原因。[vi]2010年张希清先生撰文重申其原来主张。[vii]刘浦江先生撰文认为太祖誓约一事有明确可信的史源,没有理由怀疑它的真实性。[viii]杨海文撰文认为太祖誓碑当是确有其事而非子虚乌有的,其存在的可能性远远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ix]2012年张希清先生再度撰文,进一步强调太祖誓约应该确有其事。[x]

考近年新出的四篇论文,皆肯定宋太祖誓约的真实性,对于誓碑或存疑,或肯定确有其事,并且或多或少都提到了拙作。如刘浦江先生称拙文“认为所谓太祖誓约可能出自徽宗而非高宗的杜撰。”并说“今人在没有任何史料凭据的情况下,随意推断这是曹勋、高宗或徽宗杜撰出来的故事,恐怕是不够慎重的。”杨海文则对刘浦江先生的观点表示认可。张希清先生认为由于拙文的见解是以错误的论据为依据得出的,因此“由此而发的一切也就不足论了。”这不免引起笔者高度关注。通过对这四篇论文认真细致的研读,笔者修正了对宋太祖誓约原文的认识,即宋太祖誓约的原文是“誓不诛大臣、言官”,而非“誓不诛大臣、用宦官”。至于张希清先生认为拙文的见解不足论的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笔者恰恰认为正是对宋太祖誓约文字的更正,解除了笔者的疑惑,让笔者更坚定了原来的主张,即徽宗让曹勋向高宗转述的誓约很可能是出自徽宗自己的编造。
 
一、北宋不杀大臣、言官原因探析

在北宋,“大臣”一词正式情况下基本上都是被用来指称宰相、副宰相以及枢密院长贰等高级文武官员的,而检讨北宋历史,诛杀宰辅大臣的事情确实不多。故张希清先生称:“北宋前八朝的‘大臣、言官’犯罪,最多不过是贬官窜远恶州军而已。”并认为这是宋朝“君臣们均奉太祖誓约‘不诛大臣、言官’为祖宗之法”的结果。[xi]但在笔者看来,北宋罕杀大臣原因甚多,而所谓的太祖誓约不与焉。具体而论:

(一)以防弊原则为指导,对宰执大臣多方制衡,使其难以为非。北宋立国后,为避免再度出现唐末五代时期大臣专权、方镇跋扈的局面,宋太祖从防弊的原则出发,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方针措施,以加强其统治,所谓:“事为之防,曲为之制”。[xii]

就防范大臣而言,北宋统治者在朝廷设枢密使,与宰相对掌军政大权,以分宰相之军权;设三司,号为计相,以分宰相之财权。所谓:“中书主民,枢密主兵,三司主财,各不相知。”[xiii]进而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要求执政大臣严格按照规矩行事。如太宗曾对宰相称:“思与卿等谨守法制,务振纲纪,以致太平。”[xiv]真宗曾对宰相说:“今四方无虞,赖卿等慎守经制”。[xv]苏洵称仁宗待两制以上臣僚“于绳墨之内”。[xvi]而执政大臣深知君主用心,因而多按制度行事,以不生事为原则,以至于太宗称当时执政大臣“竞为循默,曾不为朕言事。”[xvii]仁宗时,苏洵称:“今两制以上,非无贤俊之士,然皆奉法供职无过而已”。[xviii]

为了防止大臣擅权,北宋君主又以台谏牵制宰辅高官。此在仁宗时尤其突出,吕中所谓:“台谏之职在国初则轻,在仁宗之时则重;在国初则为具员,在仁宗之时则为振职。”[xix]如当时宰相刘沆指出:“自庆历后,台谏用事,朝廷命令之出,事无当否悉论之,必胜而后已。”[xx]从而对二府大臣形成强大压力,以至于“御史府视中书、枢密虽若卑,中书、枢密亦不敢与御史府抗威争礼,而反畏悚而尊事之。”[xxi]执政大臣“一旦谏官列其罪,御史数其失,虽元老名儒上所眷礼者,亦称病而赐罢。”[xxii]因此“仁宗之世,议者讥宰相但奉行台谏风旨而已。”[xxiii]

总之,由于多方限制,宰执大臣擅权的可能性大减,自然也就很少被处死了。

(二)由于种种原因,大臣获罪之后往往受到多方保护,使其难以被朝廷处死。

首先,由于官员们亲党胶固、互相援手,最高统治者往往难以将获罪者处死。[xxiv]普通官员如此,宰执大臣亦如此。如仁宗初年宰相丁谓由于专权自恣,触怒了执掌朝政的刘太后,刘太后盛怒之下欲诛丁谓,丁谓急忙求救于另一宰相冯拯,所谓:“阴祈拯营救”,在冯拯的袒护下,丁谓被免予处死,贬往朱崖。[xxv]

其次,官员们从维护士大夫阶层的整体利益出发,反对最高统治者诛杀臣下。为了维护士大夫阶层的整体利益,一些当权的官员不仅极力为那些与己没有恩怨的官员开脱,而且在与政敌斗争时,也力戒以诛戮作为最终的打击手段,以免在己方失势时,招致对方毁灭性报复。对此笔者在《论北宋“不杀士大夫”》一文中举宰相蔡确车盖亭诗案以证,兹不具论。

其三,为避免朝廷变相诛杀大臣,官员们对最高统治者处置获罪大臣的手段非常警惕。仁宗初年,枢密使曹利用“性悍梗少通,力裁侥幸”,“在位既久,颇恃功”,而为听政的刘太后所“严惮”,结果在宦官诬陷下被贬流放,途中因押送宦官逼迫,“投缳而绝,以暴卒闻。”议者以为这是被变相处死,因“死非其罪,天下冤之。”[xxvi]顾宏义先生就此事发论称:“章献太后垂帘时宦官势力虽有所扩大,但远未到敢擅自逼死朝廷大臣的地步。”指出“如曹之死,确属宦官之胡作非为,士大夫岂能默默?因此事出自‘天意’,故天下人只能‘冤之’而已。”[xxvii]此事引起官员们高度警惕,因此哲宗初,蔡确因车盖亭诗获罪,听政的高太后坚决主张贬蔡确为英州别驾,新州安置。宰相范纯仁劝之不解,担心其袭刘太后故智,派宦官押送,要了蔡确性命,特地请求不让宦官押送。所谓:“纯仁曰:‘臣奉诏,只乞免内臣押去。’帘中曰:‘如何?’纯仁以曹利用事言之。帘中曰:‘决不杀他。’遂退而行其责命。忽夜批出,差入内侍省供奉官裴彦臣等押送,谏垣与中司俱欲救止,而恐与初论相戾,且非体,复不敢发。”[xxviii]

