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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务处分法出台前,行政机关公务员被检察机关决定作出“罪微酌定不起诉”后,如何给予政务处分。

 anyyss 2019-10-11
        某行政机关公务员因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审查起诉后,被检察机关因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由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没有合适纪法衔接以及行为类型等条款,故在给予政务处分的适用条款和处分档次上存在争议?
        政务处分法草案第12条第3款规定,公职人员被“罪微不诉”或者“”有罪免罚”,应当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但鉴于该法尚未出台,目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又未有明确规定(第29条仅规定判处刑罚情形)。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2条、第3条、第6条、第8条等规定,可以考虑直接适用《公务员法》第59条第18项、第61条、第62条等规定而给予政务处分。同时,在处分档次上,考虑到党纪处分条例第31条规定了需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按照匹配原则或者党纪政务相当性,也应当给予政务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此外,在是否适用从轻、减轻等情节上,鉴于相关情节因素已在检察机关作出罪微酌定不起诉中予以评价和考虑,在作出党纪或者政务处分时不能重复考虑。这一原则,也是在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27条、第31条和第32条纪法衔接条款时,不适用从轻、减轻处分情节规定的理由。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政务处分法草案精神,以后主管机关和监察机关给予公职人员处分,均称为政务处分,对之前只有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才叫政务处分,主管机关作出的叫政纪处分的精神已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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