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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七旬老人聚会签“饮酒免责协议”引热议,律师:无效!

 铁军精神 2019-09-22
近日,武汉20余名七旬老人组织同学聚会,担心有人酒后出现意外,大家主动签订《安全责任自负承诺书》,表态称参加聚会将量力而行,如果出现意外与他人无关。此后,该承诺书在网上走红,引发热议。

对此,有律师指出,就算签了“醉酒免责条款”,如果一起喝酒的人酒后遭受损伤或者死亡的,共同饮酒人存在过错的,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能免责。

“饮酒免责协议”网上热传

“如果我饮酒过量,那是我自己要喝的,与带酒同学和参加聚会的同学没有任何关系……”9月17日和18日,蔡甸区一敬老山庄内,举办了一场高龄同学聚会,与会的20多名老年人自觉签订了一份“安全自负承诺书”。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迅速在网上引发热议,该承诺书也被网友简称为“饮酒免责协议”。

记者联系上活动的组织者之一严老先生。严老先生说,1965年,他们毕业于武汉一中初中部,全班52个同学,因各种原因,目前有30多人联系不上。10多年前,他们就开始不定期组织同学聚会。退休后,几乎每年一聚。因为生老病死的自然规律,同学已走了6个。

严老先生说,这几年,网上常有报道,同学聚会因饮酒过量和各种意外导致出问题。早在去年,参与聚会的同学们就建议,签一份免责书,不给子女和同学之间添麻烦。而眼下这份免责承诺书,正是综合了同学们的意见产生的。

严老先生表示,今年的同学聚会特别有意义,参加聚会的22名同学,全部都签了这份协议。


参与者:
初衷是让大家量力而行

据敬老山庄生活部负责人吴经理介绍,最近两天,该山庄接待了一批年龄在70岁左右的初中同学聚会。在服务中得知,这些人毕业已有半个世纪左右,此次与会者都签订了一份《同学朋友聚会活动安全责任自负承诺书》,以示万一“出事”,与其他人无关。


记者注意到这份“免责书”,内容大意是:“我已经步入老年,明白‘夕阳无限好,只是近黄昏’的道理,难忘的是少年同窗……我希望过得更加温馨、更惬意、更绚丽,更无憾,所以甘冒发生意外的风险,自愿参加同学聚会,但毕竟年事已高,危险因素甚多……友谊需要法律保障。我郑重声明完全责任自负,承诺如下——

1、我会根据自身情况量力而行,慎重选择参加或者不参加同学聚会,如果我参加了同学聚会,那是我对自身健康状况评估后的选择,与告知我参加同学聚会的同学没有任何关系;

2、如果我突发疾病,那是我自己身体有病,与参加同学聚会的同学没有任何关系;

3、如果我不幸受伤,那是我自己不小心,与参加同学聚会的同学没有任何关系;

4、如果我饮酒过量,那是我自己要喝的,与带酒同学和参加聚会的同学没有任何关系……”

严老先生解释,之所以签订承诺书,主要是为了让大家对自己的身体负责,“同学聚会,一高兴肯定就要喝酒。但大家年龄都不小了,身体情况怎么样,能喝还是不能喝,能喝的话可以喝多少,其他人都不清楚。所以签订这个承诺书的意思就是,大家量力而行,自己对自己负责。”

市民点赞、山庄乐见其成

吴经理说,该敬老山庄开业5年来,目前已有500多名老人常住。因为有需求,几乎每隔一段时间,都会举办类似的同学聚会。针对入住老人和短期聚会的参与老人,山庄都会和他们签一份包含免责条款的“入住协议”,以消除一些难以掌控的风险因素。


吴经理也说,印有上述内容的免责书,明显是活动组织者和与会者自己签订的,和山庄没任何关系。不过山庄对此乐见其成,因为这有助于降低山庄在接待中的风险。

“同学聚会,需签安全责任免责书,这是好事!”市民强先生说,这几年,因同学聚会饮酒过度,导致同桌人必须承担连带责任,以及同学聚会游戏环节,突发心脏病导致的赔偿纠纷,经常见诸报端。同学聚会前,先签这份“责任书”,对于其他人来说,确实更安心,他非常赞成。

律师:承诺合法但无法免责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表示,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因此,成年人在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但需要注意的是,相关的法定义务,并不能因为作出该承诺而免除。

他解释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公序良俗原则的精神,同行人之间有相互救助的义务。

“上述义务都是法定义务,不能约定免除。如果在聚会中受到损害或者突发疾病,作为聚会的组织者有安全保障义务,作为同行的人有救助义务,并不能因为这样一份口头或者书面的声明而免除责任。”所以,此份《活动安全责任自负承诺书》虽然合法有效,但是参与者的法定义务并不能因此免除,不能成为同学聚会相关主体的免责文书。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许浩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的合同无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也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所以,就算签了“醉酒免责条款”,如果一起喝酒的人酒后遭受损伤或者死亡的,共同饮酒人存在过错的,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能免责。

他同时提醒:“如果聚会中有人酒醉且丧失自我照顾能力,同饮者要在酒后尽到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如果明知其独自回去会有危险而放任该行为发生,那么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最好是照顾到其酒醒,恢复自我行为能力,或者直接送至其家人、亲属身边,也可以电话通知家人过来接送,要陪同到家人、亲属到来方可离开,醉酒严重者要及时送医院急诊。”



来源:综合武汉晚报 部分采写:记者尹勤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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