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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书面结论或不再作出处分决定等程序如何履行,以何种形式作出?

 anyyss 2019-10-11

      【条文规定】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9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第36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44条  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52条  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争议焦点】上述规定中,均涉及“不给予处分”问题,但其中作出书面结论该如何履行程序,按规定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又以何种形式作出?在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依据相关规定和精神,现作如下探讨:

依据党章第42条及相关规定,给予党员纪律处分必须经过一级党组织决定,党组织决定重大事项的方式是民主集中制,也即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对于免予党纪处分的,依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对犯错误党员免予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问题的答复》(中纪法复〔1995〕2号)规定,要按照党内警告处分的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按照上述规定精神要求以及免于党纪处分都要按照党内警告履行程序,对于死亡且有严重违纪行为的,要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必须要经过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同时要按照原干部管理权限、本应受处分档次等履行相应的程序要求。至于书面结论的形式则可多样,但原则上应该是以组织名义正式作出,应当符合公文的一般要求,个人认为免于处分书面结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可参照处分决定形式作出并送达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等人员,结论中应当列明几大要素,明确作出结论的批准机关及申诉权利等情况。

同理,对已经退休不再作出处分,按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的,也应当是组织的正式书面结论,为体现工作严肃性及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也可参照处分决定形式作出并送达当事人,明确有关结论的批准机关及当事人权利等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关于退休待遇的处理问题,尤其是养老金社会化后,能否如往常一样直接取消或者降低的有关政策不明确!其中对处级及以下干部更是在养老金之外无其他政治、医疗等待遇(部级、厅级干部还有养老金之外的待遇),因此在作出结论时要慎重用语,尽量使用条文原文,避免引起申诉等问题!

结论:即使死亡或者退休,有关结论或决定只要对当事人的利益、名誉等产生实质影响的,均应当按照相应管理权限,经过正当组织程序,以书面形式作出,这是法治精神和规则之治的基本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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