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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现胎心减少医疗事故

 医疗律师李 2019-10-01

未发现胎心减少医疗事故

原告周XX因临近分娩,于2017年6月8日入住XX市妇幼保健院,在该院待产,产前检查花费1475元。2017年6月8日缴纳住院预交款2000元。2017年6月10日19时左右,原告周XX下腹坠痛不适,宫口大开,破膜,羊水Ⅰ度污染。被告妇幼院对原告行剖宫产结束妊娠,在手术途中,原告出血3000ml,胎儿取出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周XX在妇幼院住院三天,花费15703元,该部分费用原告预交了2000元,其余部分费用至开庭时尚未缴纳。后原告周XX被转入陕西省人民医院救治,共住院22天,花费16959.91元,其中报销6884.21元。

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赔偿因医疗过错致原告分娩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26953.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营养费1250元;误工费12537.6元;陪护费7179.9元;交通、住宿、复印打字费3000元,共计人民币52921.2元(不含已报销的6884.2元)(详见清单)二、被告赔偿因医疗过错致原告周XX所生女婴死亡的死亡赔偿金5688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三、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鉴定费。

另查明,2017年9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请求鉴定:1、被告妇幼院医务人员的医疗监护行为与导致周XX难产、剖腹产、大出血、产后长期不瘉的过错因果关系及参与度;2、被告妇幼院医务人员的医疗监护行为导致周XX的残疾等级(生育能力下降)。3、原告周XX出院后的后期护理期限及护理依赖程度。4、被告妇幼院医务人员的医疗监护行为与导致产儿脐带缠绞最终死亡的过错因果关系及参与度。

2017年12月5日,陕西西安中恒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陕中恒鉴所(2017)临鉴字7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1、XX市妇幼保健院在对产妇周XX产前胎儿发生宫内窘迫的诊断和处理不及时,包括未及时发现胎儿胎心减少,入院当天亦无胎心监护,故应对新生儿死亡的后果承担一定责任,责任比例20-30%。2、XX市妇幼保健院对周XX的剖宫产手术及其后果不承担责任。

2017年6月30日,被告妇幼院在被告XX财险XX中心支公司投有医疗责任保险一份,该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50万元,每次事故每位患者赔偿限额为40万元,累计法律费用赔偿限额为50000元,保险期间为2016年10月1日0时起至2017年9月30日24时止,该案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判决如下:

一、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周XXXX支付各项损失158913.75元;

二、驳回原告周X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发现胎心减少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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