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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处罚】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吃罚单 成都一物业公司被罚20万

 wenxuefeng360 2019-09-18

四川新闻网成都8月18日讯(朱政  记者 刘佩佩)拒不配合法院执行的义务人也是要吃“罚单”!8月18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高新区法院获悉,日前,该院依法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的房产进行强制执行,在执行法官前往对房屋进行评估工作时,成都麓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拒不配合法院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对妨碍法院执行工作的成都麓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出了一张30万元的罚单。后经麓山物业公司申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复议决定,认为该公司已构成对民事诉讼的妨碍,高新法院对其采取罚款措施并无不当,鉴于该公司已出具悔过书,故将罚款金额变更为20万元。目前,该公司已将罚款缴至成都高新法院。

据成都高新法院法官介绍,2015年12月21日,王某某及妻冯某向罗某借款180万元,王某某堂妹作担保。还款期限届至后,罗某多次催收未果,一纸诉状将王某杰、冯某及其堂妹告上法庭。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王某某、冯某向罗某限期还款,其堂妹承担担保责任。判决生效后,三被告仍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成都高新法院依法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王某某堂妹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麓山大道麓山国际社区的房屋。

2017年7月28日,成都高新法院执行法官协同评估公司工作人员及该案申请人罗某的父亲等一起前往被执行人所有的抵押房屋开展评估工作,在该房屋所在小区门禁处,执行法官向成都麓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表明身份并出示工作证及相关法律文书,详细告知了来意,却遭到物业工作人员以法院临时到场,未提前告知为由断然拒绝。

 据介绍,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房屋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可成都麓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却以“没有提前打招呼”为由,拒绝执行法官进入。执行法官此后又耐心向物业工作人员释明,法院执行公务时物业公司负有协助义务,出示证件及相关材料后,应该无条件配合,这也是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但物业工作人员仍以需经领导批准为由拒绝放行。

 至此,整个执行过程已拖延近一个小时,但是该物管人员仍不予配合并直接将执行法官带至保安处,保安却再次拒绝执行法官执行公务,在多番交涉无果后,执行法官只好先行离开,致使本案的评估拍卖工作一时无法进行。经法院决定,因物业公司无理阻碍执行,严重影响执行工作进度,损害司法权威,对该公司做出罚款30万元的处罚。

 麓山物业公司收到处罚书后,向高新法院出具了悔过书,鉴于该公司的悔过书,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复议决定书中将30万元罚款变更为20万元。

                               

成都高新法院法官告诉四川新闻网记者,在全国法院掀起“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大决战时刻,却仍然存在着诸如本案中的物业公司这样不配合、不放行等不配合法院执行的行为,大大降低了执行的工作效率,导致有限的执行资源被白白损耗,这些行为的发生,部分是因为“不懂法”,部分是因为故意拖延,法院依法采取处罚措施,以严厉手段示法普法,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从社会层面加快解决“执行难”,公正高效地维护人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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