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议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协议中称甲方)与交通银行信用卡持卡人(协议中称乙方)与签署。持卡人应认真阅读本条款细则全文,尤其是带有加粗标记的条款,应对其内容及后果充分理解。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交通银行说明。如果持卡人不同意本条款细则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若持卡人同意申请交通银行信用卡ETC通行费代扣业务,即表示对本协议所有内容无疑问和异议,完全理解并接受全部条款,尤其是带有加粗标记的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ETC电子标签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代扣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基本内容 (一)乙方安装甲方提供的ETC电子标签设备并绑定乙方交通银行信用卡账户(下称“绑定信用卡”)后,甲方根据ETC发行方提供的电子交易指令从绑定信用卡账户中扣缴乙方车辆在高速公路收费路段通行时应缴纳的通行费。 (二)ETC发行方为乙方提供ETC服务并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收取通行费。ETC发行方在甲方开立账户,与甲方签订在线收款业务服务协议后通过甲方网上收款业务主动扣收乙方应付通行费等费用。 (三)通行费的扣款时间为乙方车辆在高速公路通过ETC门架,且甲方收到ETC发行方提交的电子交易指令后的T 1日。乙方如对通行费有任何异议,应当联系ETC发行方协商处理,乙方不得因扣款信息错误而要求甲方承担责任。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通行费缴纳记录可在买单吧APP的出账记录查询,通行费发票由ETC发行方出具。 (二)ETC发行方通过甲方系统按照乙方应缴纳的通行费用金额提交主动收费电子交易指令。甲方对于乙方与ETC发行方之间就费用金额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知悉并同意,因ETC电子标签无法正常使用、ETC服务提供方限制等非甲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的,甲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四)甲方处理代扣期间,乙方需保证绑定信用卡具有足额的可用余额,卡片状态正常,否则会造成代扣失败,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知悉并同意,若因上述或其他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扣缴费用失败的,甲方有权中止本协议项下服务并向乙方主张归还欠款,且乙方将被ETC发行方列入全国高速联网受限名单,影响乙方高速公路通行,包括但不限于无法办理其他高速公路ETC通行卡、无法使用高速公路ETC通道等。 (五)如发生正常换卡、挂失补卡等情况导致卡号变更时,ETC电子标签绑定的信用卡卡号自动变更为新卡卡号。若乙方在绑卡之日起5年内申请销卡、销户或解绑绑定信用卡(包括但不限于解绑后重新绑定其他交通银行信用卡的情形),甲方有权从乙方绑定信用卡账户扣除150元违约金。乙方需在信用卡账户解绑ETC电子标签后才能完成销卡。甲方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通过交通银行官网等渠道对上述违约金收费进行价格公示,并在公示完成后按约定收费,具体收取规则以交通银行官网公示为准。 (六) 乙方知悉所办理的ETC电子标签设备仅限由其本人使用,乙方ETC电子标签设备在高速公路收费路段被识别即视为乙方本人使用,并由乙方承担相应通行费用。 三、信息披露与保密 (一)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为提供本协议代扣服务及向乙方提供ETC电子标签设备等要求,有权将乙方的车辆信息、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提供给ETC发行方,并从ETC发行方获取乙方行驶证相关信息。 (二)甲方承诺就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获取的乙方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或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披露的; (3)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甲方为实现本协议项下债权需向甲方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和允许甲方的外部专业顾问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的; (4)乙方另行同意或授权甲方进行披露的。 (三)甲乙双方对彼此之间相互提供的信息、资料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任何一方因违反保密责任造成的损失、引发的纠纷,由于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 四、协议期限 (一)本协议自乙方点击同意本协议按钮后生效,至乙方ETC电子标签解绑信用卡时终止。 (二)乙方在协议停止使用前ETC发行方发出的所有收费指令仍为有效指令,由乙方承担付款责任。 五、违约 双方承认,任何一方对本协议的任何违反都将给对方造成损失。如果一方违约,遵守协议的另一方有权通过双方商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获得补偿。 六、服务变更和终止 (一)乙方同意,甲方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时对服务进行修改,并经卡中心官方网站或买单吧APP公告后生效,如乙方继续使用服务的,即视为其同意接受并遵守该等修改。乙方特别确认,除非因上述修改导致乙方无法继续使用本服务,否则乙方不得以此拒绝支付本协议第二条(五)款约定的违约金。 (二)乙方的指定信用卡账户若在本业务使用期间由于账户销户、注销卡片、账户被冻结等原因变为状态不正常,或甲方因合理理由认为其资信状况发生恶化,或存在账户非法、违反监管规定不当使用或其他违反信用卡领用合约等情的,甲方有权立即单方终止本服务。