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尿管撕脱输尿管镜手术输尿管上段结石医疗事故 原告彭某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5日,原告因左腰部疼痛,到XX县医院就诊,于当天被被告医院收入住院,住院后经医院CT检查显示:1、左输尿管上段结石,肾积水;2、双肾小结石等。经被告医院术前确诊为:左输尿管上段结石伴左肾积水。经明确诊断后,被告医院的主管医生建议行”左输尿管钬激光碎石取石术,双J管植入术。”原告于20l5年5月18日早上9点进入手术室,打完麻醉后,腹腔镜刚进入腹腔,就听见医生说激光棒打不着,被告医院的医生就请来肖应山等二位医生进行修理,大约过了一个小时左右,仪器才可以运行。手术记录显示,在震碎结石后的去镜过程中,将原告的左侧输尿管撕脱长约l5cm,手术被迫停止。被告医院的医生立刻打电话请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的两位医师来会诊,提出三个治疗方案,倾向性误导原告及原告家属”切除左侧肾脏”是最佳方案,就这样原告的一个肾脏就不明不白被切除掉了。手术持续到晚上九点多,一共12个小时原告才被从手术室推出来。医生把肾脏拿给原告的家属看一眼后就拿走了,第二天早上,原告及家属要求自己处理肾脏,被告医院的医生告知肾脏已被丢弃。2015年5月25日,原告方申请楚雄州医学会对被告在为原告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等进行鉴定。经鉴定,楚雄州医学会于20l5年7月l5日作出楚雄医鉴字(20l5)1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原告的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XX县人民医院承担轻微责任。原告接到楚雄州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服,于2015年9月26日再次申请云南省医学会重新鉴定。2016年2月25日,云南省医学会作出云医会医鉴字(20l6)9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原告的病例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XX县人民医院承担主要责任。2016年9月13日,原告到楚雄正源司法鉴定中心做鉴定。经鉴定,原告的伤残程度为八级伤残、误工期为120天、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三次鉴定原告共计开支鉴定费6500元。原告在被告医院处住院17天,共开支医疗费9629.73元,经新农合给予报销7052.94元,还剩2576.79元的医疗费没有报销。被告在为原告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造成原告的左肾被切除的严重后果,严重影响了原告今后的生活及生产,对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XX县人民医院辩称,一、彭某某治疗基本情况。患者彭某某因”左腰部疼痛2天”于2015年5月15日8:24到我院外三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左输尿管上段结石伴肾绞痛;2、双肾结石;3、高血压。入院后给予如下治疗:1、完善相关辅助检查治疗;2、监测血压治疗;3、择期手术治疗;4、抗感染治疗;5、对症支持治疗。2015年5月18日,院方向患者及家属交待病情,告知诊疗方案,诊疗存在的风险和对策,治疗后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和风险。患者家属表示明白病情,同意行左输尿管镜检钬激光碎石,双J管置八手术治疗方案,签署了病情告知书及诊疗方案知情选择同意书、手术知情同意书。院方于2015年5月18日9:30行左侧输尿管镜检钬激光碎石取石,双J管置入术。术中出现左输尿管撕脱伤并发症,经院方请专家会诊,提出三种手术治疗方案:1、回肠代输尿管术,此手术可保留肾脏,但术后有反复尿路感染,尿瘘、肠粘连、肠梗阻等并发症;2、左肾永久性造瘘术,此术可保留肾脏,但术后生活不方便,有反复尿路感染;造瘘管阻塞等并发症。3、行左肾切除术:右肾功能正常,选择左肾切除术,术后可减少相关并发症发生,但不能保留左肾,如术后右肾出现病损,将影响患者生存质量。患者家属表示明白病情选择第3种治疗方案并同意行左肾切除术,术后给予严密监测病情,积极对症治疗,患者病情好转于2015年6月1日出院。二、医疗事故鉴定情况。根据20l5年7月5日楚雄彝族自治州医学会楚雄医鉴字【20l5】1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鉴定结论为:彭某某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XX县人民医院承担轻微责任。2016年2月25日,云南省医学会云医会医鉴字【2016】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鉴定结论为:彭某某病例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XX县人民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彭某某在我院行左输尿管镜检钬激光碎石,双J管置入手术,在手术过程中发生左输尿管撕脱伤,输屎管撕脱是输尿管镜手术的并发症。输尿管撕脱发生后,医院积极请上级医院会诊,处理及时,手术中切除左肾,此治疗方案经家属及委托人签字认可。被告在本案中是否承担责任,请求法庭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给予公正评判。 综上所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5年5月15日,原告因左腰部疼痛到被告医院就诊住院治疗。经被告医院诊断,原告入院后的伤情为:1、左输尿管上段结石伴肾绞痛;2、双肾结石;3、高血压。2015年5月18日上午,经原告同意,被告医院为原告进行”左输尿管钬激光碎石取石术,双J管植入术。”在手术中,被告医院因将原告身体的左侧输尿管撕脱长约l5cm,故手术被迫停止。后经被告医院建议,原告同意被告医院为其进行”切除左侧肾脏”手术治疗。2015年6月1日,原告好转出院。原告开支医疗费9629.73元,扣除新农合报销7052.94元外,原告实际支付医疗费2576.79元。因被告医院将从原告身体内切除的肾脏遗失,故原告要求对其病例申请作医疗事故鉴定,经云南省医学会最后鉴定,原告的病例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XX县人民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原告的伤情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残程度为八级伤残、误工期为120天、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原告开支鉴定费6500元。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XX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彭某某经济损失31290元; 二、由被告XX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彭某某精神抚慰金20000元 输尿管撕脱输尿管镜手术输尿管上段结石医疗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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