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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想离婚,女方不愿意!一文了解离婚诉讼那点事

 361doc938 2019-10-07
男方想离婚,女方不愿意!一文了解离婚诉讼那点事

问世间情为何物,直教人生死相许。古装戏的场景虽然很唯美,但现实却很残酷。热恋结束以后,面对生活,再恩爱的夫妻也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处理不好,就会导致感情破裂,最终劳燕纷飞。

结婚后,经过炽热期,便进入矛盾期,若矛盾未能及时解决,便演成纠纷,缠绕不清地争执。经斡旋,可解决,但过后又重演,内战不息。或者外表上不争不吵,但内心却彼此冷淡。

纠纷逐渐积累,隔阂越来越大,俗称“同床异梦”。为了防备对方抓住把柄和了解到事实真相,双方在经济、社交关系等方面戒备,甚至连个人的事业问题、前途问题等,也守口如瓶,层层设防像防盗一样地防备对方。

当有一天,隔阂大到无法弥缝,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最终,分道扬镳通过法律手续离婚。但是,在法律上夫妻之间的哪些行为才能被认为是感情破裂呢?以下仅举一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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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李某于2014年5月2日向法院起诉称:李某与张某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8月1日登记结婚,1994年6月生育女儿李某某。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甚至相互动手。从2007年4月起双方分居至今。

2011年女儿高考前タ,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和离婚协议书补充条款,但因种种原因没有办理离婚登记。之后张某拖延办理离婚手续,无奈李某于2012年9月、2013年8月两次到法院诉讼要求离婚,后因需要搜集证据而撤诉。

现李某第三次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张某答辩称双方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经法院查明的事实为:李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3年8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很好,1994年6月生育女儿李某某。后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现因感情不和分居四年。

李某与张某于2011年5月9日就离婚问题达成“离婚协议书补充条款”。李某于2012年9月、2013年8月两次到法院诉讼要求离婚,后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撤诉。2014年5月2日李某第三次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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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虽然结婚多年,但因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致使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四年之久,能够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李某要求与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判后,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依法登记并生育子女,但因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期间逐渐产生矛盾。自2012年起李某多次起诉要求离婚,虽撤诉,但夫妻感情状况并未因此好转。

通过李某给张某留便条、发短信的行为,可以看出李某与张某日常已经很少当面接触,结合双方曾协议离婚、李某某的证言,可以确定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四年之久。二审期间本院试图调解双方和好,但李某坚持要求离婚,可以看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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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哥说法

离婚诉讼中如何判断“感情确已破裂”成为本案审理的关键。

《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该条第3款列举应准予离婚的五种情形。本案中,从婚后感情来看,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期间矛盾较多,因此二人的感情生活受到很大影响,并逐年恶化。从夫妻关系的现状来看,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四年,且该期间很少接触。

这符合《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列举的应准予离婚的五种情形中的“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规定。从李某的离婚决心来看,李某已经是第三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且一审、二审试图调解和好,均失败,可见其离婚决心。

综合以上因素,可以认定李某与张某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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