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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一日三餐,但税法中的餐饮服务是什么?依然让人觉得晕……

 晶晶亮的税月 2021-08-01
三年前某天,我带孩子去一家蛋糕店买甜点,狭小的空间里还摆放着一个小桌子,两把椅子。

孩子说,这里这么挤,这家店里还摆张桌椅,真是多余啊!

我说:你觉得它多余,但摆不摆桌椅在税务处理上是大不相同的。

孩子很惊讶问,这个和税收还有关系?

我说:当然啦,摆上桌椅这个店提供的是餐饮服务,不摆桌椅这个店提供的就是销售货物,这两者税率是不一样的,餐饮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是17%。(2016年)

时隔三年之后,前几日闲聊,孩子还依然记得这件事情,说:我觉得税法真有意思啊,摆不摆桌子都影响税率。

我说:税法又有新变化啦,总局最新出台了一个31号公告,明确了: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那个蛋糕店是现场做现场卖,不摆桌子也可以按餐饮服务缴税啦。

孩子说:真晕啊,税法怎么变得这么快?

我笑着说:你看到的变化只是管中窥豹,其实税法变化多了去了,估计所有搞财税的人都会觉得晕。既然是做了这一行,每天都得学习,只能是日拱一卒吧!

所以,今天我就和大家一起理一理餐饮服务在税法中相关政策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习心得】这个政策明确了餐饮服务的概念,必须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

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第九条: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学习心得】虽然纳税人提供了饮食场所,但很多顾客并不使用,而是通过外卖方式消费,这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让纳税人自行区分核算,把外卖作为销售货物来核算,不仅难度大,而且不合理。所以,这个规定明确,无论堂食还是外卖,统一按照“餐饮服务”来核算。

《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中关于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的解读为:本条政策明确,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学习心得】这个解读是为了堵塞一个漏洞,外卖时餐饮企业除了销售自产的食品,还会销售外购的酒水,酒水购进时进项税是13%,如果销售统一为6%,这里就产生了一个税收漏洞,所以明确外卖中的未加工产品,按兼营销售货物来征税。但对于堂食,则没有这个解释,所以堂食中的酒水销售,依然可以按餐饮服务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十二条: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学习心得】这条规定,进一步拓宽了餐饮服务的范围,不局限于必须提供餐饮场所,只要同时满足两个要件,也可以适用餐饮服务税目。一是现场制作食品,二是直接销售给消费者,二者缺一不可。

按照这个规定,有些大超市有现场制作的食品,对于超市销售这些现场制作的食品,应该适用“餐饮服务”税目。 

虽然政策在不断完善,但现实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让人觉得难以界定。

比如:一个大饭店自产的月饼很有特色,某超市从该饭店购进一批月饼销售,该饭店销售这批月饼适用“销售货物”还是“餐饮服务”税目呢?

按照140号文件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但按照31号规定,如果现场制作食品不是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就不能按照“餐饮服务”缴税。

超市购买食品取得餐饮服务的发票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超市明明是在购进销售货物,并没有享受到餐饮服务,取得一张不能抵扣进项税的餐饮业发票是不是很冤?

我的理解是,31号公告更好地完整地了餐饮服务,这笔业务实质上是销售货物,而不是提供餐饮服务,应该按照销售货物开票并缴税。

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封面图片来源于公众号:图说一分为Z    

摄影:顾伯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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