若符合本协议甲方收取违约金条件的,甲方有权按约定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 在发生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如未能解决,由原告方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的解释、效力和执行等有关问题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八、通知 (一)乙方在信用卡领用合约及本协议存续期间向甲方预留的联系方式(包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均真实有效。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乙方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寄送至甲方。该等信息变更在甲方收到更改通知后生效。 (二)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甲方对乙方的任何通知,甲方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甲方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电传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甲方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乙方者为准。就同一事项,甲方对乙方发出一份以上通知且通知内容不同的,除非在通知中另有明确说明,以通知发出时间在后的为准。 (1)公告,以甲方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2)专人送达,以乙方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甲方最近所知的乙方通讯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4)传真、移动电话短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甲方最近所知的乙方传真号码、乙方指定的移动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前述送达指相关信息进入服务商的服务器终端而不以相关信息实际在客户终端显示为标准。 (三)乙方同意,除非甲方收到乙方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乙方向甲方预留的通讯地址是法院向乙方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上述送达地址适用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等。如乙方应诉并直接向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甲方最近所知的通讯地址不一致的,法院有权以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为准进行送达。 本协议争议解决过程中,法院可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于乙方: (1)邮递送达(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乙方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为送达之日; (2)专人送达,以乙方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法院采用邮递送达(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方式的,如乙方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或乙方所填写的通讯地址不准确或通讯地址实际发生变更但甲方未收到乙方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导致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被退回的,以文书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法院采用专人送达方式的,如乙方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 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法院对乙方的任何通知,法院有权通过第八条(二)款约定的任一通讯方式进行。法院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讯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电传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法院同时选择多种通讯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乙方者为准。 (四)本条约定属于协议中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条款,本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九、其他 (一)本协议项下相关金融产品是否受中国存款保险制度保障依照《存款保险条例》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二)乙方如对本协议条款有任何疑义,或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乙方可通过至银行营业网点或拨打95559交通银行客户服务热线等方式反馈,由双方协调共同解决。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现有《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甲方对外公布的业务规定、使用指南及金融惯例办理,约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协议约定。 重要须知:请认真阅读:本《ETC服务协议》与《电子标签使用章程》(如您未购买电子标签,请忽略《电子标签使用章程》)是您(个人或单一实体)与山东高速信联支付有限公司之间有关山东高速信联ETC卡产品以及电子标签使用的法律协议。您一旦在“我已认真阅读并同意该协议”后的□打“√”,即表示您同意接受本《协议》各项条款的约束。