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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裁判有误,人民检察院如何启动监督程序

 九居士1 2019-09-26

人民检察院可依职权对人民法院裁判结果进行监督,不以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再审为前提。

按照案件来源划分,对行政裁判结果进行监督分为当事人申请监督和依职权监督两类。

法律规定当事人在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之前应当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目的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就同一案件重复申请、司法机关多头审查。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担负着维护司法公正、保证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任务,对于符合《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条规定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从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目的出发,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作用,依职权主动进行监督,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即使当事人未上诉也未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发现判决存在错误,亦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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