(三)受主客观原因影响,北宋最高统治者在是否诛杀大臣方面非常慎重。

首先,北宋诸帝治国讲究政治权谋,不似五代君主将政治斗争简单化,动辄以杀戮作为解决矛盾的重要手段。如宋太祖“尝读《尧典》,叹曰:‘尧、舜之世,四凶之罪,止从投窜,何近代宪网之密耶?’”[xxix]真宗挑选经史中可以为后世效法的内容,著《正说》十卷五十篇,其中就有《谨罚篇》。景祐四年十月,仁宗在与大臣一起研读《谨罚篇》时,发表评论说:“深文峻法,诚非善政。”[xxx]因此,自太祖起,北宋的君主们都注重利用政治权谋而非简单粗暴的高压政策,来解决统治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与冲突。

其次,因北宋立国后,长期罕有诛杀大臣之事,及至中后期遂被总结为“祖宗家法”,而为君主所遵行。对此笔者《论北宋“不杀士大夫”》论之甚详,兹不具论。

最后,北宋党争激烈,斗争双方往往皆欲假君主之手除掉政敌,因此君主对此颇为警惕,深恐为朝臣所利用而成为其打击政敌的工具。如卢多逊是赵普的政敌,太宗时卢多逊拜相专权,赵普被排斥在外不得还朝,后太宗欲借赵普除掉秦王赵廷美,因招赵普复入相。赵普由于想借机除掉卢多逊,遂将突破口选在卢多逊身上,于是“廉得多逊与秦王廷美交通事,遂以闻。”太宗借此下卢多逊御史狱,捕系其党羽,穷治之,皆伏罪,然后“诏文武常参官集议朝堂。太子太师王溥等七十四人奏多逊及廷美顾望咒诅,大逆不道,宜行诛灭,以正刑章,赵白等请处斩。”这看似要遂了赵普的心愿,但太宗最终却只是“诏削夺多逊官爵,并家属流崖州”,并没将卢多逊处死。究其原因,就是太宗知道赵普与卢多逊有仇,不愿被赵普利用,成为其除掉自己政敌的工具。[xxxi]

哲宗当政期间,新党章惇、蔡卞等得势,遂将元祐旧臣流放岭南,元符元年,章惇又“议遣吕升卿、董必察访岭南,将尽杀流人。”[xxxii]哲宗不知其计,遂打算派此二人按察岭南,后经左司谏陈次升的开导,发觉险被新党利用,成为其清除政敌的工具,就连忙取消了让吕升卿他们按察岭南的计划,所谓:“于是升卿罢其行。”[xxxiii]

总之,由于以上种种原因,钦宗以前,二府大臣除曹利用被变相除掉之外,北宋鲜有大臣被杀。故那种将太祖誓约视为北宋罕杀大臣的原因的看法是不足取的。如王明清称太祖誓约,“此诚前代不可跂及”,并回顾北宋历史,指出“虽卢多逊、丁谓罪大如此,仅止流窜,亦复北归。”[xxxiv]然细加推考,王明清之论并不能成立,因为卢多逊本就罪不致死,丁谓不死是由于宰相冯拯的袒护。

张希清先生也举了数个北宋不杀大臣的例子,所谓:“如真宗天禧四年著名宰相寇准‘坐与周怀政交通’,图谋废真宗而拥立太子监国,也只是‘贬授将仕郎、守雷州(治今广东海康)司户参军’。元祐年间,对身陷车盖亭诗案的宰相蔡确,高太后虽恨之入骨,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但只能流放到岭南新州(今广东新兴)。绍圣年间,对元祐党人如宰相刘挚、吕大防等,也不过是贬逐岭南而已。”[xxxv]实则张希清先生的论据与王明清所举的一样,也是似是而实非。

天禧四年,寇准先因谋请太子监国一事罢相为太子太傅莱国公,后宦官周怀政“阴谋杀谓等,复相准,奉帝为太上皇,传位太子,而废皇后。”[xxxvi]继而事败被诛。此事寇准并不知情,但因周怀政的阴谋中有让他复相的设想而受到牵连,因而被贬出朝廷,三贬以至于道州司马。由于罪不致死,故真宗并无杀寇准之意,真正想处死寇准的是丁谓。真宗去世后丁谓继续以寇准与周怀政交通罪,再贬雷州司户参军。时为乾兴元年二月戊辰。关于蔡确一事,前已论及,高太后自称并无杀蔡确之意,而若如张希清先生所言高太后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但最终却没能杀掉蔡确,原因也不在所谓的祖宗家法,而在于大臣识破了她的阴谋,使她无法处死蔡确。就刘挚、吕大防等而论,因其所犯并非死罪,故无论是元祐时期当政的高太后还是绍圣时期当政的哲宗都无意处死他们。如吕大防被贬之后,哲宗对他还非常关心,吕大防兄长吕大忠“自渭入对,哲宗询大防安否,且曰:‘执政欲迁诸岭南,朕独令处安陆,为朕寄声问之。大防朴直为人所卖,三二年可复相见也。’”[xxxvii]“欲杀(刘)挚及梁焘、王岩叟等”的是章惇、蔡卞等新党官员。[xxxviii]

至于北宋一朝没有诛杀言官的现象,笔者《论北宋“不杀士大夫”》一文所列三原因适用于解释这一现象,同时还需强调的是言官是作为君主制约大臣擅权的工具而存在的,君主当然不会轻易将他们处死。
 
二、钦宗诛杀大臣原因探析

虽然北宋立国后由于种种原因,长期罕有诛杀大臣、言官的现象,但进入后期,随着政治局势的推演,到钦宗时这种传统便再也坚持不下去了。

从哲宗继位起直到北宋灭亡,数十年间,士大夫阶层内部不同政治派别间的斗争愈演愈烈,在此过程中,前代形成的互不以诛戮作为打击对手的最终手段的默契渐被打破。如哲宗绍圣年间,元祐党人刘唐老曾对文及甫说:“时事中变,上台当赤族其他执政,奉行者当枭首,从官当窜岭南。”显现出旧党报复之意。[xxxix]绍圣四年,章惇、蔡卞等“起同文馆狱,将悉诛元祐旧臣”。[xl]阴谋未能得逞后,元符元年,章惇又议遣吕升卿、董必察访岭南,欲尽杀元祐流人。显见士大夫阶层的破局已指日可待。