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粗体字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银行对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ETC服务协议(V2.0版) 甲方:山东高速信联支付有限公司 乙方:ETC卡申请人 鉴于: 作为山东省交通运输厅授权的ETC发行机构,山东高速信联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有权从事ETC业务及相关增值业务,甲方为ETC卡用户(以下简称“乙方”)提供高速公路通行费优化整体解决方案及服务。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系统时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 ETC卡:系指用于全国联网高速公路的非现金支付专用缴费卡,并作为高速公路通行卡,配合车载电子标签可用于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车道(ETC车道),也可单独用于人工收费车道(MTC车道),此项业务使用的ETC卡为记账卡,先消费、后还款,一卡一车,卡与车辆绑定,可挂失、可注销。乙方办理时,须登记乙方资料、车辆等相关信息。 2、 黑名单管理:若乙方逾期还款, 甲方有权立即暂停乙方车辆的ETC卡的使用(操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单方面拉黑等),黑名单管理区域适用于全国ETC联网区域。 3、 绑定代扣:乙方使用ETC卡产生高速通行费的当日即为消费日,甲方收到乙方的消 费账单后,最晚于第二天通过乙方绑定的银行账户进行系统自动扣款。 本合同各条文之标题仅为参考之便,不应视为本合同之组成部分,亦不得将之视为本合同之条文内容而据以单独作出解释。 第二条 服务内容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为乙方开通ETC卡,乙方成为ETC卡客户,使用甲方发行的ETC卡产品。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将ETC卡与乙方银行账户进行绑定,实现在绑定银行账户中直接划扣ETC卡所产生的通行费。甲方在通行费账单出具当日从乙方绑定银行账户中进行扣款。 第三条 申请及办理 1、 乙方登录山东高速信联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信联”)的办理渠道或授权渠道进行注册,并提交车辆及银行账户信息等。 2、 乙方向甲方提出办理申请时,需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ETC卡办理所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车头实景照片、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证件原件的扫描件或照片。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行驶证、身份证和绑定的银行账户信息真实、有效,如因提供虚假资料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按照损失的三倍进行赔偿。 3、 甲方在乙方提交资料24小时内进行形式审查或通过甲方系统进行信息校验,审查/校验乙方提供的资料是否属实、全面、一致,资料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审查合格,甲方为乙方办理ETC卡,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为客户进行业务办理。 4、 甲方将ETC卡卡号与乙方提交的银行账号进行绑定,绑定成功后,乙方使用ETC卡通行高速公路后的通行费及相关费用将从乙方的银行账户中扣除。 5、 如与该ETC卡配套的电子标签设备(OBU)由银行赠送,则乙方应绑定设备归属银行的银行账户,绑定期限不少于5年。绑定期限内,如乙方不再使用赠送银行的银行账户进行绑定,则乙方需向赠送银行支付150元设备费方可进行解绑。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解除绑定申请。 6、 为保证电子标签设备得到有效利用,乙方自办理之日起30天内未安装激活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绑定的银行账户中扣除150元设备费。 第四条 信联ETC卡的使用及付费 1、 乙方收到ETC卡后即可投入使用。 2、 乙方在使用ETC卡时,必须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车道进行写卡(人工收费车道刷卡,不停车收费车道自动写卡),方可在出口用该ETC卡交费。 3、 乙方同意,在甲方得到乙方通行费账单当日,甲方按照账单金额在乙方签约绑定的银行账户中进行扣款。 4、 如出现银行账户额度不足等情况,甲方有权进行强行扣款,所造成的账单及其他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5、 因收费系统网络等原因乙方通行记录存在上传不及时的情况,导致乙方使用的ETC卡扣款账单与甲方交通厅系统账单存在差异的,乙方实际通行费金额以甲方提供的交通厅系统出具账单(以下简称“标准账单”)为准,差异数据在账单完成比对当日的结算账单中合并计算。如果标准账单金额大于乙方ETC卡扣款金额的,乙方同意在标准账单出具当日由甲方在乙方绑定的银行卡中扣款补齐差额。如果标准账单金额小于乙方ETC卡扣款金额的,则差额部分抵减客户以后发生的ETC卡通行费。 6、 乙方通过“票根”网或“票根”APP自行获取通行费发票。(票根网网址:https://pss./pss/app/welcome)。 7、 如甲方使用的扣款通道发生变更,乙方同意并配合甲方进行扣款通道切换。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办理申请。 2、 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开通账户代扣功能。甲方会对乙方提供的银行账号信息进行验证,如果验证不过,则甲方不能为乙方办理ETC卡。 3、 乙方应提供至少一份甲方要求的、可实现正常扣款的银行账户,进行银行账户与ETC卡绑定签约,用于划扣乙方名下ETC卡的相关费用。 4、 乙方银行账户与ETC卡绑定签约成功后,甲方向乙方提供所办理的ETC卡,乙方拿到ETC卡,成为ETC卡用户,获得甲方依据本协议提供的ETC卡服务。 