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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在法庭上'用证据说话'?

 送_汤 2019-10-10

证据是民事诉讼案件胜败的关键。

在一定意义上,“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每一份法院判决(尤其是一审判决)在本院查明部分前,均会对案件所涉证据材料进行列举、综述,这说明证据是法院查明事实的基础。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要从证据材料中裁剪所需事实,并基于这些事实及法律规定,最终形成内心判断。因此,如果案件代理过程中不能全面地收集、组织证据,并将证据所反映的信息高效地传递给法官,可能会影响整个案件的走向。

由此可见,学会“用证据说话”,是每一位律师必须具备的核心技能。

一、证据收集、组织过程中

需要具备良好的证据思维

律师在面对具体案件时,需要先找到案件的切入点,通过一定的思路去收集证据,并将这些证据有意识地进行组织、编排,这就是证据思维。

在确定具体思路之前,不妨先问自己一个问题:在这个案件中你需要证明什么,法官又会关注什么?

事实上,我们通过经典的三段论推演模型就能得出结论。模型中,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通过大前提与小前提之间的往复对应,最终推导得出结论。因此,法官与律师最为关注的,就是那些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直接且必要的事实,即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直接相关的事实。以股东出资瑕疵责任为例,《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判断股东应否承担责任时至少需要证明如下事实:1、债权人对公司享有合法债权;2、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出资义务;3、公司出现了“不能清偿”的情况。通过法律规范来搭建要件事实的框架,有助于我们理顺思路,并进一步检视既有证据在哪些环节是薄弱的甚至是缺失的,进而有针对性地进行补足。因此,要件事实应作为我们在证据收集、组织过程中的主线。

但实务中的案件千差万别,不可能确保每个案件中的要件事实证据都能齐备。在要件事实证据缺失的情况下,就需要通过其他证据进行补强。例如,双方对于合同中约定的 “经营管理权移交”存在较大争议,又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移交的具体内容,此时就需要通过协议签订背景、合同目的、行业惯例等方面的证据来作补强。因此,证据收集、组织过程中除了要件事实这条主线外,还有一条支线,即背景性、辅助性事实。这两条脉络并行不悖,相得益彰。

二、证据呈现中

要特别重视证据清单的作用

完成证据收集、整理以后,需要将证据呈现给法官。实务中,很多律师可能认为证据清单本身并不重要,其作用仅是简单的证据罗列,甚至有律师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认为证据清单中不能写的太多,否则容易暴露我方的诉讼思路,给对方针对性反击的机会。

对于该观点,我们并不认同。其实大家可以先思考一个问题:证据清单主要是给谁看的?我们认为,制作证据清单主要是给裁判者看的,而不是对方。事实上,无论你的证据清单写得是否明确、具体,对方在详细审查证据后,必然能够大体知晓你的证明内容及目的,并无可掩藏之处。相反,绝大部分法官在庭前没有时间和精力去详细审阅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如果你提交的证据清单仅仅只是证据的罗列,法官就很难在庭前或者庭审过程中快速了解你所提交的证据内容,在庭后回看时也会费时费力。因此,大家要特别重视证据清单的作用。

进一步的问题是,什么样的证据清单能够让法官一目了然?在无讼学院往期的证据课程中,学员们课前制作的证据清单各不相同,或多或少均存在一定问题。例如:

在罗列的具体事项上,更是五花八门,例如序号、组别、时间、证据类别、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据形式、证明内容、证明目的、证据提交主体、原件/复印件、页码、份数等等。事实上,证据清单上呈现的项目越多,就越容易挤占有效信息的空间,导致主线不够清晰。

我们建议,除非法院有特别要求,证据清单中原则上仅列举:分组与序号、证据名称、证明内容及目的、页数这四个项目。天同在办案过程中,通常会采用这样一种证据清单:

通过这样一种形式,能够帮助法官快速了解证据材料的基本逻辑框架、主要证明内容以及证明目的,有助于我们将信息高效地传递给法官。

三、证据清单中

四个必备项目的填写方法

下文中,将按照前面提到的四个基本项目,逐一介绍每个项目的填写方法:

