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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养媳研究综述

 铁血老枪 2019-09-17
摘要:近20年来,随着妇女史研究成果的丰富提升,童养媳作为其特殊的群体,有着其特殊性和普遍性,这一群体的研究也备受学界的关注,因此,研究成果颇丰。而且随着各种地方档案的发现和研究,这一群体被关注得越来越多。但是,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在一些方面却仍稍显不足,期望利用地方档案的研究越来越多。
  关键词:童养媳;研究综述;未来展望
  由于童养媳这一群体的特殊性,学术界对其研究较早,笔者所及最早是1946年钟其生的《闽西童养媳问题研究》[ 钟其生:《闽西童养媳问题研究》,《社会科学》,1946年第3-4期,第104-132页.],该文章详细的阐述了童养媳的含义、起源、和社会背景,以及具有地方性的闽西地区童养媳盛行的原因,其将童养媳与闽西土地改革相结合,并以数据化的形式呈现出来。而在台湾地区,施绮云所著《吾国近代童养媳之法律学的研究》[ 施绮云:《吾国近代童养媳之法律学的研究》,合湾大学法学院社会科学论丛第六辑,1955年.]较为具体地分析了童养媳身份在法律上的定位等问题,首次在法律问题上关注这一群体。而近年来,这些研究越来越多,从各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解读。下面,本文就童养婚的起源时代、盛行原因和影响,归纳总结近些年的研究成果,以期对今后这一领域的研究做出些许贡献。
  一、童养婚的起源时代
  对于童养婚的起源时代,学术界一直有一些争论。大概有四种起源说:周代说、秦汉说、三国说和宋朝说,而宋朝说里又有南宋末年、北宋中期和宋元时期的说法。
  第一种“古无童养媳之名,其近似之例则获有之。周行媵制,嫡之行也,以侄娣从,侄娣不必皆系成年,苟非待年于父母之邦者,即与童养媳之性质相似矣。”[1].然而这种说法的支持者少之又少,仅在一些风俗介绍书籍中看到。如《中国人应该知道的风俗礼仪》中提到:“童养婚在中国起源较早,周代即有类似的婚姻模式雏形。此风起始于周朝,盛行于三国,至元代,童养婚习俗更胜。”[2]可以看出,周代媵制为童养婚起源的说法并不为大众所接受,而且,媵制是一种侄娣随嫁制度,本质在于陪嫁,与童养婚的实质有一定的差距,也许只能说在一定程度上,媵制有后世童养媳的影子吧。
  第二种,“秦、汉以后,帝王开始选拔幼女或幼小时罪入掖庭者,在成年以后,或自幸,或賜予子弟,在实质上亦先养而后御也。即至宋、明之世,此种养婚之例仍显。”[3]其“养婚”二字被一些学者认为即“童养婚”,如常建华《婚姻内外的古代女性》一书就是秦汉后宫说的典型代表。[4]。但是很多人认为帝王选拔幼女入宫,是为培养优秀的后妃或婢女,从而培养优秀的皇位继承人和考虑皇宫安危这一帝王自身为目的,与童养婚所大致认为为减轻婚嫁负担的目的完全不同,而且其“被养幼女”将来的命运也不尽相同,因此这种说法的支持者也少之又少。
  第三种,“沃沮国女,至十岁,婿家即迎之长养为媳。”[5]即三国时,东夷沃族女孩,长到16岁夫家就接去长养为媳,成人以后回到父母家,父母给些钱物再回夫家。鲍国安[6]认同此观点,而在风俗读物《<辉煌的中国>系列:中国婚俗文化》中也认为三国时就出现童养媳[7]。
  第四种则普遍为学术界所接受,不过在具体定时期时还是有一些争议。一些学者通过对《宋史·杜紘传》进行解读后认为应该起源于北宋时期。[9]另一些学者则通过对文学作品的解读认为其起源应在南宋末元初。[10]由此可以看出,近年学术界关于童养媳起源时代问题的研究成果颇丰,而且一般都比较赞同其时代为宋朝时期。
  二、童养婚盛行原因
  前面提到童养媳的起源时代学术界有争议,但是对于其兴盛于明清的说法基本都是赞同的。而在近年来,学术界对于童养婚在明清兴盛的原因是比较关注的,但是,俗话说:“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因此,学术界大部分对于其兴盛原因的探讨,都是以地区为代表进行讨论的。
  在以全局为探讨方面,学界大体认为分为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社会原因:一、溺女之风的盛行,致使童养成为代替溺女的最好办法;二、家庭贫困无法抚养;三、结亲聘礼大,婚礼浪费大;四、古代社会还有丈夫公婆病重,提前娶媳妇的风俗,男家纯粹出于封建迷信思想,以为男子突然结婚,喜神会驱逐霉事,这种做法又被叫做“冲喜”;五、古代人口稀少,为加快人口繁殖,鼓励早婚早育。其中家庭原因和结亲花费大等原因学术界一般都赞成。[11]另外还有学者从法律的视角将童养婚现象放在清代社会经济、文化和家庭背景之下考量,具有一定的先进创新性。[12]
  在以地方为案例的探讨中,多集中在台湾、福建、广东、江西等华南地区的研究。而其中最具有的代表的是对客家童养媳的研究。因这些地区聚集着大量的童养媳,而贫穷、重聘厚嫁的社会风俗和溺婴之风等社会问题造成了这些地区的童养婚泛滥。[13]
  由此可见,无论是全局性研究还是地方性研究,学术界一般都认为嫁妆的厚重、溺女之风的兴盛、原生家庭的贫穷、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社会风气的影响等几大方面是童养婚盛行的重要原因。
  三、童养婚的影响
  学术界针对这一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探讨。一些学者从妇女本身的角度出发,认为童养婚的存在是对妇女的摧残。他们认为童养婚从根本上讲是包办强制的婚姻陋俗,对男女双方都不利,而且婚后大部分的童养媳都遭受了虐待,其生活悲惨艰辛,而女方一般都比男方大的情况下,也不利于家庭的和睦,可以说这种婚姻状态下的男女双方都是封建家庭的牺牲品。[14]