5、 若因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及时扣款,甲方有权采取黑名单管理的措施,甲方扣款失败后,会向乙方进行短信推送提醒,如乙方不及时处理,甲方将乙方列入黑名单,同时乙方办理的车辆将不能再办理其他高速公路通行卡,即无法使用任何高速公路通行卡通行高速公路。 6、 在乙方欠费的情况下,甲方仅提供查询服务。乙方应向甲方结清所有应付费用后,并把ETC卡交至发卡机构,发卡机构48小时内恢复其ETC卡的使用。ETC卡停用期间给乙方以及车辆所涉及相关利益人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概不负责。 7、 乙方所绑定的银行账户如需销卡,需确认是否继续使用与该银行卡绑定的ETC卡,如继续使用,乙方应按照甲方操作要求在指定渠道变更其他可正常使用的银行账户,追加绑定或变更银行账户后,可解绑原银行账户,进行原银行账户的注销 。 8、 如乙方同时不再使用与该银行账户绑定的ETC卡,乙方在注销银行账户前,应向甲方提出解绑ETC卡的申请,甲方接到解绑申请后,将限制该ETC卡的使用,待45天甲方完成账单比对、乙方完成全部通行费还款并完成ETC卡注销后,方可注销银行卡。否则因银行卡注销造成扣款业务失败,甲方将按照乙方欠费进行黑名单处理,并追究乙方相关责任。 9、 乙方所绑定的银行账户在冻结或出现其他异常状况导致扣款失败时,应立即告知甲方,并按照业务操作提示追加绑定其他正常状态银行账户,以便甲方能够扣款成功。 10、 乙方绑定的银行账户无法正常扣款时,甲方将推送短信告知乙方,乙方应立即对绑定银行账户进行处理或变更为可正常扣款的银行账户,否则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11、 下列情形下,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名下所有ETC卡的使用、解除本协议并有权以法律途径追偿所有损失: (1) 乙方提供的证件、资料虚假不属实; (2) 乙方有伪造、篡改ETC卡或有其他任何逃避应付消费金额的行为。 12、 乙方使用ETC卡进行消费,或享受甲方提供的ETC卡服务时不可避免会受到网络覆盖、网络故障及系统优化、升级等影响,有可能造成服务中断,甲方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13、 乙方应当妥善保管自己名下的ETC卡,非因甲方原因发生的乙方ETC卡盗刷,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ETC卡的使用、挂失和注销 1、 乙方应按照ETC卡的使用说明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正确使用该卡,否则甲方有权暂停、终止乙方ETC卡的使用。 2、 乙方有义务保证其ETC卡只能用于该卡所绑定车辆,不得用于其他非绑定车辆或其他消费。如乙方将该卡用于其他车辆或其他消费造成甲方的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3、 ETC卡无法正常使用的,乙方可申请补换卡,新办理的ETC卡将与原银行账户进行绑定,所产生的通行费将继续从原银行账户中扣除。 4、 乙方遗失ETC卡的,可向甲方申请挂失,挂失自甲方受理之时起48小时后生效。挂失的ETC卡在挂失生效前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 如乙方注销ETC卡,需向甲方提出注销申请,甲方收到注销申请后,将限制该ETC卡的使用,待45天甲方完成账单比对、乙方完成全部通行费还款后,乙方的ETC卡注销生效。若在注销完成前,乙方擅自将该卡与绑定的银行账户解绑导致甲方无法扣取乙方应当支付的费用(通行费及月结账当与日结账单累计数的差额),甲方有权以法律手段向乙方追偿损失,并要求乙方按照应付费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赔偿损失前,甲方有权将按照乙方欠费进行黑名单处理。 6、 乙方办理的ETC卡仅支持同一车主车辆间的更换,更换时仍绑定原银行卡或系统支持的、同一户名的其他银行卡,不支持转让过户,如乙方车辆发生过户,请遵循第六条第5款进行ETC卡注销,重新进行代扣签约办理程序,否则车辆过户后产生的高速公路通行费仍从原银行账户进行扣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第七条 合同生效、期限及续期 1、 乙方认真阅读本协议内容,点击查看“我已认真阅读并同意上述协议内容”后视为认同本协议所有内容,协议即时生效。协议有效期与ETC使用期一致。 2、 协议期内,如任意一方有异议,乙方需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五款的约定注销ETC卡并将注销的信联ETC卡交回甲方。 法律适用、管辖及争议解决 第八条 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不成的,合同任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进行诉讼解决。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电子标签使用章程 第一条 电子标签仅限用于客车及部分皮卡车(皮卡车使用电子标签的范围仅限于山东省内),货车不予安装电子标签。 第二条 用户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否则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用户承担。 第三条 用户办理电子标签后,不得擅自拆卸或转移至其他车辆使用,严禁以任何方式伪造、篡改电子标签。否则,客服网点及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有权收缴并追缴、加收通行费。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 装有电子标签的车辆通行ETC专用车道时,车速不能超过20公里/小时,车距不小于10米。未按照规定速度通行,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五条 电子标签通讯协议遵循电子收费短程通讯国家标准,通信频率无法调整,因车辆自身原因对信号造成的屏蔽或衰减影响正常通行的,由用户自行调整。 第五条 电子标签需直接安装于车辆前挡风玻璃上,安装前用户需确认安装位置无其他附着物或裂痕,否则,因电子标签安装、拆卸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六条 电子标签质保期内由非人为因素导致电子标签不能正常使用的,用户可凭申办时的原始证明材料申请更换。超出质保期不能正常使用的,客户需重新购买。 第七条 若用户提供相关证件与实际信息不符的,电子标签将被限制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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