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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合同解除“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若干裁判规则

 余文唐 2019-09-30

2004年4月27日,文豪公司竞买取得位于三亚市解放三路8号吉亚大酒店,后更名为豪威海景大酒店。2006年2月18日,吴某等与文豪公司签订一份《房产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豪威海景大酒店一层、二层建筑面积为762.475平方米房屋(其中一层面积110.475平方米,二层面积648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共房屋分摊建筑面积4平方米)。合同签订后,吴某等依约付款,文豪公司亦依约交付房产。

之后,吴沛霖、王辰羽将该房屋一楼经营婚纱摄影店,二层房产应文豪公司要求进行返租

2006年5月1日,吴某与文豪公司签订《铺面租赁合同》,约定:吴某将所购房屋二楼652平方米出租给文豪公司,租期30年;2006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每年租金26.5万元,2010年7月1日至2036年6月30日,每年租金28.2万元;租金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交付一次;如逾期交纳,按每天罚款月租金3%,逾期满10天,吴某有权解除合同;吴某应缴租赁税由文豪公司另行向税务部门支付;文豪公司装修房屋时,不得改变室内承重结构和房屋外型,装修后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开业;水电费、管理费等一切费用由文豪公司自付。合同签订后,吴某等把二楼房屋交付文豪公司。

2006年7月13日,文豪公司与国美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文豪公司把豪威海景大酒店临解放三路首层370平方米和二层2200平方米(包括吴某二楼652平方米房产)房屋出租给国美公司;租期8年,自2006年7月20日至2014年7月19日止。合同签订后,文豪公司交付房屋给国美公司,国美公司投入资金装修房屋。

装修中,国美公司经文豪公司同意,在吴某房屋西侧一、二楼之间切开12平方米楼板修建一楼至二楼楼梯,整个商场经营家电业。2006年6月25日,文豪公司与海南移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将豪威海景大酒店首层257.06平方米房屋和毗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434.94平方米房屋租赁给海南移动。

文豪公司租赁吴某二楼房屋后,已交付租金,但未向吴某等办理租金完税手续。2009年11月22日至2010年1月26日期间,吴某等3次向文豪公司发函,要求文豪公司恢复被切开楼板及向吴某出示租金缴税发票。后楼板修复且验收合格。

吴某向法院起诉称,2006年5月1日,吴某与文豪公司签订《铺面租赁合同》,约定将向文豪公司购买位于三亚市解放三路8号豪威海景大酒店二楼652平方米房屋出租给文豪公司,租期30年;自2006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年租金为26.5万元。根据双方当时对房屋租金估计,认为今后租金会略有上涨。为公平起见,约定自2010年7月1日后年租金为28.2万元;租赁税由文豪公司缴纳。合同履行七年来,该地段同类铺面租金价格从每月每平方米30多元猛涨到200多元,涨幅达7倍之多。文豪公司作为转租方,不但肆意违约,且其收益是吴某6倍之多,完全超出了吴某出租房屋初衷,不能公平保护吴某财产权益,违反了公平原则。房租每年涨1倍情况是双方当时不能预见,因此,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请求判令吴某与文豪公司签订《铺面租赁合同》年租金由每年28.2万元变更为每年156.48万(每月每平方米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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