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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包税情况下应当如何扣缴境外企业税款

 雨送黄昏xzj 2019-09-16

问:我公司支付境外公司的商标使用权费用,根据合同约定,转让商标使用应当缴纳的各项税费由我公司承担。请问,我公司应当如何扣缴境外公司各项税费?

答:“营改增”后,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属于现代服务业范畴,境外企业转让特许权,虽然转让单位为境外单位,但使用人为境内单位,所以,仍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特许权,应当向我国缴纳增值税,该增值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支付单位同时还应代征随增值税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税率为6%。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应当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如果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则根据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规定的税率孰优原则确定扣缴企业所得税税率。如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低于10%,则按照协定规定的税率扣缴企业所得税,如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高于10%,应按照国内税法规定的10%税率扣缴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下简称“《源泉扣缴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因此,居民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非居民企业为取得该笔收入所发生的相关成本与费用。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2013年第9号公告)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源泉扣缴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即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在计算需代扣代缴税款时应根据税款负担对象的不同区分以下情况:

1、税款由境外非居民企业承担,此时发票上的金额为含税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代扣代缴税款:扣缴增值税税额=含税金额÷(1+6%)×6%;扣缴企业所得税税额=含税金额÷(1+6%)×企业所得税税率;此外,还应按照规定在主管地税机关代扣代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2、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的,此情形下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成含税收入,再计算应扣缴的税款,具体如下:

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1-6%×城建及教育费附加率-企业所得税税率)×(1+6%)

扣缴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金额÷(1+6%)×6%

扣缴企业所得税税额=含税金额÷(1+6%)×企业所得税税率

此外还应按照规定在主管地税机关代扣代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举例:某境外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共计100万人民币,合同约定税款全部由扣缴义务人承担,假设城建及教育费附加比率为12%,企业所得税税率10%,应扣缴的各项税款如下:

含税金额=100÷(1-6%×12%-10%)×(1+6%)=118.73万

扣缴增值税税额=118.73÷(1+6%)×6%=6.72万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118.73÷(1+6%)×10%=11.2万

扣缴城建教育费附加额=6.72×12%=0.806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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