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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当代连带民事协约家庭研究

 法学生doc 2019-10-08

张民安

目录

一、法国当今民法上的三类六种家庭

二、连带民事协约的一般理论

三、连带民事协约成立的实质性条件

四、连带民事协约成立的形式条件

五、连带民事协约家庭未破裂时所产生的法律效力

六、连带民事协约家庭的中断

一、法国当今民法上的三类六种家庭

在民法上,“家庭”(famille)这一词语的最初含义是什么,民法学者作出的说明并不完全相同。某些民法学者认为,“家庭”这一词语最初来源于拉丁语“familia”,其含义是指“生活在同一屋檐下”,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共同生活在同一屋檐下时,他们之间所形成的此种结合关系就是“家庭。”而某些民法学者则认为,“家庭”这一词语的最初含义并不是指“生活在同一屋檐下”,它仅是指一种广义的财产(un patrimoine),两个家族的人之所以通过婚姻结合在一起,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他们的财产。

在当今社会,民法学者普遍认为,所谓家庭,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因为血缘关系或者婚姻关系结合在一起所形成的一种集合体(groupement de personnes unies)。不过,此种界定方式也受到某些民法学者的批判,这些民法学者认为,此种界定可能能够满足20世纪60年代之前的社会要求,但是,无法满足20世纪60年代之后的社会要求,因为在20世纪60年代之前,家庭关系要么是通过血液关系建立起来的,要么是通过婚姻关系建立起来的,在血液关系或者婚姻关系之外,人们无法建立家庭,即便他们在血缘关系或者婚姻关系之外建立家庭,他们所建立的家庭也属于所谓的非法家庭,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家庭。而到了20世纪60年代之后,家庭除了可以通过血液关系或者婚姻关系建立之外,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建立,例如,通过非婚同居或者连带民事协约的方式建立,并且通过这些方式建立的家庭也不再是所谓的非法家庭,它们也像通过血缘关系或者婚姻关系建立的家庭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当今法国,无论是立法者还是民法学者均将家庭分为三类六种:所谓三类家庭,是指婚姻家庭、非婚同居家庭和连带民事协约家庭,所谓六种,则是指这三类家庭当中的每一类均包含异性和同性两种:异性婚姻家庭和同性婚姻家庭,异性非婚同居家庭和同性非婚同居家庭,异性连带民事协约家庭和同性连带民事协约。在这三类六种家庭当中,异性婚姻家庭和异性非法同居家庭历史最为悠久,而同性婚姻家庭、同性非法同居家庭与两种连带民事协约家庭一样历史短暂,因为它们在历史上是不存在的,仅仅到了当代社会,它们才开始得到承认,没有当代社会的存在,连带民事协约是无法产生或者存在的,无论是异性的还是同性的,均是如此。

二、连带民事协约家庭的一般理论

(一)连带民事协约的界定

在法国,民法典第515-1条对连带民事协约(pacte civil de solidarité 简称为PACS或者Pacs)作出了明确界定,它规定:所谓连带民事协约,是指两个成年人为了组织他们之间的共同生活体而签订的一种契约,无论签订此种契约的两个成年人是异性还是同性。法国,立法者对连带民事协约作出的此种界定被民法学者普遍采用,民法学者在对连带民事协约作出界定的时候直接采用了立法者所作出的此种界定。

(二)连带民事协约家庭的产生和发展

在法国,连带民事协约家庭是由法国的立法者在1999年规定的。在1999年,法国的立法者通过了1999年11月15日的法律,该法被编入法国民法典,这就是法国民法典第一卷“人”当中的第13编,该编的标题为“连带民事协约与非婚同居”,该编共计二章,其中的第二章对“非婚同居”作出了规定,这就是法国民法典第515-8条,已如前述。而其中的第一章则对“连带民事协约”作出了规定,这就是法国民法典第515-1条至第515-7条。

鉴于法国1999年11月15日的法律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法国的立法者此后多次对这些法律条款作出修改。例如,在2007年,法国的立法者通过其制定的2007年3月5日的法律对其中的第515-1条和其他几个法律条款作出了修改。再例如,在2011年,法国的立法者通过其制定的2011年3月28日的法律对其中的第515-3条作出了修改。此外,法国立法者在2009年通过其制定的2009年3月12日的法律创设了第515-7-1条。

