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最高院法官」错误邮寄地址邮寄催收文书是否中断诉讼时效?

 余文唐 2019-10-03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是,如果由于义务人所留邮寄地址错误而导致邮件确未到达义务人的情形,能否认定权利人按照错误邮寄地址邮寄催收文书的行为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我们认为,在该情形下,由于权利人对邮寄错误并无过错,而义务人对邮寄地址错误具有过错,权利人基于对义务人所留的错误的邮寄地址的合理信赖,认为根据该地址其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应当到达义务人,故应视同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义务人,这样规定可以避免义务人故意留虚假地址逃避债务行为的发生、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也符合过责相当的基本法理。2004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11条关于“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的规定即体现了上述法理。

  与该问题相关的一个问题是,义务人所留邮寄地址原并无错误,但后由于义务人变更地址未及时通知债权人,权利人仍依以往邮寄惯例,按义务人提供的地址发送债务催收通知书、而导致该邮件未实际到达债务人的情形下,能否应认定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义务人?我们认为,该情形下也属于邮寄地址错误的情形,只不过是邮寄地址并非自始错误。由于对于邮寄地址变更,义务人未及时告知权利人、权利人对邮寄的地址错误并无过错,根据前述关于邮寄地址错误仍可认定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义务人的认定,依当然解释,该情形下,也应认定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应当到达义务人。

  应予注意的是,如果义务人所留邮件地址并无错误,但由于权利人写错邮件地址,致使邮件未能到达义务人的,不应认定权利人主张了权利。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