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时间 | 出资来源 | 权属登记 | 处理办法 | 法律依据 |
婚前购房 | 双方(包含双方父母)共同出资 | 一方或双方名下 | 全款:按份共有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017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婚姻法司法解释三(2011年)》第七条第二款;《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
按揭: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
一方(包含一方父母)出资 | 对方或双方名下 | 共同共有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017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己方名下 | 全款:个人财产 | 《婚姻法》第十八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017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按揭:婚前出资部分为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为共同财产,该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双方有协议从协议,无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017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婚姻法司法解释三(2011年)》第十条;《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
婚后购房 | 一方父母或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出资 | 己方名下 | 全款:个人财产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2011年)》第七条第一款;《婚姻法》第十八条;《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
按揭:父母出资部分为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还贷,房产为共同财产。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017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
对方或双方名下 | 共同共有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017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双方父母或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出资 | 一方名下 | 按揭: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017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婚姻法司法解释三(2011年)》第七条第二款;《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
全款:按份共有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2011年)》第七条第二款;《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
双方名下 | 共同共有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017年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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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时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017年修正)》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 | 有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处理 | / | /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017年修正)》第二十条 |
无协议人民法院视情况分别处理 |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 | 竞价取得 |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 | 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 |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
关于补偿款的计算 | 适用情形: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支付全部首付,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对于还贷的本金及增值部分的计算。 | 双方应共同分割部分=共同还贷部分/(总房款本金+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实际分割时考虑到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不宜完全对半进行分割。)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2011年)》第十条;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