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行贿罪相关问题简述

 道德是底线 2019-09-28

作者:张树贵律师团队

一、行贿罪定义: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二、刑法规定:

(1)《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2)《刑法》第390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第45条,将刑法第390条修改为:“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刑法》第391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刑法》第393条 单位行贿罪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贿罪相关问题简述

行贿罪相关问题简述

三、行贿罪追诉标准: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3.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90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2)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

4.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行贿罪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5.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90条第1款规定的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

(1)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6.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行贿罪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参考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7、8、9条。

四、行贿罪的犯罪构成:

1. 侵犯客体:

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行贿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2. 客观方面:

(1)行贿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为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包括通过国家工作人员予以利用),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②在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时,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索取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但根据刑法第389条第3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③与国家工作人员约定,以满足自己的要求为条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刑法第389条第2款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④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时或者为自己谋取利益之后,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作为职务行为的报酬。

(2)行为特征:

①行贿的手段既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秘密的。

②行贿的手段既可以让受贿人知晓,也可以不让受贿人知晓,只要将财物置于国家工作人员控制范围内即可。

③无论是行贿时被对方当场拒绝,还是国家工作人员将贿赂上交国家,行为人都成立行贿罪,是未遂。

④给国家工组人员行贿,国家工作人员予以接受,是行贿的既遂。

3. 犯罪主体:个人。

行贿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行贿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主体如果是单位,构成单位行贿罪。

4. 主观方面:

行贿罪主观方面应为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但为了利用对方的职务行为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故意行贿。

不正当利益不限于非法利益,获取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也属于不正当利益。公民请求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属于正当利益。

行贿罪相关问题简述

行贿罪相关问题简述

五、行贿罪与受贿罪的关系:

1.行贿罪与受贿罪属于对象犯,一般情况下,行贿者与受贿者同时成立犯罪,例外情况下只有行贿罪或者受贿罪成立犯罪,具体分为下情形:

(1)行为人因被索贿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索取贿赂,构成受贿罪。

(2)行为人为了谋取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不是行贿罪。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财物的行为仍然构成受贿罪。

(3)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构成行贿罪。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接受贿赂的故意,或者立即将财物上交给有关部门,不构成受贿罪。

2.行贿罪和受贿罪的定罪数额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七条规定,行为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但该入罪门槛3万元的认定,受贿罪与行贿罪有所区分。

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行为人明知贿赂的实际价值。例如,甲为了求官员乙办事,故意买一幅价值1万元的赝品送给官员乙,甲声称是价值100万的真品。此种情况下,甲不构成行贿罪,乙构成受贿罪未遂。甲对乙的行为也不构成诈骗罪,因诈骗罪是诈骗对方的财物,该赝品不是乙的财物,甲只是骗乙办事。

(2)行为人不知贿赂的实际价值。例如:甲为了求官员乙办事,花了100万买了一幅名画送给官员乙,但实际上甲被黑心商家所骗,该画是赝品,价值为1万元。甲的行为不是构成行贿罪的未遂,而是不构成行贿罪,乙构成受贿罪的未遂。

六.实施行贿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

(1)向3人以上行贿的;

(2)因行贿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行贿的;

(4)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其他适用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

(6)具有《刑法》第390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刑法》第390条第2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行贿罪相关问题简述

行贿罪相关问题简述

七、罪与非罪的界限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构成行贿罪。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

2.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务,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不构成犯罪。

3.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八、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