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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R改革推进利率市场化

 cuozhao 2019-09-19

彭兴韵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

中国债券论坛秘书长

8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改革完善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形成机制,建立公开市场操作利率加点的操作模式,并增加报价品种、增加报价银行、降低报价频率。此次LPR改革是央行试图进一步推进中国利率市场化的新的尝试,为下一次的利率并轨创造条件。本文认为,要达到竞争性的市场机制在贷款定价中发挥决定的作用,使贷款利率更全面、及时恰当地反映宏观经济的变化,未来还需尽快取消存贷款基准利率、完善针对串谋定价等行为的法律惩戒机制。

在改革开放后的较长一段时期,中国实行了严格的管制利率,而且,那时由于中国金融市场不发达,中国并没有形成完整的利率体系。随着中国经济市场化的加深,利率市场化改革也日益深化,通过渐进式的改革,自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表明市场机制在利率形成中的作用大大增强。

中国在推进利率体系市场化的进程中,也在积极地建设基准利率体系。主要的尝试包括建立了回购定盘利率、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和贷款基础利率(LPR)。这其中,贷款基础利率就是旨在提高金融机构贷款利率随行就市的一种基准利率安排的尝试,它是商业银行对其最优质客户执行的贷款利率,其他贷款利率可在此基础上根据信用风险的差异加减点生成。2013年10月中国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正式运行,可以将它称为贷款基础利率1.0版。

1.0版的贷款基础利率是每个工作日在各报价行报出本行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剔除最高、最低各1家报价后,将剩余报价作为有效报价,以各有效报价行上季度末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占所有有效报价行上季度末人民币各项贷款总余额的比重为权重,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得出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是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机制在信贷市场的进一步拓展和扩充,有利于强化金融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建设,促进定价基准由中央银行确定向市场决定的平稳过渡;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信贷产品定价效率和透明度,增强自主定价能力;有利于完善中央银行利率调控机制。为确保利率市场化改革平稳有序推进,为贷款基础利率的培育和完善提供过渡期,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运行后,中国人民银行仍将在一段时间内公布贷款基准利率,引导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尽管目前我国贷款利率上、下限已经放开,但央行仍保留着作为货币政策工具之一的存贷款基准利率,于是,我国形成了一个较为复杂的多元利率机制体系:一个对宏观经济环境极度敏度、完全市场化的债券市场和短期借贷市场利率、一个在理论上已经完全灵活的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和一个央行仍然管制且作为货币政策备用工具的存贷款基准利率。

中国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初衷是,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定价能力,让利率机制发挥着金融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然而,几年的实践证明,我国银行发放贷款时对利率的定价仍然非常僵硬。根据央行的信息,大多商业银行在贷款时仍参照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特别是个别银行通过协同行为以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定倍数(如0.9倍)设定隐性下限,结果,自2015年以来,中国债券市场收益率已经历了两轮“下降-上升-下降”周期,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商业银行的贷款基础利率却“非常稳定”。2015年以来的四年左右时间里,商业银行的贷款基础利率一直保持在4.31%的水平(如图1),这对市场利率向实体经济传导形成了阻碍,例如,在2017年和2018年,当10年期国债收益率明显下行之际,商业银行的一般贷款加权利率却反而在上升,这与中央政府一再强调“降成本”的政策初衷是背道而驰的(如图2)。

图1  中国贷款基准利率与贷款基础利率  单位:%

资料来源:根据WIND整理

图2  中国商业银行一般贷款加权利率与10年期国债收益率  单位:%

资料来源:根据WIND整理

如何让贷款基础利率变得对宏观经济、市场流动性和风险状况更加敏感,成为了摆在提高利率市场化成效面前的最为迫切的现实问题。为此,可能有多种选择。一种选择,也是最简单的选择就是,央行直接取消已形同虚设的贷款基准利率,迫使商业银行去寻求一种更为市场化的贷款基础利率定价基准。还有一种选择是直接改革LPR机制,同时央行自己建立贷款基础利率新的定价基准,而且这个基准利率不仅能够与金融市场总体状况相适应,而且也能更好地传导央行的货币政策意图。在现实面前,央行选择了后者。

此次LPR机制改革有几个核心内容。

首先,LPR的报价方式改为按照公开市场操作利率加点形成。原有的LPR多参考贷款基准利率进行报价,但由于贷款基准利率是一种管制利率,不仅市场化程度低,而且自2016年以来,它在央行的货币政策工具箱里也已“名存实亡”,并不能够反映上至央行的政策意图、下至市场的流动性变化。此次改革后,各报价行在公开市场操作利率的基础上加点报价,根据央行的界定,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借贷便利(MLF)利率。中期借贷便利期限以1年期为主,构成了银行平均的边际资金成本的一部分,加点幅度则主要取决于各行自身资金成本、市场供求、风险溢价等因素,这意味着,LPR的市场化、灵活性特征将更加明显。

其次,在原有1年期LPR一个期限品种基础上,增加5年期以上的期限品种,从而为商业银行发放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贷款的利率定价提供参考,也便于未来存量长期浮动利率贷款合同定价基准向LPR转换的过渡。