  另一些学者从清朝流行的溺婴来反证童养媳的存在其实对这些人来说是一种救赎。抚养维艰和嫁妆负担是溺女产生的主要经济原因,而童养可以有效地消解这两大原因,可以说童养是民人避免溺女的一种变通之法,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以童养代替溺女是一种进步。[15】张珣认为从家族中的身份和角色来看,童养媳比一般的妇女有更多的机会,呈现出更富有弹性的身份与角色变化。[16]美国人类学家武雅士从心理层面探讨童养媳现象,认为这种婚姻一方面可以维持家庭的和谐关系,另一方面又可避免近亲结婚禁忌的问题。[19]   综上所述,学术界对于童养媳问题的研究成果比较丰富,但是仍然还有一些不足。第一,学术界的研究多局限在清朝,对其他时期的研究较少,特别是民国时期和解放后的时期,因为童养媳现象一直到当今社会,在比较贫穷的地方任然存在,但是社会和学术界对此的关注却相对较少。
  第二,研究方法相对比较单一。学术界目前对于童养媳问题一般单从社会史角度或者单从法律史角度来研究,人类学、社会史和法律史三者相互结合的情况非常少见,因此,对此问题不能全面的解读,无法突出童养媳这一社会现象的本质。第三,目前的研究多从一个地区或者个案分析为主,无法从全局的观点去解读这一群体。因为每个地方有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文化背景,而且由于各地风俗不同,个案的研究是不能够完全说明这一群体的遭遇等问题,可能不具有代表性。第四,从司法角度来研究的成果相对较少,大多数来自对这一群体的含义、原因和悲惨生活的描述,却不能将这一现象放到当时的法律下去解读,而且大多数没有意识到这一群体在法律上的地位到底如何。第五,材料运用多以学术著作、文学作品、地方志以及地方风俗读物为主,还有甚者多以文学作品为主,在资料上不太具有信服力,以地方档案为研究的相对较少。期望今后可以多出现以地方档案为中心的研究,如《淡新档案》 《龙泉档案》《南部档案》等。
  参考文献:
  [1]钟其生:《闽西童养媳问题研究》,《社会科学》,1946年第3-4期,第104-132页.
  [2]施绮云:《吾国近代童养媳之法律学的研究》,合湾大学法学院社会科学论丛第六辑,1955年.
  [3]陈顾远:《中国婚姻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88页.
  [4]呼志强:《中国人应该知道的风俗礼仪》[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14年01月版,第66页.
  [5]陈顾远:《中国婚姻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88页.
  [6]常建华:《婚姻内外的古代女性》[M].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 151页.
  [7]陈寿:《三国志.魏书.东夷传.魏略》.沈阳:万卷出版公司,2016年07月版,第 125 页.
  [8]鲍国安:《古代风俗之思考——童养媳》[J].金田,2015(第4期),第115-116页.
  [9]徐明月:《<辉煌的中国>系列:中国婚俗文化》[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3年05月版,第24页.
  [10]详见李奎原:《童养媳起源时代探究》[J].《文化学刊》,2016(第10期),第47-49页;
  [11]方建新:《也谈童养媳——对<童养媳考略>一文的补正》[J].《社会杂志》,1983(第4期).
  [12] 详见何定华:《童养媳考略》[J].《社会杂志》,1983(第1期),第35-38页;
  [13]徐蓓蕾:《童养媳婚姻研究——以龙泉司法档案为中心的考察》[J].浙江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13年05月29日.
  [14]详见胡志彬:《浅议童养媳制度》[J].《法制与社会》,2008(第12期),第375页;
  刘毅:《关于古代童养媳现象的思考》[J].
  [15]陈和平:《清代童养婚盛行之法社会学探析》[J].《南昌大学学报》,2014第45卷第1期,第97-103頁.
  [16]详见庄英章、武雅士:《华南地区社会形态(1930-1950)——区域性比较初探》,庄英章主编《华南农村社会文化研究论文集》,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 1998 年版;李奎原:《民国时期的客家童养媳》[J].
  [17]详见胡志彬:《浅议童养媳制度》[J].《法制与社会》,2008(第12期),第375页;
  [18]冯尔康:《清代婚龄的规定与童养媳制度》,《清人生活漫步》,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9年01月,第128页;冯尔康,常建华:《清人社会生活》,沈阳:沈阳出版社,2002年3月,第229页;.
  [19]详见肖倩:《清代江西民间溺女与童养》[J].《无锡轻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第239-243页;
  [20]陈和平:《清代童养婚盛行之法社会学探析》[J]高大伦,范勇:《中国女性史 1815-1958》,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87年12月,第156页.张珣:《妇女生前与死后的地位:以养女与童养媳为例》,《国宪编《历史、文化与台湾》下册,台北:台湾风物杂志社,1998年,第421页.
论文来源:《青年生活》 2019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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