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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正常福利激励干部干事创业

 流长源远 2019-09-15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基层工会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

每个职工都有享受福利的权利,该发的福利不发,实际上剥夺了职工该享受的权利,是对职工权利的侵犯。实际上,从中央到地方,对职工福利的发放有了明确的规定。各单位按照这些标准发放,是应该的,也是必须的。但如果不按规定发放,多发了或者不发,那就是失职。

然而中秋节临近,朋友圈出现不少类似的对话,问“单位发了什么节日慰问品”,答“发了个值班表”。其中,道出了基层干部加班加点的辛酸不易,更折射出个别地方忽视职工正常福利的不担当、不作为。

为何正常福利却不敢发放?一些领导干部错误地将八项规定与职工合法权益相对立,为了不惹麻烦干脆来个“一刀切”,正常福利一律停发。这种矫枉过正的做法,与关爱职工、鼓舞人心、激励干事创业的福利制度安排并不相符。

“两办”连年发文,反复明确“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这是对中央精神的贯彻,也是对正常发放福利曲解的警示。由此,在包括春节在内的所有法定节日,按规定给职工发放正常福利,没有任何问题,还深得人心,对于激发广大职工的工作和生活热情,都将产生积极影响。把正常福利光明正大地送到广大职工手中,既是勇于担当,也是密切党群关系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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