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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的四大忌讳

 激扬文字 2019-10-09

这是2016年5月6日在新浪博客的一篇旧文,我不太赞同湖北老乡张明楷教授“不要做无罪辩护”的观点,而是认为律师应该以无罪辩护为基本原则,除非现有证据足以推翻律师的无罪判断,或者妥协更有利于当事人合法利益。当然,律师的无罪辩护也需要讲究策略,切忌“知其不可而为之”。

无罪辩护的四大忌讳

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能够把白的还原成白的这是优秀律师,能够把黑的说成白的那是优秀讼师。能够把黑的说成白的,在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国家有较大的可能,例如辛普森杀妻案。但在罗马法系的法官断案国家基本不会出现,法官的法律经验不是陪审团那些“群众”可比。中国长期是一个“成文法”国家,这就使得律师需要考虑的是法律规定与法官经验,而不是陪审团的“群众情绪”。无罪辩护是律师最高水平的体现,但同时也有诸多忌讳。

1、明知有罪的案件切忌无罪辩护

律师是法律专业人士,他们通过办案经验与专业素养应该“明知”某些案件不可能判无罪,例如药家鑫杀人案、李某一强奸案、夏俊峰杀人案、林森浩投毒案。既然这些案件“法律人”根据经验内心确信不属于“无罪”案件,那么律师就应当从实际出发放弃无罪辩护改为轻罪辩护。

律师的刑事辩护应该是“有效辩护”,“无罪辩护”不能变成仅仅赢得掌声不能赢得法官认可的“无效辩护”。刑事辩护律师作为刑事法律专业人士,应该主导辩护策略而不是受制于舆论压力或家属压力。不过,此条也有“例外”,那就是“一旦认罪则死立决”案件。我曾办理茂名王某制造贩卖毒品523.4公斤案件,就是通过无罪辩护来失去破坏法官“内心确信”,扩大案件疑点。

无罪辩护的四大忌讳

2、可能有罪的案件切忌无罪辩护

如果说律师明知是有罪的案件却做无罪辩护是“方向错误”,那么可能有罪的案件做无罪辩护则是“方法错误”。“存疑无罪”的案件在制度完备的法治国家是辩护律师的重要选项,但在中国这样法官不仅要考虑法律问题而且要考虑政治问题的国家,辩护律师要求“存疑无罪”在庭审阶段不太合适。“无罪辩护”往往是“决一死战”难以有退路,而且失去法官的“同情分”。

“存疑无罪”只要是刑事审判“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或者存在一切程序性缺漏。刑事辩护律师以此来争取不批捕、不起诉是有效的,但要争取“无罪判决”是极为艰难的。此时律师要么在“庭前”进行无罪辩护,要么在庭审阶段以“无罪质证”来争取“轻罪判决”。许多案件判处缓刑、免于刑事处罚或判处数月徒刑,都是法官不便于做出无罪判决的“变通”。

3、明显无罪的案件切忌轻罪辩护

明显无罪的案件,律师应该理直气壮地“无罪辩护”。无罪辩护最佳时间是没有批准逮捕前的“黄金三十七天”,此时律师应当通过询问嫌疑人并与办案人员交流,结合自己的经验得出可能无罪的意见,然后以法律意见书形式向办案机关提出无罪释放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建议。在案件进入庭审之前,“明显无罪”的案件都应当进行无罪辩护而不是轻罪辩护,否则就是对当事人不负责任。即使进入庭审阶段,只要存在关键证据硬伤且无法补充、明显适用法律错误,律师都应该进行无罪辩护。当然,许多法院对于“明显无罪”的案件通常是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但律师的无罪辩已经起到护效果。

无罪辩护成功率很低,全国法院做出的无罪判决率不超过万分之八。这一方面固然是法院不敢轻易作出无罪判决考虑到“政治影响”,另一方面也是许多律师不敢坚持“无罪辩护”,而且“庭前”无罪辩护分流了大量无罪释放案件。我曾代理过“三打”期间的“无罪辩护”案件,一审判处三年,二审我依旧“无罪辩护”,二审通过审判委员会改为缓刑。

无罪辩护的四大忌讳

4、无罪辩护切忌不与委托人沟通

无罪辩护成功率低、风险较大,辩护律师切忌不与委托人沟通。辩护律师固然享有“独立辩护”权利,但这种权利源自当事人的信任与委托授权,而不是违背当事人意志来完成。辩护律师当然要主导辩护策略,但是否做无罪辩护应当与委托人充分协商,争取他们的理解与支持。辩护律师没有与委托人充分协商,却去博弈那不足万分之八的无罪判决率,很容易为以后一旦辩护失败引起冲突埋下祸根。

我曾代理一桩“命案”,侦查机关以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我认为被告人“不是真凶”应该无罪,但考虑到“发展下线”对死者的坠楼身亡有一定的过错,愿意作出民事赔偿。与委托人充分协商后,我采取这种即使无罪辩护又愿意赔偿的辩护策略,结果法院做出了一年有期徒刑的判决。“无罪辩护”很容易让家属期望值过高、法官反感而具有极大的职业风险,这就需要辩护律师与委托人有效沟通。

无罪辩护是律师在庭审辩护中的“首选”,然后根据证据材料逐渐“说服”自己调整辩护策略。但在庭审中,无罪辩护需要高度谨慎,切忌为了其他目而忽视当事人利益。律师在案件代理过程中,眼中只有证据、法律与当事人利益。

无罪辩护的四大忌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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