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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浙江这户人家15天离婚23次的“神操作”,来谈谈唐代婚姻制度

 长江古今谭 2019-10-01

据报道: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有户人家共11人,短短15天时间先后结婚、离婚高达23次。而他们之间关系说起来都是亲戚,小叔子和嫂子结婚离婚,又和嫂子的妹妹结婚离婚,甚至还有和亲家母结婚又离婚。

看到这户人家的一番“神操作”,我居然有“梦回唐朝”的感觉。中国有“脏唐臭汉”的说法,这个“脏”说好听点叫“开放”。唐代民族文化的包容性和开放性使其成为封建时代最鼎盛的朝代,唐代社会风气开放,表现在婚姻制度上也自有其特色。


唐代虽继续维持“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古代礼法,但《唐律·户婚》又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意思就是说子女未征得父母同意,而有了事实婚姻的,法律是允许的。这一条就开了口子,使得唐代青年男女有了一定程度的婚姻自由,一度还流行“奉子成婚”。姚崇的小儿子姚异,郊游时结识了一民间女子,一见钟情,但由于双方家庭条件相差悬殊,姚崇极力反对。但得知女方身怀六甲时,又转怒为喜,同意这门亲事,有情人终成眷属。


像浙江这户人家一家人肆意结婚,在唐代也是不允许的,除非他们是皇亲国戚。唐代的婚姻禁忌主要有同姓不婚、亲属不婚、良贱不婚等。唐太宗纳弟弟李元吉妻子杨氏,唐高宗纳父亲后宫才人武则天,安乐公主她先嫁给武三思之子武崇训,后又嫁给武承嗣之子武延秀。这些都违反了禁娶五服以内妻妾的规定,但因是皇室和外戚所犯,都没受到处罚。

“隋唐两代起自关陇,当时汉胡婚勾频繁,寝淫胡化,故烝报之事,不以为讳。”过去晚辈娶前辈亲属妻妾称为“烝”,平辈娶同辈亲属妻妾称为“报”。法律虽明文禁止,但从皇室到民间屡见不鲜。这是因为李唐和鲜卑族联姻,深受少数民族习俗影响的缘故。


《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种规定。

一、促裁离婚。“七出三不去”是丈夫抛弃妻子的七个条件,《唐律疏议》规定:“诸弃妻者须有七出之状,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多舌,五盗窃,六嫉妒,七恶疾。皆夫手书弃之。”表面上看来“七出”为男人休妻提出行为规范,实质上成为男人随意休妻的借口。唐代以写《黄鹤楼》而享誉诗坛的崔颢就是这样一个“渣男”,他挑选年轻貌美的女子结婚,玩够了,就以各种理由休掉。妻妾成群的白居易也感叹道:“人生莫作妇人身,百年苦乐由他人”。



二、 协议离婚 。自愿离异,好聚好散, "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三、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杀罪和谋害罪。经官府判断,认为一方犯了义绝的,法律即强制离婚,并处罚不肯离异者。

中国自古就有“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的观念,男人再婚被看作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唐代女性地位较高,唐代妇女从一而终的贞节观念淡薄,社会也不以离婚再嫁为非,离婚改嫁较为自由。

《新唐书》记载,唐朝前期公主91人中,改嫁的竟占三分之一强,还有改嫁两次甚至三次的,这在其他朝代是没有的。不仅皇室如此,唐代中下层妇女的婚姻自主性也有了很大提高,主动提出离婚的不少。


唐代妇女再嫁现象较为普遍,唐朝政府对妇女改嫁是鼓励的。唐代统治者曾下诏:“刺史县令以下官人,若能婚姻及时,鳏寡数少,量准户口增多,以进考第。”可见当时政府把寡妇再嫁和人口增多作为考核官员的标准,其目的是为了多生多育,发展生产力。

此外,唐代法律虽鼓励妇女再嫁,但是不保障妇女的财产权利,妇女再嫁后,是不能把夫家财产带走的。从这方面看,唐代女性的地位并未真正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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