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子书法家作为书法实践的主体,是书法史的重要组成部分。书家的身份问题是书法研究的一个重要命题,它包含书家形象的确立及身份认可。书家观念有着复杂的内涵,它具有时间性与空间性。书家对书法的认知;书家的地位、师承、实践、创变;书家的人品、学养、天资、境界;金石气与书卷气等都是书家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时期的书家观念各不相同。 书法家,作为从事书法活动(创作、研究等)的主体,其在书法研究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翻阅古代关于书法研究的著作我们会发现,好像一切与书法有关的命题都与书家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这些命题,无论是关于书法的本质、形态、技法、创作、源流、主体等都与书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它们或是书家的直面之言,亦或是通过书论家之笔以达其意,但是巧合的是,这些所谓的书论家,亦都是擅长书法之流(如张怀瓘、蔡希综、朱长文、董逌、项穆、刘熙载等书法水平史皆有载)。书家或者善书者构 成古典书法理论研究的主体。 陈振濂在其著作《线条的世界——中国书法文化史》中说:
我们且不管这段文字处于何种语境之下,起码有一点是不容置疑的,即书法史是围绕着书家这个主体来展开的。不论这个“录鬼簿”式罗列书家的史学观念如何保守陈旧,书家之对于书法史的展开、丰富却有着无法替代的作用。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书家参与的书法史是构不成真正的书法史的。 书家总是从属于一个时代,而这个时代给书家烙下的印记是无法抹去的。书家秉性、际遇、所处时代的不同决定了其书法风格与书法观念的不同。我们习惯于接受王羲之书法的简美流便、潇洒风流与徐文长书法的点画狼藉、率意驰骋正是基于这一认知。“书者,如也。如其学,如其才,如其志,总之曰如其人而已”、“观晋人字画,可见晋人之风猷;观唐人书踪,可见唐人之典则”也是传统书学对这一认知的经典阐释。 从主体与客体来把握书家的含义是简单而富有成效的。然而,中国文化的特殊性使得书法包含文化性与艺术性双重身份,这样就使书家这个书法的“从业者”的含义变得不那么简单了。书家充当着传统文化的承载者与书法艺术的先行者的角色。技法、创变、风格、天资、学养、人品、境界等都是书家直面的命题。这些命题都是古典书学的核心命题,在书法研究占有不可替代的地位。书家的任务即是以自身技法实践与理论阐述来展开和丰富这些命题。 书家之对于书法理论研究与书法史研究的重要性已无须赘述;书家含义的广度与深度更是要求我们对于书家这个群体的观照也要具有广度与深度。 如前文所述,中国书法史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一部书家史,它包含着书家的师承授受、技法、风格、地位、流变等等。因此,在一定意义上书家观念的展开就是书法史观念的展开,这是我们研究书家观念嬗变的重要原因。 “书家”一词书家,顾名思义,指的是书法家。但是在书法史的发展中,书法家一词的出现与广泛使用是很晚的,大致在民国时期。这一方面是社会语境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变迁,另一方面是因为书家的观念在时代的变迁中不断变换内涵,有着极其复杂的内因与外因作用。 “书”,甲骨文像手持毛笔,在片状载体(竹或木)上书写。这证明了中国书写文化的悠久,也框定了书写的要素:书写主体(人)、书写工具(毛笔)、书写载体。书写载体由玉、石、帛书、竹木简牍,到后来的纸张,形式在不断发生变化,但其载体意义不曾变化;而书写的主体--人与书写工具--毛笔更是书法中永恒不变的因素所在,无论捉刀书吏或文人雅士,古代或是现代。 “书”字的直观形象,直指书法的最初含义——语言的视觉形式,具体点讲,就是书面语言的视觉形式,因为早期的书法是以实用性为基础展开的,从甲骨卜辞到尺牍信札,莫不如此。