在法国,虽然连带民事协约家庭产生的历史较为短暂,但是,连带民事协约家庭在法国现实生活当中则获得了非常大的成功,因为,自从法国的立法者在1999年通过制定法认可了此种制度以来,不仅大量的人按照连带民事协约的方式生活,而且按照此种生活方式生活的人数量越来越多。有统计表明,到2010年1月止,法国有100万人按照连带民事协约的方式建立了生活共同体。

(三)连带民事协约的性质

在法国,民法典第515-1条将连带民事协约看作是一种契约,认为此种契约就像一般的契约那样是由两个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表示建立的,已如前述。

在法国,即便立法者已经在其制定法当中对连带民事协约的性质作出了规定,民法学者仍然对连带民事协约的性质存在争议,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理论:其一,认为连带民事协约仅是一种单纯的契约(contrat),不是一种制定法上的法律制度。其二,认为连带民事协约并不完全符合一般契约的要求,它最明显的特征是其制定法上的法律制度特征(aspect institutionnel)。其三,认为连带民事协约是一种制定法上的契约(contrat institutionnalisé)。

笔者采取上述第三种理论,认为连带民事协约属于一种“制定法上的契约”。一方面,连带民事协约是契约当事人之间的契约,此种契约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而建立,如果没有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的合意,则他们之间是不可能建立连带民事协约的。另外一方面,此种契约属于制定法所规定的一种契约,它的成立条件、成立形式和法律效力均受到了制定法的规范和调整。

三、连带民事协约成立的实质性条件

在法国,连带民事协约的成立所应当具备的实质性要件(conditions de fond)包括:契约当事人的性别;契约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契约当事人的同意;契约当事人之间的客体;契约当事人之间的障碍。

(一)连带民事协约当事人的身份和性别

在法国,连带民事协约应当具备的第一个实质性条件是,此种契约应当由两方当事人缔结,法国民法学者普遍将缔结连带民事协约的两方当事人称为合作者(partenaires)。根据法国民法典第515-1条的规定,连带民事协约的两个合作者应当是两个自然人(deux personnes physiques),法人不能够成为连带民事协约的当事人。

在法国,能够成为连带民事协约当事人的两个自然人既可以是异性,也可以是同性,如果连带民事协约的两方当事人在性别上属于异性,则他们之间的连带民事协约被称为异性连带民事协约,如果连带民事协约的两方当事人在性别上属于同性,则他们之间的连带民事协约就被称为同性连带民事协约。无论是异性连带民事协约还是同性连带民事协约,他们的成立条件、成立形式和法律效力均是一样的。

(二)连带民事协约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在法国,连带民事协约应当具备的第二个实质性条件是,连带民事协约的当事人应当是成年人(personnes physiques majeures)。在2007年之前,能够缔结连带民事协约的“成年人”仅是狭义的,仅是指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处于监护当中的成年人或者处于财产被管理当中的成年人均不包括在内,他们均无法缔结连带民事协约,即便他们已经获得了法官、家事委员会或者财产管理人的同意,也是如此。此外,在2007年之前,未成年人一律不能够成为连带民事协约的当事人,即便他们是已经被解除了亲权关系或者监护关系的未成年人,也是如此。因为这样的原因,在2007年之前,连带民事协约当事人的缔约能力要高于婚姻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到了2007年,法国的立法者通过其制定的2007年3月5日的法律对上述规则作出了修改,使处于监护当中的成年人或者处于财产管理当中的成年人有缔结连带民事协约的可能。在2009年,法国的立法者通过的2009年1月1日的法律正式承认,如果获得了监护法官、家事委员会或者财产管理人的同意,处于监护当中的成年人或者处于财产被管理当中的成年人也能够像婚姻当事人那样缔结连带民事协约。法国民法学者也认可此种理论。

至于说已经被解除亲权关系或者监护关系的未成年人是否有缔结连带民事协约的资格,法国民法典第515-1条作出了否定的回答,但是,法国的民法学者则认为,被解除了亲权关系或者监护关系的未成年人也应当具有此种缔结能力,他们也能够像正常的成年人那样缔结连带民事协约。

