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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胎心不够医疗事故

 昵称59837786 2019-09-18

监测胎心不够医疗事故

2017年10月27日,原告之母张,,因“停经41周,要求住院待产”之主诉前往被告产科,初步诊断:孕1产0孕41周LOA待产。10月29日21时45分,在会阴侧切下顺娩出原告王,,,于2017年10月31日出院,出院诊断:1、孕1产1孕41+2周LOA顺产;2、足月活男婴:3、新生儿重度窒息。原告王,,出生时,出生不哭、肌张力低、无自主呼吸、颜面及四肢青紫,遂于2017年10月30日转入XX市中医医院。入院诊断:1、新生儿窒息(重度);2、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3、新生儿肺炎(吸入+感染);4、颅内出血;5、肺动脉高压;6、动脉导管未闭;7、卵圆孔未闭;8、代谢性酸中毒;9、高乳酸血症;10、应激性高血糖;11、心肌损害;12、新生儿贫血(中度);13、头皮下血肿。入院治疗至11月23日出院,自付医疗费14216.47元,新生儿无陪护病房非医疗收费1075元。2017年12月1日西安加洛基因研究所支付检测费1550元,2018年2月2日至2月10日第二次在XX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期)、支气管炎、心肌损害,自付医疗费3119.62元。2018年3月26日至4月2日在西安市儿童医院门诊医疗一卡通交费票4张支付药费1853元。2017年12月4日至2018年5月4日在小双卫生院购买益生菌支出1200元。共支出医疗费23014.09元。

经XX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XX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

1、,,县人民医院在对患儿王,,的娩出过程中及娩出后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产前未严密监测胎心、新生儿复苏欠规范、病历书写不完整),该过错行为与患儿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系主要原因。2、王,,年仅6个月,虽其脑损害为永久性损害,预后状况不良,但因其年龄太小,智能及运动发育水平等不能表现,故暂不宜进行伤残等级鉴定。3、王,,的护理期及营养期均为自出生之日起至伤残评定前一日。4、王,,需完全护理依赖。5、王,,需2人护理。6、后续医疗费用以临床实际支出结算票据为准。支出鉴定费11160元。支出交通费2813.96元、住宿费2523元。

本院认为,,,县人民医院在对患儿王,,的娩出过程中及娩出后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产前未严密监测胎心、新生儿复苏欠规范、病历书写不完整),该过错行为与患儿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系主要原因。其脑损害为永久性损害,预后状况不良,对王,,的各项损失应当承担90%的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张,,怀孕期间,胎儿(王,,)患有脉络膜囊肿及羊水III度污染是造成王,,严重损害后果的重要原因。经查医学教科书,脉络膜囊肿只是怀孕期间胎儿的一次性症状,完全可以自行消失。原告的症状也确实于发现一个月后自行消失,再次孕检时未发现脉络膜囊肿。羊水III度污染是生产过程中缺氧造成的胎儿扩约肌松弛,胎粪排出污染羊水较重的情形,出生后可出现新生儿吸入性肺炎。羊水III度污染是生产过程中缺氧的结果,而不是王,,娩出时重度窒息的原因。

原告王,,的各项损失为83791.5元,包括:1、医疗费23014.09元;2、护理费:根据陕西XX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王,,的护理期限为自出生之日起至伤残评定前一日属完全护理依赖、需2人护理。自2017年10月30日起每月按4000元计算至2018年7月29日,为36000元;3、营养费:原告营养期限为自出生之日起至伤残评定前一日,自2017年10月30日起每月按900元计算至2018年7月31日,为63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期间33天,每天按60元计算为1980元;5、交通费:原告要多次往返于XX、西安等地治疗,加之原告受惊吓后易抽搐等特点,雇私家车前往治疗,对2813.96元的交通费予以支持;6、住宿费2523元;7鉴定费11160元。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本次诉讼中不予处理,待治疗结束后再另行主张。以上7项损失,被告,,县人民医院应当承担75412.35元的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王,,各项损失75412.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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