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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选择及税收因素考量

 songsgt 2019-09-18
    资金管理对于所有企业,尤其是集团企业来说,十分重要。它直接影响企业效益,同时又极具风险,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中之重。因此,为防控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充分发挥资金的效用,大型企业集团资金管理的趋势多是选择集中管理。哪种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更适合自己,就成为摆在企业面前的一道选择题。
    资金集中管理模式的选择
    如何进行资金集中管理,选择哪种管理模式才能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体现资金价值创造,是摆在企业管理者面前的一道需要破解的难题。尤为重要的是,不同管理模式下的税收负担怎样,如何最大限度进行纳税筹划,使得税收负担最小且科学合规,从而做到管理模式最优化和价值最大化,是集团化企业所面临的必然选择。
    一是资金缴存模式。这是比较常用的一种模式,一般是由财务公司或股份公司承担集团公司内部银行的功能。集团下属公司账户超过一定数额或比例的资金或其全部经营现金流,自动划转到内部银行账户,下属公司收取一定的利息。资金不足且急需资金的公司可以从内部银行借款,并支付贷款利息。这种模式下资金供应方、内部银行、资金需求方形成一个内部资金的闲环管理路径。有的集团公司,由于下属企业层级多达5层甚至更多,资金集中的路径是自下级公司层层向上级公司集中,路径就更长。
    二是资金调配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集团公司全面掌握下属各级公司账户开立和资金余缺情况,但不把资金集中到内部银行,而是根据实际供求状况直接下达内部资金调剂指令,资金富余单位直接将资金借给资金短缺单位。这种模式下只有资金供应方和资金需求方,没有中间环节。集团制定内部资金借贷框架协议,由发生借贷行为的供求双方签署协议。
    税收因素考量
    一是资金管理当事各方的税收考量。资金供应方主要是利息收入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利息收入如果是存款利息收入,没有增值税纳税义务。如果是贷款利息,则需缴纳增值税。因此,要正确区分存款利息和贷款利息。如果承担资金集中管理的机构是有吸收存款功能的财务公司,则资金供应方将资金放在财务公司并自财务公司取得的利息,就是存款利息。如果承担资金集中管理的机构没有吸收存款的功能,比如股份公司,则其自股份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就是贷款利息,就有增值税纳税义务。
    利息收入都要计入所得税应税收入缴纳所得税。供应方可能基于权责发生制按月或按季确认利息收入,但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收入的确认时间是合同约定的收息时间。
    内部银行也有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内部银行支付给资金供应方的利息,即使取得供应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自资金需求方取得的利息按照6%的税率计算销项税。但是,内部银行支付给资金供应方的利息,可以作为利息支出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自资金需求方取得的利息,作为自己的利息收入计入所得税应税收入。
    资金需求方目前利息支出的进项税不允许抵扣,但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当然,由于借贷双方是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受资本弱化的限制不一定能全部扣除,但即使高于规定的债资比,如果利率是公允的或税负低于债权人,利息支出的扣除也可以不受债资比的限制。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财税〔2018〕28号印发)中的规定,自2018年7月1日后孳生的利息,只有提供发票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以往可以作为扣除凭证的对账单不再有效。
    二是资金缴存模式的税收考量。资金缴存模式在所得税上没有明显的负面影响,但是在增值税上会增加额外的税收负担。根据增值税规定,取得贷款利息收入的资金供应方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支付贷款利息的资金需求方却不能抵扣进项税,这就导致资金流转一次就多一道增值税。
    三是资金调配模式的税收考量。对资金供应方而言,利息收入是贷款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资金需求方而言,利息支出如果取得增值税发票,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不得抵扣进项税。其税收上的好处在于可以避免资金层层集中产生的额外增值税负担。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资金调配模式在达到资金集中管理目标的同时,可以有效降低增值税负担。此外,财税部门为了解决纳税人资金管理过程中的税收负担,在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的基础上,又在《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印发)中明确,集团内部之间的无息借款免征增值税。这一政策为纳税人设计资金管理模式提供了更大空间。
    因此,资金集中管理的具体模式,孰优孰劣,没有统一的答案。每个企业尤其是集团企业应在资金集中管理过程中,综合权衡各种因素,设计符合自己要求和实际的资金管理模式,最终达到资金集中管理与税收筹划的有效统一,避免因没有充分考虑税收因素,导致留下潜在的税收隐患,或产生本可以避免的税收负担。
    (作者单位:中国石化化工销售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
    (本版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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