同时,对宰执大臣的制衡体制遭到破坏。如台谏失去对大臣的制约能力,吕中所谓:“自治平以前,为大臣者,皆以台谏之言而去;治平以后,为台谏者,皆以大臣之怒而去;而熙宁四年之后,为台谏者,皆大臣之私人也。”[xli]集体决策制度也遭到破坏,蔡京为相,担心受到三省台谏的掣肘,因请求以徽宗的御笔付有司,有阻挠者以违制罪之,遂得以为所欲为。由于蔡京专权,奸邪之徒 “莫不趋走其门。”[xlii]其他大臣、宦官如郑居中、王黼、童贯、梁师成等,亦挟徽宗之宠,专权自恣,发展势力,使得国事日蹙。最终导致金军南下,徽宗惶惑无计,只好内禅于钦宗。而钦宗刚一即位,朝野上下便一遍问责之声,又兼旧党长期遭受打压,此时亦欲乘势报复,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因而彻底激化,而矛头直指蔡京等人。

如太学生陈东率其徒伏阙上书,要求诛杀蔡京、梁师成、李彦、朱勔、王黼、童贯等六贼:“传首四方,以谢天下。”[xliii]右正言崔鶠为扳倒蔡京,“累章极论,时议归重。”[xliv]监察御史胡舜陟上言抨击朱勔,请求钦宗“特震天威,即加诛殛”;监察御史余应求请求钦宗严惩蔡京、蔡攸、童贯、朱勔等,“以慰宗社之灵,以快天下之望”。[xlv]

在此情况下,与这些人有牵连的官员们或是缄默不语,或是倒戈痛击。如吴敏因“蔡京喜其文”,而得到蔡京的提拔。[xlvi]吴敏、李纲又为蔡攸、蔡翛引而“用之”,[xlvii]孙觌“为纂修蔡攸引用”。[xlviii]当此之时,李纲、吴敏于王黼并“请诛黼”,[xlix]于蔡京则无所言。孙觌则请求钦宗“早賜窜殛”蔡京父子、正童贯“滔天之罪”以自明。[l]

受到抨击的这些人,大致分属两个集团。蔡京父子、童贯、朱勔等属于一个集团。蔡京、童贯在政坛上密切配合,“时人称蔡京为公相,因称贯为媪相。”[li]朱勔先是得到蔡京赏识,“童贯握兵,京以勔託,使阶边功以升。”在蔡京、童贯的提携下,朱勔也发达起来。[lii]而赵良嗣则由童贯“荐诸朝”。[liii]梁师成、王黼、李彦等属于另一个集团。如李彦“与王黼表里”。 [liv]对于梁师成,王黼“父事之”,梁师成与李彦又狼狈为奸,所谓:“李彦括民田于京东、西,所至倨坐堂上,监司、郡守不敢抗礼。有言于帝,師成适在旁,抗声曰:‘王人虽微,序于诸侯之上,岂足为过?’言者惧而止。”[lv]

当时王黼集团首先被诛除。之所以这个小集团先瓦解,舆论要求对他们予以严惩是其一,该集团力量不及蔡京集团强大是其二,钦宗亦欲置他们于死地是其三。因为钦宗为太子时,“当宣和季年,王黼欲摇动者屡矣”,[lvi]故钦宗对王黼殊无好感。梁师成对钦宗似有保全之功,所谓:“郓王楷宠盛,有动摇东宫意,师成能力保护。钦宗立,嬖臣多从上皇东下,师成以旧恩留京师。”[lvii]然此无疑为叛离徽宗,于是徽宗“谕大臣,始内禅时,师成独沮异。”[lviii]这使钦宗对梁师成的好感很快便荡然无存。故在一遍喊杀声中,靖康元年正月,钦宗先是赐宦官李彦死,继而杀宰相王黼于雍丘,赐死宦官梁师成于八角镇。

而蔡京集团虽攻之者众,但其成员在相当长时间内却仅是一贬再贬而已。原因在于蔡京父子与钦宗颇有情谊。当钦宗为太子时,蔡京曾有保护之功,蔡絛所谓:“政和间,东宫颇不安,其后日益甚。鲁公(即蔡京)朝夕危惧,保持甚至。”[lix]不过有论者认为这是蔡絛有意美化其父,但蔡攸拥立钦宗却是不争的事实,所谓:“帝欲内禅,亲书‘传位东宫’字授李邦彦,邦彦却立不敢承,遂以付攸。攸退属其客给事中吴敏,议遂定。”[lx]同时,吴敏、李纲两位执政大臣对蔡京父子屡加袒护。如当时“言章交攻”蔡京父子之罪,而吴敏“横身障蔽,斥逐台谏,招引同门,以为己助”。[lxi]蔡京在拱州“遣人以奏牍抵(李)纲,使之请对,”李纲得书,即为“为京敷奏。”李纲奉诏迎徽宗还京时,“请以(蔡)攸为行宫副使”,蔡攸在丹阳,李纲与之通书,有“不敢渝信”、“太师钧候甚安,此中不辍通问”之语。[lxii]故当时虽然官员们对蔡京父子屡加弹劾,吴敏等“迫于不得已,凡三四窜仅能置京、攸于湖外而已。”[lxiii]直到靖康元年七月蔡京死于潭州。及至靖康元年八、九月间,吴敏、李纲相继离职后,言章交上,在抨击吴敏、李纲的同时,又要求对蔡攸等加以惩处,于是钦过遂对吴敏、李纲一贬再贬,并从臣僚之意见,于靖康元年九月诛蔡攸、蔡翛兄弟及朱勔。此前七月二七日,诏诛童贯、赵良嗣。
 
三、徽宗编造谎言原因探析

通过分析可知,北宋杀与不杀大臣,原因都非常复杂,而所谓的太祖誓约不与焉。并且不惟不与,还事属编造。最明显的证据就是该誓约与太祖的防弊原则相违背。太祖时期所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防范大臣专权,而所谓的太祖誓约却是单方面免除了历朝大臣的死罪,设若日后有奸臣图谋倾危赵宋社稷,并为天下所知,君主对该大臣是杀还是不杀?杀有违祖训,不杀将会姑息养奸助长大臣们挑战皇权的勇气。所以以宋太祖机心之深,是无论如何不会立这种束缚子孙手脚的誓约的。并且征诸史实,也非如徽宗所言,自太祖以至于哲宗,最高统治者没有杀过大臣,如曹利用之死就是出于最高统治者之意。

