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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医疗事故:术后肺栓塞

 医疗律师李 2019-09-23

营口医疗事故:术后肺栓塞

      2016年7月7日,张,,到被告处就医,经门诊诊断为盆腔肿物性质待查,经进一步检查后,确定诊断为子宫肌瘤(阔韧带),于7月9日下午进行子宫及双附件切除术。7月13日,张,,因肺动脉栓塞出现抽搐、昏迷等症状,经抢救无效,于7月13日17时45分临床死亡。对此,被告补充诊断为肺栓塞。另查,被告在对患者张,,的手术同意书中的手术前估计的第六条载明:难以避免意料之外的并发症,如肺栓塞、猝死等。

   依原告申请并经本院依法委托,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10月17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患者年龄偏大,体重指数<25,又是盆腔手术,发生下肢栓塞概率高。手术为三级手术,术中、术后应采取预防血栓形成及处置,比如抗凝药物,早期下床走动。盆腔包块是体征描述的总称,涵盖意义比较广泛,包块来源为盆腔脏器,术前医方应进行充分诊断及鉴别诊断。综上,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预防措施不足,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张,,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30-50%。

原告因鉴定支付鉴定费17000元。另查,张,,为农业居民户口。原告因鉴定产生交通费454.7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经过司法鉴定存在过错,与张,,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该司法鉴定程序合法,论理充分,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故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被告申请重新鉴定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赔偿责任比例,结合本案,患者张,,虽自身患有小腿静脉内血栓,但被告作为诊疗机构,未对该血栓的存在进行检查干预,术前、术中亦未对如出现栓塞现象提出处置方案预防对策,最终导致患者张,,因肺动脉栓塞而死亡,综上,被告的医疗行为过错是造成患者张,,死亡的主要原因,结合其过错程度及司法鉴定的参与度鉴定意见,酌定由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判决:

一、被告营口,,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270093.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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