(三)契约当事人的同意

在法国,连带民事协约应当具备的第三个实质性条件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同意与对方签订连带民事协约,如果一方当事人同意与另外一方当事人签订此种契约,而另外一方当事人反对与其签订此种契约,则他们之间无法建立连带民事协约。

连带民事协约的当事人对连带民事协约作出的同意应当是自由的,是没有任何瑕疵的,如果连带民事协约的当事人是基于误解、胁迫或者欺诈而作出同意的表示,则他们之间的连带民事协约是无效的,不过此种无效并非绝对无效而仅为相对无效。

(四)契约的客体

在法国,连带民事协约应当具备的第四个实质性条件是,连带民事协约应当具有客体(l’objet du ccontrat)。在法国,连带民事协约的客体并不是合作者之间的共同生活,而是组织共同生活,也就是,合作者是为了组织他们之间的共同生活才签订连带民事协约。

所谓共同生活,也称为共同生活体,是指连带民事协约的两方当事人像婚姻当事人或者非婚同居当事人一样生活在同一屋檐下,他们一起吃饭,一起饮水,一起睡觉。因此,连带民事协约当事人之间的共同生活同婚姻当事人或者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共同生活并没有任何差异。

不过,连带民事协约当事人之间的共同生活并不是连带民事协约的客体,因为连带民事协约的客体并不是合作者之间的共同生活,根据连带民事协约来组织或者安排他们之间的共同生活才是连带民事协约的客体。

在法国,既然立法者认为连带民事协约仅是合作者之间组织或者安排他们之间的共同生活的一种契约,则连带民事协约的当事人如何组织、安排他们之间的共同生活,应当由连带民事协约的当事人自由决定,连带民事协约的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图来组织或者安排他们之间的共同生活。例如,他们可以自由决定住所的位置,能够自由的组织或者安排他们之间的经济生活。

不过,他们享有的自由组织、安排其共同生活的权利往往体现在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方面,很少会体现在他们之间的人身关系方面,因为法国的立法者在其制定的法律当中对他们之间的人身关系施加了众多的限制,他们之间的契约组织或者安排不能够违反立法者所施加的这些限制,因为立法者是基于公共秩序维持的目的施加这些限制的。例如,立法者明确规定,连带民事协约的合作者应当彼此承担协助义务。此外,即便是在财产关系领域,他们组织或者安排其共同生活的自由也受到立法者所施加的限制,例如,法国立法者规定,连带民事协约当事人之间的家庭生活费用必须由双方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连带民事协约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缔结此种契约的障碍

在法国,虽然连带民事协约在性质上仅属于一种契约,但是此种契约并非仅是一种单纯的契约,它实际上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生活共同,甚至还涉及到生儿育女的问题。因此,为了防止近亲繁殖,或者为了维护公共秩序或者良好道德,法国的立法者也明确禁止某些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之间签订连带民事协约。

根据法国民法典第515-2条的规定,直系血亲之间,直系姻亲之间,三等亲(troisième degré)范围内的旁系血亲之间不得缔结连带民事协约;已婚人士或者已经同第三人之间签订了连带民事协约的一方当事人不得再与另外一方当事人签订连带民事协约,除非该人在与另外一方当事人之间签订连带民事协约之前已经离婚或者已经中断其与第三人之间的连带民事协约。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这些障碍,则他们之间所签订的连带民事协约将会因此无效。

四、连带民事协约成立的形式条件

在法国,连带民事协约的成立除了应当具备以上的实质性条件之外还应当具备一些形式上的条件(conditions de forme)。根据法国民法典第515-3条的规定,这些条件包括三个:其一,当事人之间签订书面形式的连带民事协约;其二,两方当事人共同将其书面契约向一审法院申报。其三,一审法院对当事人的申报予以登记和公开。

(一)当事人之间签订书面契约

在法国,连带民事协约成立的第一个形式要件是,连带民事协约应当采取书面方式(rédaction du contrat),不得采取口头方式。在1999年,立法者规定,连带民事协约仅需采取私证书方式,无需采取公证书方式。但是,到了2006年,由于2006年7月23日的制定法对连带民事协约作出的修改,当事人之间的连带民事协约既可以采取公证书(acte notarié)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私证书的方式。

