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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行业增值税留抵每月都可以退税,为留抵退税常态机制做好铺垫

 刘刘4615 2019-09-17
税务管家 2019-09-14 16:54:48

2019年9月4日,财政部官网正式挂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实际成文时间是2019年8月31日,84号公告对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进行改进,较之此前《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称39号公告)所试点的留抵退税政策有了一定的突破。

新的84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这里的五个条件跟39号公告相比,最大的变化就是39号公告针对一般退税要求的条件1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我们很容易就可以看出:新的84号公告取消了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要求,按照原来的要求普通企业最快也要在2019年10月才可以第一次真正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待遇。举例来说,如果按照39号公告,某个符合条件的纳税人,4月至9月连续六个月,只有在9月底才知道自身是否符合留底退税条件,实打实地享受退出则需要等到10月的增值税申报期。虽然新的84号公告9月份才发布,如果抓紧时间,个别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赶在9月申报期申请适用留抵退税。

另外,39号公告的门槛标准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要求也取消了,只要某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同时符合其他退税条件,就可以自7月及以后申报期申请适用留抵退税。逻辑上来讲,如果每个月都有增量留抵税额都可以根据条件申请适用留抵退税。对那些依靠自身生产经营无法消化留抵税额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来说,确实是个大的喜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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