再次,增加报价行数量,增强报价行的代表性。原来的LPR报价行只有10家全国性银行,改革后的LPR报价行,增加了城商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民营银行各2家,扩大到18家。新增的报价行是在同类型银行中贷款市场影响力较大、定价能力较强、服务小微企业效果较好的中小银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增强LPR的代表性。

最后,降低报价频率。报价频率由原来的每日报价改为每月报价一次,以提高报价行的重视程度,提升LPR的报价质量。

除了以上四个方面的核心内容外,央行也建立了三个方面的配套机制。其一,明确要求各银行在新发放的贷款中主要参考LPR定价,并在浮动利率贷款合同中采用LPR作为定价基准。这意味着,贷款基础利率将逐渐取代央行原有的贷款基准利率,成为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的新的基准。其二,为了让贷款利率的竞争更充分,监管部门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将对银行进行监督,企业可举报银行协同设定贷款利率隐性下限的行为。其三,央行将把银行的LPR应用情况及贷款利率竞争行为纳入宏观审慎评估(MPA),督促各银行运用LPR定价。

可见,新的LPR已改头换面,与原有的LPR大为不同,可以称之为2.0版的贷款基础利率机制。

此次LPR改革的背景是,政府一再强调要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但商业银行的贷款基准利率却一直保持较强的刚性,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实际运行与政府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意愿背道而驰。央行认为,通过改革完善LPR形成机制,可运用市场化改革降低贷款实际利率;鉴于前期市场利率已有较大幅度下降,改革LPR形成机制后,LPR将对市场利率予以更多反映。另外,新的LPR市场化程度更高,银行难以再协同设定贷款利率的隐性下限,可促使贷款利率下行。

应当说,此次改革LPR是央行试图进一步推进中国利率市场化的新的尝试,为下一次的利率并轨创造条件。但我认为,要达到竞争性的市场机制在贷款定价中发挥决定的作用,使贷款利率更全面、及时恰当地反映宏观经济的变化,仍有几个方面需要进一步探讨。

图3  中期借贷便利利率(1年期)  单位:%

资料来源:根据WIND整理

图4  央行公开市场操作7天逆回购利率  单位:%

资料来源:根据WIND整理

首先,LPR的基准问题此次LPR改革不再以央行设定的贷款基准利为基准,这为下一步央行完全放弃贷款基准利率创造了条件,但是,在以MLF为主要的公开市场操作利率成为LPR报价的基准的机制下,要使LPR更好地反应外部环境的变化,就需要MLF的利率更好地反应宏观经济状况。然而,我们从图3和图4可以看到,无论是中期借贷便利的利率还是央行逆回购利率,本身也与市场利率的变化不相应的。实际上,自2017年以来,尽管债券市场的利率曾出现过明显下行,但MLF和逆回购利率却在逐次上升。如果说,作为政策工具的MLF和逆回购操作的利率代表了央行货币政策的意图,即便是在过去就实行了以MLF作为LPR的报价基准,实际LPR也可能不会随债券市场收益率的变化而下行。是故,若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以LPR为定价基准,并且MLF利率表现出明显的刚性,在市场利率出现明显下行之时,LPR是否能够真的随之下行,仍是存疑的。

其次,央行发现,有的商业银行在实际执行贷款利率时,通过协同行为以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定倍数(如0.9倍)设定隐性下限,这阻碍了贷款利率的市场化水平。就此而论,商业银行协同定价贷款利率,实质上则是与市场竞争严重冲突的“串谋”行为,这必定会损害竞争和定价效率,也损害了贷款服务对象的利益。

因此,笔者认为,在后续的利率市场化改革中,有几个方面仍然需要直接进一步推进。

首先,尽快取消存贷款基准利率。不可否认,央行设定的存贷款(基准)利率,在过去中国的货币政策操作中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自2015年以来,它不仅在中国货币政策操作体系中完全形同虚设,成为了一种多余的工具,而且反而成为了商业银行市场化定价贷款利率的障碍。更何况,央行设定的存贷款基准利率,在过去十多年里一直保持着非常高的利差,商业银行只需在这一利差水平上经营,便可获得丰厚的利润,也直接降低了商业银行有效地对贷款风险定价的意愿。

其次,在新的LPR机制下,要使商业银行的贷款定价更灵活,LPR的基准也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遗憾的是,我们已看到,过去几年里,央行的MLF本身就与中国宏观经济的变化趋势相背离,在经济增长率呈下行趋势、中美贸易摩擦恶化中国经济外部环境的背景下,MLF的利率不仅没有下降,反而还有所上升。因此,完善MLF的利率形成机制,应当成为新LPR机制下的利率市场化深入推进的必要一环。

最后,完善利率市场化的法律惩戒机制。央行发现,有的商业银行通过协同行为(实为串谋)而设置隐性的利率下限,这与市场竞争是严重冲突的,也极大地损害了金融消费者、借款企业的利益,在任何利率完全市场化的国家,串谋定价都是严重违法的行为,一旦被发现,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虽然央行明确表示,监管部门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将对银行进行监督,企业也可以举报银行协同设定贷款利率的行为,但若没有法律的惩罚机制,很难相信银行在贷款定价中不再发生协同定价的行为。因此,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需要反垄断、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体系。

(本文发表于《中国金融》2019年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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