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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位妊娠宫外孕误诊医疗事故

 医疗律师李 2019-10-10

异位妊娠宫外孕误诊医疗事故

原告岳XX诉称,2012年9月10日,原告因身体不适前往被告处就医,后经被告诊断为宫内早孕,2012年9月14日,被告为原告实施人流手术。术后半月,原告出现腹痛症状,遂前往XX总医院检查,后经诊断为异位妊娠。2012年10月3日,原告突感下腹撕裂样疼痛,于当日在医院接受右侧输卵管切除手术。原告认为:被告的错误诊疗行为致使原告右侧输卵管切除,给原告的身心造成重大伤害。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584元、误工费15669元、护理费104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2000元、鉴定人出庭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659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2901元(前述赔偿数额按70%比例,由被告承担);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北京XX医院辩称,我方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故请求驳回原告之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0日,岳XX因身体不适至北京XX医院治疗,现岳XX认为被告诊疗行为不当,故提起相关诉讼。

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确定,法庭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相关鉴定,该中心于2013年10月31日出具鉴定报告,其鉴定结论为:

1、北京XX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岳XX的诊治过程中存在手术指征掌握不准确、术后告知不充分的医疗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岳XX的损害后果(右侧输卵管被切除)存在次要因果关系,本例医疗过错等级应属C级,即医疗过错参与度理论系数值为25(对应的医疗过错参与度系数值为20%-40%)。

2、被鉴定人岳XX右侧输卵管被切除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评定为90日、营养期评定为60日、护理期评定为60日。为此,岳XX支付鉴定费12000元,后岳XX不服鉴定结论,并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为此,岳XX支付鉴定费1000元。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考虑鉴定报告意见及本案案情,本院判令北京XX医院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考虑双方提交的证据及诉辩主张,本院认定原告主张的医疗费65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残疾赔偿金65904元系合理损失,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虽未提供相关证据,但考虑其实际治疗需要,本院认定为合理损失,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过高,且未提供相关就业证明、完税证明,本院参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予以酌定为4063元。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过高,且未提供相关费用发生证明,本院参考鉴定意见,予以酌定为6000元。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本院考虑原告的伤残程度及被告的过错程度,予以酌定为8000元。原告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52901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考虑原告的实际情况,本案对该项请求不予处理,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岳XX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共计三万四千七百二十元四角;

二、北京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岳XX精神损害抚慰金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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