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贾大夫和医药公司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务协议,双方只是口头约定:贾大夫的服务费为20000元/次,且贾大夫在收到款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需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医药公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将其劳务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贾大夫如约提供了服务,医药公司也如约将款项支付给了贾大夫。然而,在咨询了税务机关之后,贾大夫却迟迟不肯申请代开发票。 为什么贾大夫会出尔反尔呢? 依法取得的、符合规定的发票是企业得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将相关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重要凭证。 绝大多数企业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经常需要外聘独立个人为企业提供专项劳务,如咨询、培训、设计、运输、装卸等。此时就需要提供劳务的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问题一:个人代开发票,是否需要预缴个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因此,在新法实施之后,个人独立提供劳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各地税务机关在办理个人代开业务时已不再要求先行预缴个人所得税,而在发票中注明“个人所得税款由支付所得人预扣预缴(代扣代缴)” 企业在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当按照「扣费、加成预扣」的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如年度终了后,纳税人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自行办理汇算清缴。 问题二:个人代开发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为3%。 因此,个人提供劳务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在开票时应当按照开票金额的3%缴纳增值税。 有朋友可能会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已经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如果开票金额小于10万元,是不是就不需要在开票时缴纳增值税了呢? 答案是否定的。该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按期」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 因此,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问题三:个人提供劳务,是否需要缴纳城建、教育附加费? 因为城建、教育附加费是以增值税的税额为计算依据的,所以如果纳税人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则可以免缴城建、教育附加费;如果纳税人需缴纳增值税,则需要同时缴纳城建、教育附加费。 不过,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此,个人提供劳务,如果需要缴纳城建、教育附加费的,也有可能享受到减征的优惠政策。具体适用条件、范围、幅度等,以各地政策为准。 问题四:跨地区提供劳务,向何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关于该问题,各地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但原则上要求纳税人向「服务提供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比如开篇案例中的贾大夫,家住上海,但提供服务地为北京,所以需要向北京市的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看来,贾大夫如果想申请代开发票,还得再去一次北京了!)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虽然代开程序并不复杂,但因为涉及到相关税款的预缴和跨区域代开等问题,让提供劳务的个人打起了退堂鼓。实践中,企业往往也无法顺利地取得相关的发票,造成成本的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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