(二)两方当事人共同向一审法院申报

在法国,连带民事协约成立的第二个形式要件是,连带民事协约的两方当事人共同将其签订的书面契约向契约所规定的共同住所(leur résidence commune)地的一审法院申报。在向一审法院申报的时候,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交他们之间所签订的契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并且要提交证明他们之间不存在上述障碍的证明。

(三)一审法院对当事人的申报予以登记和公示

在法国,连带民事协约成立的第三个形式要件是,受理当事人申报的一审法院在认定当事人符合登记条件的情况下将当事人的申报予以登记并按照所要求的方式将此种登记予以公示。在进行登记的时候,法官应当载明登记的确切日期,因为当事人的身份从登记之日起开始产生。但是,连带民事协约对当事人的对抗效力则是从连带民事协约被公示之日起开始产生,不是从登记之日起开始产生。

五、连带民事协约家庭未破裂时所产生的法律效力

(一)连带民事协约家庭未破裂时所产生的两种法律效力

在法国,一旦连带民事协约被登记,则此种登记将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而一旦连带民事协约被公示,则此种公示也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

(二)连带民事协约登记之后对当事人产生的法律效力

在法国,当事人之间的连带民事协约从登记之日起开始对他们产生法律效力,此种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连带民事协约的当事人之间开始产生某些人身关系;其二,连带民事协约的当事人之间开始产生某些财产关系。

1、连带民事协约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

在法国,连带民事协约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很少,这一点同非婚同居极其类似而区别于婚姻,因为婚姻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表现形式众多。根据法国民法典第515-4条的规定,连带民事协约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人身关系仅有两种:

其一,共同生活的义务

在法国,连带民事协约的两方当事人均应当承担共同生活的义务(s'engagentà une vie commune),此种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连带民事协约不得免除此种义务。所谓共同生活的义务,是指两方当事人不仅有义务共同居住在一起,有共同的住所,而且还有义务以配偶的身份生活在一起。

其二,物质上的帮助和互相协助的义务

在法国,连带民事协约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物质上的帮助(une aide matérielle)义务和互相协助的义务(une assistance réciproques)。此种义务既具有人身性质,也具有财产性质。在法国,此种义务虽然也属于法定义务,但是,法国民法典允许契约当事人在契约当中此种义务的履行作出约定,一旦作出了约定,他们之间的义务履行就按照契约规定的方式履行,如果他们之间的契约没有对义务的履行方式作出约定,则他们履行义务的方式取决于各自能力的大小(facultés respectives)。

2、连带民事协约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在2006年之前,法国民法典第515-5条对连带民事协约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作出的规定不同于2006年之后该条对连带民事协约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作出的规定,因为在2006年,法国的立法者通过2006年6月23日的法律对法国1999年11月15日的法律进行了修改。

2006年之后,民法典第515-5条对连带民事协约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作出了新的说明,根据这些新说明:其一,除非契约当事人在契约当中作出相反的规定,否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对其个人财产享有管理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其二,无论是在连带民事协约缔结之前还是在连带民事协约有效期间所产生的个人债务,均由该人个人对其债权人承担。其三,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采取一切能够采取的手段证明,他们共同生活期间的某种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他是此种财产的唯一所有权人,无论是对对方当事人而言还是对第三人而言,均是如此。其四,在当事人共同生活期间的所有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无法举证证明属于其个人所有,则这些财产均被看作双方当事人的共有财产,在他们之间的生活共同体解散时,这些财产将会对半分配。

此外,连带民事协约当事人之间也不享有遗产继承权,这一点同非婚同居当事人是一样的。不过,如果连带民事协约的一方当事人生前立下遗嘱,将其遗产处分给另外一方当事人,则在立遗嘱人死亡之后,其遗产能够为另外一方当事人所继承。

(三)连带民事协约公示之后对第三人产生的法律效力

在连带民事协约未破裂期间,如果连带民事协约被公示了,则此种公示会对第三人产生某些法律效力,最主要的是,连带民事协约的当事人应当对家庭共同生活债务(les dettes duménage)负连带责任。

