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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免责协议”免不了法定义务

 小天使_ag 2019-09-23

周志宏

9月19日,有媒体报道称,武汉一群老人在参加同学聚会时,主动签订《安全责任自负承诺书》,承诺酒后一切意外与他人无关。此后,该承诺书被网友简称为“饮酒免责协议”,在网上流传开来。(北京青年报9月20日)

据此次聚会的参与者严先生介绍,22名同学参加了此次聚会,每人都签订了承诺书。聚会前签订承诺书是一位同学提出来的,“大家是中学同学,都是1949年左右出生的。”之所以签订承诺书,主要是为了让大家对自己的身体负责,“同学聚会,一高兴肯定就要喝酒。但大家年龄都不小了,身体情况怎么样,能喝还是不能喝,能喝的话可以喝多少,其他人都不清楚。所以签订这个承诺书的意思就是,大家量力而行。”

“夕阳无限好,只是近黄昏”。七旬老人参加同学聚会,“难忘的是少年同窗,青春朦胧,奋发图强、激情燃烧的岁月”。随着年岁的增长,他们渴望和老同学叙旧游乐,自愿参加同学聚会。该承诺书显示,“我郑重声明安全责任自负,如果我饮酒过量,那是我自己要喝的,与带酒的同学及参加同学聚会的同学没有任何关系”;该承诺书还包括“如果我搭乘了同学驾驶的车辆发生意外,那是我自己要求搭乘的。车辆的所有者和驾驶者已经事先向我说明了风险,我责任自负;我同意承担和接受所牵涉的伤害风险,并永远免除活动所有其他同行人员的法律责任;如果我携带老伴参加同学聚会,老伴也要遵守以上承诺;我已经向我的法定继承人告知了我的如上承诺。若有意外事件,我要求我的法定继承人和亲友履行对我的承诺的认可,不得向参加同学聚会的任何人提出任何要求。不得打扰我的同学们的平静生活。”等等,等等。而且,该承诺书并非仅针对这一次聚会,“约好五年一小聚、十年一大聚,承诺书是长期有效的。”据报道,承诺书签订前,负责起草的同学通过微信群征求各方意见,所有人都很支持。颇让人“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

时下,每逢同学、朋友聚会或逢年过节,不少人都喜欢以酒助兴,喝上两杯。既是“人之常情”、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也无可非议。但是,随着因聚会饮酒过量,造成参与者伤亡,同饮者被判罚款等共同承担责任的事件时有发生,一些人想到了“约法三章”。将临时凑合的或事先打印好的相关承诺书,让参与聚会者先签字后喝酒。好像这么一来,即使有同饮者因“个人因素”导致意外,其他同饮者就可以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签了“饮酒免责协议”就一定能免责吗?非也!有法律工作者指出,尽管签了“饮酒免责协议”,但如果一起喝酒的人酒后遭受损伤或者死亡,共同饮酒人存在过错的,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并不能免责。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成年人在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但需要注意的是,相关的法定义务,并不能因为作出该承诺而免除;《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在聚会中受到损害或者突发疾病,作为聚会的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同行的人有救助义务,并不能因为这样一份书面协议而免除责任。《合同法》也规定,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所以,就算签了“醉酒免责条款”,如果一起喝酒的人酒后遭受损伤或者死亡的,共同饮酒人存在过错的,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能免责。如果聚会中有人醉酒且丧失自我照顾能力,同饮者要在酒后尽到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如果明知其独自回去会有危险而放任该行为发生,那么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也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法定义务是免除不了的。

友谊需要法律保障。其实,闹酒缺德、伤人、醉酒伤身甚至危及性命的道理个个都懂。尤其是“走过的桥比别人走过的路还多”的老年人,有的人尽管酒量不减当年,但毕竟身体不如从前,酒还是少喝点好。同学、朋友聚会不一定非得喝酒,“君子之交淡如水”,以茶或饮料代酒,人们都能理解、都会接受、也都可以助兴;即便兴之所至,弄上一点酒,也要量力而行,酒逢畅饮必须酒逢量饮,不能忘乎所以、乐极生悲,将纯真、深厚的同学、朋友之情被“免责协议”给淡化、被醉酒甚至意外给伤害了。毕竟,身体是自己的;生命是可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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