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原告系单亲家庭,与被告系父子关系。被告再婚后,父子关系恶劣。原告身体健康,在2018年满18周岁,并在同年考入大学,学制四年,每年需学费、生活费等各种费用2万元。其父亲不愿意承担相关费用。 原告认为作为父亲的被告,理应承担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教育费、生活费等费用。据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就读大学四年期间费用总计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争议焦点: 原告作为大学生是否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否有权要求其父亲支付教育费、生活费等抚养费。 案件分析: 1、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义务。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因此,父母有抚养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义务,给付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2、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含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的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3、父母没有义务为成年大学生提供抚养费 本案原告作为身体健康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虽然在接受高等教育,但不符合“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认定条件,其父母无义务承担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抚养费用。 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可以通过勤工俭学、助学贷款等手段自行解决上大学期间学费、生活费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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