1、分组与序号。大家可以记住两个基本原则:第一,复杂证据可以按照要件事实进行分组,但最多不要超过两级编号。如前所述,要件事实不仅是证据收集过程中的主线,也是证据呈现中的基本框架。按照要件事实进行分组,有助于法官快速把握证据清单的逻辑架构。但同时,分组编号不要超过两级。两级编号是读者能够接受的最佳方式,超过两级编号,比如3-2-5这样的三级编号,甚至更复杂的四级编号,会明显增加读者的阅读负担。第二,不要将简单案件的证据人为复杂化。简单案件中可以不对证据进行分组,直接以平铺的方式呈现。

2、证据名称。同样有两个原则:第一,直接采用证据的原始名称。除非原始名称太长,此时可以选择其中最核心的部分作为证据名称。第二,对于同名/同类型的证据,可以使用编号或者日期加以区分。

3、证明目的与证明内容。这部分是证据清单的核心,可参考如下几个要点:

(1)表格式清单中,证明目的与证明内容可以分为两栏,每组证据对应栏中填写证明目的,每项证据对应栏中填写证明内容。这种呈现方式会更加清晰。

(2)证明内容、证明目的要与书状内容相呼应。证据的作用是为你的主张/抗辩提供支撑,故证据清单中的内容需要与书状相呼应。

(3)证据中的重要内容需要原文引用,比如重要的合同条款、有关部门已查明的事实等等。在证据清单中直接引用证据内容,可以避免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往复翻找,提高庭审效率。如果重要内容较多,可以制作专门的内容摘要。

(4)直接指明结论。很多人在写证明内容和目的时候,习惯于光引述客观内容,不点出结论。我们建议,填写证明目的时不要过于“羞涩”,最好简明扼要地将证明目的点出来。

4、页码编辑。在制作证据册时,推荐大家使用Adobe acrobat DC软件,并按照如下顺序进行操作:(1)先用word制作一份证据清单,空出页码栏。(2)使用Adobe acrobat DC软件,将各项证据合并成一个PDF,并添加页码。(3)根据编页情况,填写证据清单中的页码,再将证据清单与证据册合并即可。

四、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

庭审是律师的主战场,如何能够高效地将信息传递给法官,是庭审的制胜之道。因此,在正式开庭前,除了制作证据册以外,还需要完成以下几项准备工作:

1、对证据册中的主要内容进行标识。制作证据册以后,需要将证据册中的重要证据、重要条款进行标识,使法官能够快速锁定关键信息。我们不推荐大家在证据中直接用“文字”或“下划线”进行涂写,因为这样会改变证据本身的内容。建议大家使用便利贴和彩笔进行标识,让重要的内容更加醒目,同时也不会对法官阅读证据材料产生干扰。

2、对于特别复杂的案件,可以通过大事记、可视化图表等方式,使法官能够一目了然。例如在一些房地产建筑工程、国有企业改制、循环买卖交易案件中,往往事实复杂,证据繁多。为方便法官快速了解案情,把握证据的核心内容,我们可以通过制作案件大事记、证据摘要、可视化图表等方式,减轻其阅读负担,提高庭审效率。此类呈现方式并无一定之规,需要“因案制宜”。

3、举证时需引导法官翻阅证据册。其实这一点非常重要,但实务中却容易被忽略。有的律师在举质证阶段,喜欢侃侃而谈,甚至与对方展开辩论。但庭审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其特定的功能,举质证阶段应当聚焦在证据本身的内容上,不宜过度发散。因此,我们在举质证过程中语速不能过快,需要引导法官适时翻阅重要的证据材料,确保所表达的信息能够有效地传递给法官,这往往比精彩的辩论更加有效。

证据是民事诉讼的基石,如果在办案过程中熟练掌握、运用证据思维,就能在通往胜诉的道路上抢占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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