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经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授权,近期,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市区内部分市场销售主体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查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的规定,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2019年长春市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商品质量抽检方案》委托国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依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对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制动性能、限速装置、整车质量、脚踏行驶能力等指标进行了检测。 从《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动自行车质量抽查检验(不合格)产品名单》中发现, 01 标称商标为“爱玛”的1批次TDT1040Z-1型电动自行车样品被检出把立管和鞍管项目不合格; 02 标称商标为“爱玛”的1批次TDT1012Z型电动自行车样品被检出产品合格证项目不合格; 03 标称商标为“美顺”的1批次MEISHUNTDT017Z型电动自行车样品被检出把立管和鞍管项目不合格。 长春市市监督管理局已将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情况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企业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通报中提出,各有关市场销售主体自接到长春市市监督管理局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各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本辖区市场上销售的同厂商、同型号、同批次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进行清查,并对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的市场主体依法进行处理。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动自行车质量抽查检验(不合格)产品名单
文字编辑/广岛 美术编辑/水川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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