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请自来,本人从事会计工作十年有余,看到这个问题忍不住说上几句,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先来阐述一下楼主的问题,“开票必须走公账吗?按我们通常的理解,应该是指单位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向客户开具发票后,回款是否必须通过对公转账收取。好了,问题说清楚了,下面来讨论一下这个问题。 其实,这个问题一直是困扰基层会计人员和一些税务管理员的一个问题,争议从未停止过。其根源再于三个规定,第一,《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结算金额超过1000元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第二,《公司法》规定,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三,国税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已于2009年2月2日废止):(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基于以上三点,有些审计人员和税收管理员就理解成必须得三流一致(物流,资金流,单证流)。刚刚参加工作前二年,我也曾就此问题咨询过税收稽查员和注册会计师,得到的答复是”说得清,走得脱”。那么我们在实务中遇到这类问题该怎么处理呢? 形成的原因及应对办法: 1、私卡收款 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货款,价值60万元,约定2018年1月10日付款,付款到期日前甲公司委托法定代表人张某收款,张某将公司发票和私人账户告知乙公司,乙公司当日付款。 此业务是比较典型的不以对公账户收款的情形。 解决办法:张某及时将货款转至公司基本户,摘要栏里写上“乙公司XX货款”,记账凭证后附张某转账回单+公司委托收款书。 2、等价非货币交换(即'以物易物') 例如:甲公司以一台电视机置换乙公司一台空调,双方互开发票。此种情形,应该以发票和销售合同(或置换协议)作为 原件依据入账。 3、现金收款 此类业务主要是针对单位 销售货物给个人,个人使用现金支付,及时将现金存入对公账户即可,发票开具的备注栏里备注清楚是现金收款,然后再将存款回单放到记账凭证后。 最后,也有些不正规的企业存在这种现象,老板直接现金收款或者私人账户收款后未交回公司,这是一种违法行为,涉嫌逃税,很可能会面临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也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建议这类企业完善公司财务制度,依法纳税,依法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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