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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涂改推定过错医疗事故

 医疗律师李 2019-09-19

病历涂改推定过错医疗事故

李晓东律师:病历篡改比较严重或医生资格也有问题的情况下,法院就倾向于推定医院过错。这个事情是有风险的,原告要慎用。

经审理查明,(一)患者詹F是原告孙X的配偶,是原告詹A、詹B、詹C、詹D、詹E的父亲。

(二)2008年12月1日,患者因“大便次数增多10年,加重1月”入住被告处,入院后行各项检查。2008年12月1日行肠镜检查示:“乙状结肠缩窄性病变。”超声内镜检查示:乙结肠隆起性病变。2008年12月5日行“探腹+复杂粘连松解+部分小肠切除+横结肠造瘘”术,术后安返。2008年12月13日上午2时患者出现呼吸困难,咳痰困难,氧饱和度下降,血压下降,经加强抗感染、喘定等治疗后效果不佳,遂转入SICU,行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多巴胺、去甲肾上腺素维持血压。患者于2008年12月14日下午19点出现心率、呼吸、血压进行性下降,予胸外按压、肾上腺素、阿托品等治疗无效,19:36分心电图示一直线,宣布临床死亡。

(三)被告提交了患者的住院病史。其中临时医嘱单中有“安定5mg、非那根12.5mg、“吗啡10mg”的医嘱,在医嘱医生及执行护士签名完毕后出现红色“取消”字样。

12月13日临时医嘱单中:5pm“5%GS1000ml”、10%KCL30ml”,12.148:30“Vit C4.0”中,“1000”、“30”与“4.0”有涂改现象。

审理中,被告确认出院小结上医师“徐XX”的签名由主治医生代签的,医嘱上是护士抄录的。

此外,在患者住院期间,为其进行检查、参与治疗的部分医师未齐备《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两证。

(四)患者共发生自付医疗费人民币19,854.26元。为本次诉讼,六原告聘请郑XX律师,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原告詹D聘请邹XX律师,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审理中,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式及律师费的真实性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现被告提供的患者住院病史出现多处涂改、代签名等情况,本院对病史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致医疗鉴定因缺乏确实的鉴材无法进行,对此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院推定被告的医疗行为存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的数额均予确认,本院可予采信。关于交通费,原告的主张在合理范围之内,可予准许。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赔偿应根据原告受伤害的程度及被告的过错等因素酌情予以考虑,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现原告主张于法不悖,可予准许;律师代理费的赔偿应根据相关规定及赔偿标的酌情予以考虑。在对患者的治疗中,被告参与治疗的部分医师未两证齐全或未及时办理注册医师变更且出现代医师签名情况,系被告管理不当,但尚不能认定被告非法行医。故原告要求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请求难以准许。原告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及营养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X、詹A、詹B、詹C、詹D、詹E医疗费人民币19,854.26元;

二、被告XX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X、詹A、詹B、詹C、詹D、詹E交通费人民币280元;

三、被告XX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X、詹A、詹B、詹C、詹D、詹E丧葬费人民币21,396元;

四、被告XX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X、詹A、詹B、詹C、詹D、詹E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280元;

五、被告XX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X、詹A、詹B、詹C、詹D、詹E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六、被告XX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X、詹A、詹B、詹C、詹D、詹E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赔偿原告詹D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病历涂改推定过错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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