既然所谓的太祖誓约当属编造,那么是谁编造了这个谎言呢?杜文玉先生认为可能是曹勋南归后,高宗针对当时中原残破,人心浮动的现实,为了收揽人心,遂与曹勋“共同编造”了太祖誓约,因为从誓约内容看,其“强调优待士大夫,而且冠以祖宗遗命,收买人心,宣传赵氏之深恩厚泽的目的是显而易见的。”[lxiv]然曹勋建炎元年七月自燕山回到南京应天府,见到高宗,继而很快便奏上《进前十事札子》,而若如杜文玉先生所言其中的誓约是出于高宗编造,高宗就应该将此诏谕臣下,如此才可能达到他所期待的后果,但事实是,虽如杜文玉先生所言,当时高宗推行了一系列措施,诏告天下,普施德政,然于太祖誓约一事却无只言提及。故推以常理,征诸史实,杜文玉先生的高宗编造说是不成立的。而在笔者看来编造这个誓约的很可能就是徽宗本人。

宋徽宗为人“轻佻”, [lxv]经常为了达到他的目的而不惜说谎骗人,如他为了崇道,便编造谎言,欺骗天下。政和三年十一月五日举行冬祀大礼,徽宗乘车至玉津园后,对蔡攸说:“玉津园东楼殿重复,是何处?”然后又问蔡攸:“见人物否?”在徽宗的指点下,蔡攸“即见有道流、童子,持幢幡节盖,相继而出云间”云云。此事“在当时已多有议之者。”[lxvi]宣和七年十月,金军分两路南下,十二月,徽宗“自惧,思有以脱难者,又素有禅意”,结果到了十二月二十三日,徽宗便“有疾不能语,索笔举左手书曰:‘我已无半身矣,如何了得大事?’大臣相顾无语。又书曰:‘诸公如何又无语者?’上顾左右无应者,乃自书曰:‘皇太子某可即皇帝位,予称教主道君,退处龙德宫’。”于是立太子为皇帝,是为钦宗。[lxvii]显见说谎骗人实是徽宗的拿手好戏。所以当他被金人押往燕山后,知道自己若想重回宋朝,享受荣华富贵,必须得到已称帝的高宗的信任,于是为了取信于高宗,徽宗不免故伎重演,遂编造出了太祖誓约的谎言。

徽宗编造的谎言之所以为学者所相信,是因为其有一定的合理性。如宋人论及台谏的重要性,一直追溯到太祖时期,熙宁四年苏轼上书神宗称:“自建隆以来,未尝罪一言者,纵有薄责,旋即超升,许以风闻,而无官长,风采所系,不问尊卑,言及乘舆,则天子改容,事关廊庙,则宰相待罪。”[lxviii]并将言官与大臣相提并论,如明道二年欧阳修称:“故士学古怀道者仕于时,不得为宰相,必为谏官,谏官虽卑,与宰相等。……宰相、谏官系天下之事,亦任天下之责。”[lxix]

事实上太祖时期言官并不受重视,谏官如谏议大夫、补阙、拾遗等在北宋初年仍隶属于中书省和门下省,且多兼任他职。为谏官者奉前代职守,以规谏君主为务。如太宗时田锡因曾任右拾遗、直史馆,为谏官,后出为地方官,入辞太宗时他直进封事,其中论及谏官之职责,一则曰:“臣职在箴规”;再则曰:“案《六典》:左右拾遗、补阙,掌供奉讽谏,凡发令举事,有不便者,小则上封,大则廷争”。当时谏官欲上奏章要先得到宰相的许可,并且即便允许上奏,仍要“依常式署状云:‘不敢妄陈利便,希望恩荣。’”田锡后来乘面见太宗之机直进封事,论列此事,然太宗并不以宰相为过,只是表示田锡“申明经制,皆是旧章,方属承平,渐期振举。”显见这是宋立国以来的一贯作风。[lxx]

御史台虽属独立机构,然与省、寺、监等机构一样,“官无定员,无专职”。[lxxi]其官“多出外任,风宪之职用他官领之。”[lxxii]虽职在纠绳不法,监察百官,但太祖更看重的是御史台参与并监察司法事务的治狱事职能。如太祖任命冯炳为侍御史知杂判御史台事后,曾对冯炳说:“朕每读《汉书》,见张释之、于定国治狱,天下无冤民,此所望于汝也。”[lxxiii]

总之,由于种种原因,宋初言官并不活跃,朝廷重大决策的制定及宰辅的拜罢言官皆不得置言。及至真宗、仁宗之时,随着台谏制度的健全与完善,言官方日渐活跃,并发展成为制衡执政大臣的重要力量。此即吕中所谓:“台谏之职在国初则轻,在仁宗之时则重;在国初则为具员,在仁宗之时则为振职。”故苏轼的言官在宋初地位就已举足轻重的言论是不正确的,由于言官地位卑微,宋初也没有人将言官与宰辅相提并论,这种言论直到中期才出现,并成为官场共识。因此很难想象在宋初太祖就将言官与大臣相提并论,并郑重其事地立下禁止后世君主诛杀大臣与言官的誓约。不过,由于年代久远,再加上对本朝历史缺乏通贯了解,进入中后期,如苏轼等认为自宋立国起言官地位便举足轻重也是事实。故徽宗编造誓约时,将言官与大臣相提并论,还是有一定事实依据的。

而徽宗之所以将此作为誓约的内容,应该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因为当时康王赵构没被金人掳走,还在宋朝的疆域内活动,他和钦宗等被掳走的皇室要想南归,只能寄希望于赵构。但从赵构的角度考虑,徽宗是退位皇帝,钦宗是在位天子,若将二人迎还,赵构何以自处?不过,相对而言,徽宗由于已退位,对赵构威胁不大,若他能得到赵构的感念与怜悯,则赵构救他南归的可能性颇大。因此为着南归考虑,他让曹勋拿着他亲笔书写在衣服上的八个字“可便即真,来救父母”去见赵构,同意赵构登极称帝,并恳求赵构来救自己。[lxxiv]同时又虚构所谓的太祖誓约,以博取赵构的尊重、信任与怜悯。

