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这样的问题是很无奈的,对母亲和子女都是伤害。如何对待都会面临亲情、感情和法律的纠结和悖论。 当然,面对这样的问题可能也要分清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看看那个母亲是被迫的还是自愿的? 如果这位母亲由于疾病或者走失,或者被拐卖,那么我觉得是可以理解的,作为子女应该承担母亲的养老责任。 但是如果那位母亲是为了自己所谓的感情、所谓的自己的幸福抛弃的自己的子女,那么是不应该原谅的。作为母亲不能抚养自己的子女,为什么要让子女给她养老呢?对这种没有责任感的母亲你又有什么责任给他养老呢? 其次,看看这位母亲是不是承担了自己子女的抚养责任? 如果母亲抛弃自己的子女时,子女已经成年,母亲已经承担了对子女的抚养责任和义务,那么,无论后面的时间母亲由于什么原因离开,去了哪里,你的母亲仍然是你的母亲,在她老了时你应该承担给刀养老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这位母亲在孩子未成年时抛弃子女离家出走,去追求自己所谓的幸福快乐,就没有尽到自己应该尽的抚养子女的责任和义务,那么母亲年老时为什么要自己的子女抚养呢? 任何事情责任和义务都是对等的,你不能自己不承担责任而强调子女对你的养老责任。 第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和情感的抚养义务相互矛盾? 曾经看过一个实例,父亲在三个孩子小的时候跟小三跑了,现在老了以后要求三个孩子养老,三个孩子以自己需要抚养时父亲没有尽义务为由拒绝赡养。最后法院判三个孩子每个人一个月付80元赡养费。 也许法律有法律的考虑,但是我仍然以为抚养和赡养应该是对等的,对那些对子女没有尽抚养义务的人为什么子女要赡养呢?所以,我在情感上支持子女不赡养抛弃自己孩子的老人,这是对坏人的惩罚。 如果不能惩戒那些不负责任的父母,就不能对现在的父母给以警示,从而纵容那些父母为所欲为而不好好地教育和培养自己的子女,这是对国家、家庭的不负责任;社会应该对那些优良的风尚给以鼓励和奖励,而不应该保护那些自己犯了错误还要惩罚子女的人。(作者:麒鉴,金融作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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