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书法从实用书写不知不觉转变为高度自觉的艺术。而由于古代社会文化传播、信息交流方式等与书法的特殊纽带关系,在这一过程完成后,书法仍没有跳出实用书写领域而走向纯艺术化。 《说文》:“家,居也。”本意为居所,住宅。以“家”命名,取其“覆盖”、“宏观”、“整体”等意义。以“家”为后缀的名词多有重大、专门等义涵,亦有流派、身份、地位的作用,如“法家”、“儒家”、“官家”、“诗家”、“渔家”等,或指群体,或指个体,都是人物的重要身份或首要身份。 “书”、“家”两字各有本义,组成“书家”一词后,用来表示在书写方面有一定造诣的人,当然这首先是针对书法的实用性而言,在书法成为高度艺术化形式后,它也指在书法艺术方面有一定造诣的人。“书家”一词的出现,表明书法已经被当成一种社会身份的标志。 然而,值得一提的是,“书家”一词在出现的时间并不早:
这是“书家”一词出现的最早记录。 我们有理由感到奇怪:唐代以前,尤其是魏晋南北朝时期,书家形象如此栩栩如生以及传承脉络如此清晰可见,何以“书家”一词直到唐代才正式出现;然而使我们更为沮丧的是,“书家”一词在怀素笔下的出现或许只是一种偶然,因为直到宋元,“书家”一词的应用也不是很广泛,只是在著作中偶有提及。 这其中的原因是复杂的:一方面,书法是以实用书写为前提的,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在早期发展过程中,人们并没有意识到“书家”应当作为一个社会类别而存在。
人们认可具有高超书写技艺的人的存在,并把其作品奉为至宝,甚至争相竞价、不顾体统,但是人们对其的认知也仅仅局限于“善书”这一基本界定。 另一方面,中国传统语言应用中向来是不擅长下定义的。对一种事物的正名,必然是以牺牲对其整体“感官印象与情绪体验”的。对书家的认同也是如此,人们宁可以“书人”、“能书人”、“善书者”等多个名词来阐发书家的广义性,而不愿仅仅局限于“书家”一词。
“书家”一词在明代的频繁使用,说明书法已经从一种附带的、从属的的文人技能中脱离出来,与实用书写拉开距离。从文人笔墨游戏到一种社会身份的标志,“书家”已经作为一个专门领域的代表,得到文人阶层的认可,这从明代的书法群体“吴门派”、“华亭派”等可以得到佐证。 “书家”一词的使用一直延续到清、民国,直到白话文运动,“书家”一词才被“书法家”替代,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从“书家”到“书法家”仅仅只是一种言辞表述上的不同。 传统书家观念的构成传统书家观念有着复杂的内涵。 一方面,传统书家具有相同的文化背景(以儒释道为主体的文化传统)、相似的书家批评机制,书家观念虽然在不断微调,但其在本质属性上却是趋同的; 另一方面,书家的认同亦取决于时代的批评风气。由于审美方式、审美思潮的变迁,不同时代对于同一书家的批评方式会呈现大的差异,王羲之在唐代的神圣、清代的冷遇以及郭沫若笔下的走下神坛是最为典型的例子。 书家观念的构成应该包含书家对书法的认知、书家的地位、师承、实践、创变、书家的人品、学养、天资、境界、金石气与书卷气等。这些命题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内涵和表现,如对书法的认知,魏晋书家把书法看成是人自身生命形象的映照与宋代书家把书法看成个人学识、人品、修养的体现便有所不同;书家在不同时期的地位亦有所不同,如王羲之在唐代的被尊为神圣与在清代碑学背景下的冷遇便形成鲜明的对比;书家作品的书卷气与金石气,在清代以前鲜有人提及,而在清代金石学日炽的背景下却成为当时书论家口中的时髦语汇等。书家观念随着不同历史时期而呈现出不同的差异,这是书法史发展的必然规律,也是书家观念发展的必然规律。 本文所论书家观念主要指书家自身对于书法的认知,包括对于书法的起源、诸体衍变、书法的审美意义的观照、书法技法的探求、书法的品评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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