考钦宗之政,其最大亮色当属尊从舆议或贬死或诛杀蔡京、王黼、梁师成等大臣、宦官,但这却让徽宗非常尴尬。因为这些人都曾是徽宗的宠臣,如果当年徽宗对他们不是纵容而是诛除,则宋朝统治如何会落到内外交困、举步维艰的地步?故若追根溯源,徽宗实不能辞其咎,因而钦宗的行为虽使徽宗的政治声誉受到严重损伤,但徽宗却无力予以反击,这不免使徽宗对此耿耿于怀,但继而宋朝不旋踵而亡,却给他找到了抨击钦宗的理由。

北宋中后期,政界普遍认为君主要想使政局稳定,就须让台谏与宰执大臣相互制衡,而不是让某一方偏胜。如英宗时,吕公弼谏称:“谏官、御史,为陛下耳目,执政为股肱。股肱耳目,必相为用,然后身安而元首尊。”[lxxv]哲宗元祐初,秦观称君主在政事之臣与议论之臣时,要注意做好平衡,所谓:“要之,二者不可偏胜,使之适平而已。”[lxxvi]而钦宗一继位就听从言官建议杀戮大臣,造成台谏偏胜的局面,则显然是对传统的破坏。对此,若北宋统治得以继续,徽宗自也无话可说,但问题是钦宗继位年余便亡国了,故徽宗完全可以以此为着力点,来挽回自己的政治声誉并深罪钦宗。

因此当曹勋南归之际,他便编造了所谓的太祖誓约,然后加上自己的评论让曹勋传达给赵构。所谓:“艺祖有约,藏于太庙,誓不诛大臣、言官,违者不祥。故七祖相袭,未尝辄易。每念靖康年中诛罚为甚,今日之祸,虽不止此,然要当知而戒焉。”[lxxvii]观这段文字,虽不过区区数十字,然内涵却极丰富。具体而言,由于宋世君臣极重祖宗家法,故将不杀大臣、言官的传统以家法的形式予以表述;由于太祖作为开国之君,于宋朝有创业垂统之功,在宋人心目中享有其他君主所无法比拟的威望,故将家法归于太祖,借重其权威以神乎其事;声称太祖将誓约藏于太庙,则意在强调此家法关乎大宋的国运,非它其他家法可比,历世君主必须对其高度重视;声称“七祖相袭,未尝辄易”,则是以事实证明历代君主对这条家法确实都非常重视,并严格遵守。具体到徽宗而言,由于他在位期间也没杀过大臣、言官,显见他也做到了对祖训的绝对信从,于是他纵容蔡京等的行为就得到了合理的解释。不过,这似乎有将责任转嫁给太祖的嫌疑,但从文意看,徽宗显非此意。他的意思是太祖是正确的,太祖说“违者不祥”,故他和其他前代君主谨遵太祖遗训,不敢违背,而钦宗不听太祖之言,听从言官意见杀掉大臣,便招致亡国之祸。这样便把北宋灭亡的责任推在钦宗身上。于是徽宗遂以祖宗代言人自居,义正词严地对破坏祖宗家法的钦宗痛加斥责,同时对赵构谆谆教导,俨然以政治导师自居。可以说,利用这条誓约徽宗既重塑了自身光辉的政治形象,又撇清了自己与宋朝亡国的关系,同时还亮明了自己对钦宗的态度。总之,为了能够得到赵构的尊重、同情与信任,从而最终救自己南归宋朝,徽宗可谓煞费苦心。

然而有意思的是,虽然不杀大臣的誓约被传给了高宗,但高宗却仍大开杀戒,先后除掉了曾任右谏议大夫的宋齐愈、太学生陈东、布衣欧阳澈、曾任宰相的张邦昌以及枢密副使岳飞。究其原因,可能是高宗对所谓的太祖誓约根本就不相信;当然也不排除高宗相信徽宗所言的可能,而在相信的情况下,高宗仍然违背祖训诛杀官员,则进一步肯定了本人的看法:即在宋代君主杀不杀大臣、言官,是由现实政治形势而非所谓的太祖誓约决定的,原因非常复杂。不过刘浦江先生认为这只是偶然现象,没有必然性。所谓:“钦宗、高宗之偶开杀戒,在两宋三百余年的历史上毕竟属于个案。”[lxxviii]由于凡事一归于偶然,便没了探讨的必要,故刘浦江先生在谈论太祖誓约及誓碑这个话题时,于钦宗、高宗两朝史事近乎略而不言。然通过前面的论述,可知钦宗朝混乱的政局乃是北宋政局长期推演的结果,而高宗朝又是钦宗朝历史的延续,如果说钦宗朝属士大夫政治崩溃时期的话,高宗朝则属士大夫政治重建时期,皆属非常时期,因而各种矛盾错综复杂,政治斗争异常激烈,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杀戮也就再所难免了。也就是说与钦宗朝一样,高宗朝出现诛杀大臣现象也是有其必然性的,并非偶发事件。

就高宗对待太祖誓约的态度而言,征诸史实可知他实际上是持不相信态度的。他杀戮大臣可作为一个例证,另外,若他相信有这么一个誓约,他就应该在退位时将誓约传于孝宗,然而淳熙年间,“南宋历史上最为注重‘祖宗家法’的帝王”宋孝宗却公开批评宋朝厚待臣下的政策,[lxxix]所谓:“国朝以来,过于忠厚,宰相而误国,大将而败军,未尝诛戮。要在人君必审择相,相必当为官择人,懋赏立乎前,诛戮设乎后,人才不出,吾不信也。”[lxxx]此显见孝宗对所谓的太祖誓约并不知情,也就是说高宗并没有把这条誓约传给他。而高宗之所以不将此誓约传给孝宗,合理的解释只能是他对此根本就不相信。

四、太祖誓碑真伪辨析

关于太祖誓约,除了徽宗所谓的誓约说外,又有所谓的誓碑说,因该说与誓约说关系密切,故有必要加以剖判。

誓碑说声称太祖立国之后,密刻一誓碑藏于太庙,“碑止高七八尺,阔四尺余,誓词三行,一云:‘柴氏子孙有罪,不得加刑,纵犯谋逆,止于狱中赐尽,不得市曹刑戮,亦不得连坐支属。’一云:‘不得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人。’一云:‘子孙有渝此誓者,天必殛之。’”[lxxxi]考其史源,张荫麟先生认为“概由《北狩见闻录》所载徽宗之寄语而繁衍耳。”[lxxxii]徐规先生对此表示赞同。张希清先生则认为此说出于曹勋所传达的宣谕之外,自有一“系统”。然张希清先生的论述始终围绕着《北狩见闻录》的叙述展开,并且认为誓碑与《北狩见闻录》“在内容上大同小异。”[lxxxiii]刘浦江先生也认为誓碑说的“史源显然不是出自曹勋《北狩见闻录》”,张荫麟先生的看法“也仅仅是一种推测而已。”然而刘浦江先生又说:“若不考虑其出处问题,单就这段文字的内容来分析,似乎看不出有什么明显的疑点,与曹勋转述的徽宗之言也并不矛盾。”[lxxxiv]既然如此,怎么能非常肯定地断言誓碑之说另有源头呢?

