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知识及相关法条归纳 涉及内容:管辖与审判 1、《行政诉讼法》第18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2、《行政诉讼法》第19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20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行政诉讼法》第34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证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4、《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60条,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5、《行政诉讼法》第86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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