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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人的刑事合规风险

 行者无疆8c3m05 2019-09-30
⊙ 本文长约1400字,阅读需时4分钟
湖北省首富,一手创办了东星航空,首位进入中国福布斯富豪榜前100名的湖北企业家——兰世立,因逃避缴纳税款罪被判四年。

兰世立
2006年5月至2009年2月,武汉黄陂区地税局天河税务所针对被告单位东星航空公司欠缴税费的情况,依法对其先后多次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但被告单位均以资金困难等理由,拒不缴纳。
黄陂区地税局在多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提请黄陂区法院强制执行区法院根据区地税局的申请下达行政裁定书,裁定东星航空公司欠缴税款为3846915.14元,准许强制执行,并两次向东星航空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东星航空仍未按照法院的裁定和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缴纳所欠税款。经法院审理:东星航空公司实际控制人兰世立在明知黄陂区地税局多次催缴欠税、区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为逃避追缴欠税,采取隐匿、转移经营收入的方式逃避追缴欠税,指使手下相关人员共将人民币55亿余元营业收入予以转移、隐匿,造成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所欠缴的税款共计人民币506002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兰世立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企业在税务管理过程中,必须照章纳税,如果违反国家关于税务征收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具有逃税、漏税,抗拒缴税、逃避追缴欠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税款流失的,将可能构成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  

东星航空的飞机
逃税罪,规定于我国《刑法》第201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常见的逃税行为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类行为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如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涂改,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中或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
第二类行为是“不申报”,是指不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这也是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一种常用手法。主要表现为已经领取营业执照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或者已经办理纳税登记的公司实体有经营活动,却不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等。
逃税罪主观方面一般为故意,确因疏忽而没有纳税申报的,属于漏税,依法补交后,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对于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创始人的刑事合规风险与企业相伴而生,无时无处不在,事实上从企业诞生之初的各个环节开始都存在着刑事法律风险。一招不慎触碰法律红线,企业家轻则失去名誉财富,重则船毁人亡。因此,企业不能不重视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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