事实上誓碑的史源确实出自誓约。首先二说的立誓者皆是宋太祖,其次,藏誓碑、誓约的地点都是太庙,再次,誓碑出现在誓约之后,且撰述誓碑典故者知道曹勋转述的太祖誓约,如叙述誓碑这段文字的最后称“后建炎中曹勋自虏中回,太上寄语云:‘祖宗誓碑在太庙,恐今天子不及知’云云。”[lxxxv]最后,誓碑第二条、第三条内容与誓约内容大致相同,并且两者相较,誓碑说较之誓约更为丰满,体现着对誓约说的继承与完善。因为誓约说涉及官员的范围过窄,且没能反映北宋士大夫阶层受君主重视的事实,同时北宋对普通百姓上书言事似也很宽容,如太学生陈东等上书一事就是例证,而誓约也没能将这一事实体现出来,而誓碑的“不杀士大夫及上书言事人”一说不仅容纳了誓约的内容,而且将整个士大夫阶层以及上书的平民都包括了进去,显得非常完善与丰满,这也标志着太祖誓约的最终定型。总此四点,可以断言誓碑出自誓约,誓碑的出现是沿誓约之说继续发展的合乎逻辑的结果。

不过,张希清、刘浦江两位先生由于认为誓碑另有史源,故都尝试着对誓碑的所谓史源进行探讨,张希清先生认为《古今说海》录的这条史料出自题名为陆游的《避暑漫抄》一书,而该书称此条史料出自《秘史》,由于《避暑漫抄》现存二十六条史料均属抄录唐宋轶事,而这些轶事除有两条脱漏外,均注有出处,故而认为“《避暑漫抄》中关于太祖誓碑的记载,是有典籍根据的。”至于具体时代、著者却不得而知。[lxxxvi]刘浦江先生沿此继续推考,认为“《避暑漫抄》题名陆游是绝不可信的”。但对于《秘史》的著者与成书时代仍难考知,所谓:“我想这可能是某部宋人野史或笔记的简称,但遍检宋元明书目,却无从找到线索。”[lxxxvii]

考张希清、刘浦江两位先生之所以悉心推考誓碑的史源,不外是要确定该说的真实与否。即然无法通过考辨史源来达到目的,不妨转换思路仍沿杜文玉先生的路径,从誓碑内容来考辩。

就第一条誓约而言,太祖既然发重誓要后世厚待柴氏,他自己首先就应该做出表率善待周世宗的儿子们。然事实并非如此,因为周世宗四子似皆非善终。恭帝柴宗训退位后,很快便与符后一起被迁居洛阳,建隆三年又被迁居偏僻的房州,杜文玉先生指出“宋太祖如此对待一个年仅数岁的孩子,可见其对柴氏子孙防范之严”,因此这一条内容是“不可靠”的。[lxxxviii]笔者沿此继续推考,更加肯定了这条誓约的荒谬。就对周恭帝柴宗训的控制而言,开宝二年太祖又特派其亲信辛文悦出知房州,加紧对柴宗训的看管,开宝六年柴宗训死,时年不过二十一岁。李焘书此事云“房州言周郑王殂”,显见含有深意。[lxxxix]纪王柴熙谨更是卒于乾徳二年十月,曹王柴熙让、蘄王柴熙诲则“不知其所终”。[xc]对此胡三省称《新五代史》如此表述,“盖讳之也。”[xci]故此誓用以欺瞒大众则可,欺瞒皇室知情者则不可,以誓约的形式郑重其事、信誓旦旦地约束后世君主善待柴氏不仅不可,而且非常滑稽。因此张希清先生在攻驳杜文玉先生观点时,虽谈锋甚健,滔滔不绝,然对此问题,却不置一言。刘浦江先生倒是尝试着对太祖誓约秘而不宣的原因加以解释,认为“就太祖本意而言,此誓约应视为宋代君主的一种自我约束,是自律而非他律”,“属于‘内部掌握’的原则”。[xcii]于是我们不禁要问,就第一条誓约而言,柴氏后人都已被太祖搞得或死或不知所终,后来君主如何以誓约自律善待柴氏后人?故这种誓言庸人尚且不为,更何况宋太祖乃英武之主,更不会为。而若此条誓约确属编造,则誓碑说不证已可知其为伪。当然论者会说宋世对柴氏后人加恩之事史不绝书也是事实,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事情是发生在仁宗天圣年间以后,太宗、真宗皆无善待柴氏后人之举,并且此柴氏后人皆属柴氏旁支而非周世宗之后。

