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纳税开采主矿产品所产生的伴生矿是否缴纳资源税? 答:伴生矿,是指同一矿床内,除主要矿种外,还含有多种可供工业利用的成分。这些成分即为伴生矿产。确定资源税税额时,以作为主产品的元素成分开采为目的,将主产品作为定额的主要考虑依据。同时也考虑作为副产品的元素成分及有关因素,但以主产品的矿石名称作为应税品目。但现行政策,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第四条的规定,为促进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但对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也就是说,从2016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开采的主矿产品与共伴生矿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不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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