在法国,民法典515-4条明确规定,在当事人共同生活期间,如果一方当事人为了日常生活的需要(les besoins de la vie courante)而对第三人负担债务,则此种债务并不属于该方当事人的个人债务,而属于双方的共同债务,双方当事人应当就此共同债务对第三人承担连带偿还债务。不过,如果该方当事人支出的费用明确过高,则另外一方当事人不对其支出的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明确同意承担的除外。

六、连带民事协约家庭的中断

在法国,民法学者有时将连带民事协约的中断(rupture)也称为连带民事协约的解除(la dissolution),有时则将其称为连带民事协约的“终止”(prend fin),而有时则混用中断、解除和终止这三个术语。在法国,连带民事协约可以因为一定的原因而中断;在某些情况下,此种中断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原则上,连带民事协约的中断不会产生法律效力,但是,在例外情况下,连带民事协约的中断仍然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

(一)连带民事协约家庭中断的原因

在法国,民法典第515-7条对连带民事协约家庭中断的原因(causes)作出了明确列举,它认为,连带民事协约可以因为四种原因而中断:其一,一方当事人死亡。在共同生活期间,如果连带民事协约的一方当事人死亡,则他们之间的连带民事协约自然会终止。其二,一方当事人结婚或者两方当事人结婚。在共同生活期间,如果连带民事协约的一方当事人甚至两方当事人与别人结婚,他们之间的连带民事协约会中断。其三,连带民事协约的两方当事人协商解除他们之间的连带民事协约。连带民事协约是基于两方当事人的同意而建立的,因此,如果两方当事人经过友好协商而解除他们之间的连带民事协约,则他们之间的连带民事协约当然也因此而终止。其四,一方当事人单方面解除其与对方当事人的之间的连带民事协约。即便另外一方当事人不同意,一方当事人也有权单方面终止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连带民事协约。

除了民法典对连带民事协约的中断原因作出了规定之外,法国民法学者也普遍对连带民事协约家庭中断的这四种原因作出了说明。

(二)连带民事协约家庭中断的程序

在法国,连带民事协约的中断也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formalités),因为此种中断除了会影响连带民事协约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之外还会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法国民法典第515-7条对连带民事协约家庭中断的程序作出了规定。

根据这一条款的规定,如果连带民事协约因为一方当事人的死亡或者结婚而中断,在得到适格官员通知的情况下,对连带民事协约进行登记的一审法院的登记官员应当进行中断登记并且予以公示。如果连带民事协约的双方当事人合意解除他们之间的连带民事协约,则他们应当将其解除连带民事协约的共同声明提交给一审法院的登记官员,并由一审法院的登记官员予以登记和公示。如果连带民事协约仅由一方当事人单方面解除,则该方当事人除了应当将其解除决定通知另外一方当事人之外,还应当将其通知的复印件交付给一审法院的登记官员,由登记官员予以登记和公示。

对于连带民事协约的双方当事人而言,连带民事协约的中断从一审法院履行了中断登记程序之日起开始生效,而对于第三人而言,连带民事协约的中断则从一审法院对中断履行了公示程序之日起开始生效。

(三)连带民事协约家庭中断所引起的法律关系

在法国,连带民事协约一旦中断,则此种中断也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某些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三种法律效力:

其一,权利义务的清算(la liquidation des droits et obligations)。法国民法典第515-7条规定,一旦当事人之间的连带民事协约家庭中断,他们应当自行对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清算。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法就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清算达成协议,则由法官对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清算。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否则,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清算应当遵循法国民法典第1469条的规定。换言之,在对连带民事协约家庭中断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清算时,应当采用婚姻当事人离婚时权利和义务的清算规则。

其二,滥用中断权的的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如果连带民事协约的一方当事人滥用他们享有的连带民事协约家庭中断权,则他或者她滥用其中断权的行为构成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和第1383条所规定的过错行为,在符合过错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情况下,他或者她应当就其滥用中断权的行为对对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其三,连带民事协约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所谓住所租赁权的持续权和续租权。就像婚姻当事人和非婚同居当事人一样,连带民事协约当事人也享有住所租赁权的持续权和续租权。根据法国法律的规定,如果连带民事协约的一方当事人与出租人签订了住所租赁契约,即便该方当事人死亡或者放弃其承租的住所,他与出租人签订的此种住所租赁契约仍然对另外一方当事人有效,另外一方当事人在租赁契约规定的期限届满时享有继续租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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