就第二条誓约而言,杜文玉先生指出“太祖既立‘誓约’,要子孙不得诛杀大臣及言事之人,自己理应身体力行;翻开《宋史·太祖本纪》和《续资治通鉴长编》,其诛杀臣子之事竟不绝于书。”进而指出“宋代诸帝对待臣下较为宽容,和各朝相比诛杀较少,但决不是不杀。”[xciii]由于证据确凿,故此说颇为有力。对此,徐规先生认为“所谓‘不杀’乃指不轻率诛杀,决非绝对不杀。” [xciv]刘浦江先生对此表示认同。然宋人自将不杀官员作为祖宗家法开始谈论起,虽然指代官员之词颇相歧异,然皆持绝对不杀说,如蔡确称:“祖宗以来,未尝杀士人”,[xcv]吕大防称宋代的“祖宗家法”之一是“臣下有罪,止于罢黜”,[xcvi]曾布称:“祖宗以来,未尝诛杀大臣”,[xcvii]当然如刘浦江先生所言,“在整个北宋一代,太祖誓约始终被作为一个密约封存在太庙”,“宋人并不知道太祖曾立下不杀士大夫的誓约”,[xcviii]故蔡确等的说法可以理解为猜测,但问题是他们的说法都得到了神宗、哲宗等君主的认可,并且哲宗更是明确表示:“祖宗未尝诛杀大臣”,[xcix]徽宗也声称:“艺祖有约,藏于太庙,誓不诛大臣、言官”。总之,关于宋代不杀官员的这条祖宗家法,誓约若在,无论指代官员之词是什么,宋人都是认为绝对不杀,因此徐规、刘浦江两位先生所持的不轻率诛杀说虽甚新颖,但却与史实不符,故而是不成立的。当然论者可能会说,既然蔡确、吕大防、哲宗等都认为有这么一条祖宗家法,岂不正证明了太祖誓约的存在?但要知道,在宋代已故的君主都可称作祖宗,“赵宋的‘祖宗之法’,事实上是指宋朝的列祖列宗建立与维持的基本轨范”,[c]故当时君臣们虽称言“祖宗”,但这祖宗却不一定是太祖。

张希清先生知徐规先生之说不足以服众,为推倒杜文玉先生之说,遂另辟蹊径,以徽宗称太祖誓约有“不诛大臣”之语,认为太祖誓约指的是不诛杀大臣,而非普通官员。杜文玉先生由于“混淆‘大臣’与‘臣子’这两个概念,以致得出了不正确的结论。”此说虽然看似颇有道理,然他以徽宗太祖誓约攻誓碑之非,也就意味着誓碑说的不成立。于是为了自圆其说,张希清先生又说徽宗的太祖誓约与《秘史》所载的誓碑有“大臣”与“士大夫”的差异,“恐怕是《秘史》所据传闻有误”,进而称“由此可以看出,《秘史》关于誓碑的记载并非根据作者的亲身目睹,而是得之于传闻,不能作为信史”。[ci]然若如此,誓碑之说更属虚妄。

论誓碑真伪者又有杨海文,其文为证太祖誓碑之真,列18条“直接证明材料”,14条“间接证明材料”,文献征引可称繁富,然因其用功之处不在溯其源,而在穷其流,不免治丝而棼。就其所称引这32条史料而言,凡称“太祖”云云者,其史源皆出于曹勋,而曹勋之言已知为徽宗编造;凡言“祖宗”云云者,宋代去世的君主皆可称“祖宗”而不必指太祖。故以笔者浅见,其文用力虽勤,其论却难成立。[c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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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其实就是一个备用号。每日更新一些我过往在叙拉古之惑和历史与秩序上发过的那些我认为比较经典的论文和吃瓜与围观,领视这些偏知识和趣味性的文章。当有一个号因外力因素干预下,停更后,此号承担候补功能。


[i]张荫麟:《宋太祖誓碑及政事堂刻石考》,《文史杂志》(半月刊)1941年第1卷7期。
[ii]杜文玉:《宋太祖誓碑质疑》,《河南大学学报》1986年第1期。
[iii]徐规:《宋太祖誓约辨析》,《历史研究》1986年第4期。
[iv]张希清:《宋太祖誓约与岳飞之死》,北京大学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编《北京大学百年国学文粹·史学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37-645页。
[v]顾宏义:《岳飞之死与宋太祖“不杀大臣”誓约考》,《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
[vi]李峰:《论北宋“不杀士大夫”》,《史学月刊》2005年第12期。
[vii]张希清:《再论宋太祖誓约:“不诛大臣、言官”》,哲江大学宋学研究中心编《宋学研究集刊》(第2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58-275页。
[viii]刘浦江:《祖宗之法:再论宋太祖誓约及誓碑》,《文史》2010年第3期。
[ix]杨海文:《“宋太祖誓碑”的文献地图》,《学术月刊》2010年第10期。
[x]张希清:《宋太祖“不诛大臣、言官”誓约考论》,《文史哲》2012年第2期。此文前两部分文字与其此前刊出的大作《再论宋太祖誓约:“不诛大臣、言官”》前两部分文字仅有450字左右之异,故虽宏论迭出,然为行文方便,特置而不论。
[xi]张希清:《再论宋太祖誓约:“不诛大臣、言官”》,哲江大学宋学研究中心编《宋学研究集刊》(第2辑),第272-273页。
[xii]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7,开宝九年十月乙卯,中华书局标点本,第382页。
[xiii]《宋史》卷337《范镇传》,中华书局1977年标点本,第10784页。
[xiv]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9,端拱元年十二月,第662页。
[xv]江少虞:《宋朝事实类苑》卷3《祖宗圣训》,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标点本,第32页。
[xvi]苏洵著,曾枣庄,金成礼笺注:《嘉祐集笺注》卷10《上皇帝书》,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整理本,第288页。
[xvii]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4,淳化四年五月壬寅,第748页。
[xviii]苏洵著,曾枣庄,金成礼笺注:《嘉祐集笺注》卷10《上皇帝书》,第288页。
[xix]吕中:《宋大事记讲义》卷9《台谏》,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86册,第277页。
[xx]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84,嘉祐元年九月癸卯,第4448页。
[xxi]石介著,陈植锷:《徂徕石先生文集》卷13《上孔中丞书》,中华书局1984年标点本,第148页。
[xxii]秦观撰,徐培均笺注:《淮海集笺注》卷12《主术》,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年整理本,第508页。
[xxiii]苏轼撰,孔凡礼点校:《苏轼文集》卷25《上神宗皇帝书》,中华书局1986年整理本,第740页。
[xxiv]李峰:《论北宋“不杀士大夫”》,《史学月刊》,2005年第12期。
[xxv]王稱撰,孙言诚、崔国光点校:《东都事略》卷49《冯拯传》,齐鲁书社2000年标点本,第393页。
[xxvi]《宋史》卷290《曹利用传》,第9706-9708页。
[xxvii]顾宏义:《岳飞之死与宋太祖“不杀大臣”誓约考》,《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
[xxviii]徐自明撰,王瑞来校补:《宋宰辅编年录校补》卷9,中华书局1986年整理本,第537页。
[xxix]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6,开宝八年三月,第337页。
[xxx]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20,景祐四年十月,第2837页。
[xxxi]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3,太平兴国七年四月,第516-517页。
[xxxii]《宋史》卷471《章惇传》,第13711页。
[xxxiii]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95,元符元年三月,第11769页。
[xxxiv]王明清:《挥麈后录》卷1,《挥麈录》,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点校本,第54页。
[xxxv]张希清:《再论宋太祖誓约:“不诛大臣、言官”》,哲江大学宋学研究中心编《宋学研究集刊》(第2辑),第272页。
[xxxvi]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96,天禧四年七月甲戌,第2208页。
[xxxvii]《宋史》卷340《吕大防传》,第10844页。
[xxxviii]《宋史》卷340《刘挚传》,第10858页。
[xxxix]徐自明撰,王瑞来校补:《宋宰辅编年录校补》卷10,第631页。
[xl]《文献通考》卷167《刑考六》,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第1451页。
[xli]吕中:《宋大事记讲义》卷17《诸君子与安石争论新法》,第359页。
[xlii]《宋史》卷351“论曰”,第11114页。
[xliii]《宋史》卷455《陈东传》,第13359页。
[xliv]《宋史》卷356《崔鶠传》,第11216页。
[xlv]汪藻著,王智勇笺注:《靖康要录笺注》卷4,四川大学出版社2008年整理本,第567-569页。
[xlvi]《宋史》卷352《吴敏传》,第11123页。
[xlvii]《宋史》卷472《蔡翛传》,第13732页。
[xlviii]《宋史》卷379《陈公辅传》,第11693页。
[xlix]《宋史》卷470《王黼传》,第13683页。
[l]汪藻著,王智勇笺注:《靖康要录笺注》卷3,第387-393页。
[li]《宋史》卷468《童贯传》,第13658页。
[lii]王稱撰,孙言诚、崔国光点校:《东都事略》卷106《朱勔传》,第907页。
[liii]《宋史》卷472《赵良嗣传》,第13734页。
[liv]《宋史》卷468《杨戬传》,第13664页。
[lv]《宋史》卷468《梁师成传》,第13663页。
[lvi]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27,建炎三年闰八月庚寅,中华书局1956年排印本,第535页。
[lvii]《宋史》卷468《梁师成传》,第13663页。
[lviii]《三朝北盟会编》卷32,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影印本,第242页。
[lix]蔡絛撰,冯惠民、沈锡麟点校:《铁围山丛谈》卷1,中华书局1983年标点本,第1页。
[lx]《宋史》卷472《蔡攸传》,第13732页。
[lxi]《三朝北盟会编》卷54,第403页。
[lxii]《三朝北盟会编》卷56,第417页。
[lxiii]《三朝北盟会编》卷54,第403页。
[lxiv]杜文玉:《宋太祖誓碑质疑》,《河南大学学报》1986年第1期。
[lxv]《宋史》卷22《徽宗纪四》,第417页。
[lxvi]周煇撰,刘永翔校注:《清波杂志校注》卷11,中华书局1994年整理本,第461-462页。
[lxvii]《三朝北盟会编》卷228,第1641页。
[lxviii]苏轼撰,孔凡礼点校:《苏轼文集》卷25《上神宗皇帝书》,第740页。
[lxix]欧阳修撰,李逸安点校:《欧阳修全集》卷67《上范司谏书》,中华书局2001年标点本,第973-974页。
[lxx]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太平兴国六年九月,第495-498页。
[lxxi]《宋史》卷161《职官志一》,第3768页。
[lxxii]《文献通考》卷53《职官考七》,第483页。
[lxxiii]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4,开宝六年五月甲戌,第302页。
[lxxiv]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4,建炎元年四月丁亥,第113页。
[lxxv]《宋史》卷311《吕公弼传》,第10213页。
[lxxvi]秦观撰,徐培均笺注:《淮海集笺注》卷12《主术》,第507页。
[lxxvii]曹勋:《松隐文集》卷26《进前十事札子》,嘉业堂丛书本。
[lxxviii]刘浦江:《祖宗之法:再论宋太祖誓约及誓碑》,《文史》2010年第3期。
[lxxix]邓小南:《祖宗之法:北宋前期政治述略》,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475页。
[lxxx]《宋史》卷396《史浩传》,第12068页。
[lxxxi]陆楫等辑:《避暑漫抄》,《古今说海》,巴蜀书社1988年标点本,第673页。
[lxxxii]张荫麟:《宋太祖誓碑及政事堂刻石考》,《文史杂志》(半月刊)1941年第1卷7期。
[lxxxiii]张希清:《宋太祖誓约与岳飞之死》,北京大学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编《北京大学百年国学文粹·史学卷》,第638-640页。
[lxxxiv]刘浦江:《祖宗之法:再论宋太祖誓约及誓碑》,《文史》2010年第3期。
[lxxxv]陆楫等辑:《避暑漫抄》,《古今说海》,第673页。
[lxxxvi]张希清:《宋太祖誓约与岳飞之死》,北京大学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编《北京大学百年国学文粹·史学卷》,第640页。
[lxxxvii]刘浦江:《祖宗之法:再论宋太祖誓约及誓碑》,《文史》2010年第3期。
[lxxxviii]杜文玉:《宋太祖誓碑质疑》,《河南大学学报》1986年第1期。
[lxxxix]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4,开宝六年三月乙卯,第297页。
[xc]欧阳修:《新五代史》《周世宗七子传》卷20,中华书局1974年标点本,第205页。
[xci]《资治通鉴》卷294,显德六年八月庚寅,中华书局1956年标点本,第9604页。
[xcii]刘浦江:《祖宗之法:再论宋太祖誓约及誓碑》,《文史》2010年第3期。
[xciii]杜文玉:《宋太祖誓碑质疑》,《河南大学学报》1986年第1期。
[xciv]徐规:《宋太祖誓约辨析》,《历史研究》1986年第4期。
[xcv]丁传靖辑:《宋人轶事汇编》卷13,中华书局1981年标点本,第690页。
[xcvi]《宋史》卷340《吕大防传》,第10843页。
[xcvii]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95,元符元年三月,第11764页。
[xcviii]刘浦江:《祖宗之法:再论宋太祖誓约及誓碑》,《文史》2010年第3期。
[xcix]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95,元符元年三月,第11764页。
[c]邓小南:《祖宗之法:北宋前期政治述略》,第515页。
[ci]张希清:《宋太祖誓约与岳飞之死》,北京大学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编《北京大学百年国学文粹·史学卷》,第640页。
[cii]杨海文:《“宋太祖誓碑”的文献地图》,《学术月刊》2010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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