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是我国养老事业的重点。我国有约六成老年人生活在农村,随着人口结构转变和大量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农村老年人口比例远高于城市。相对而言,在城乡二元结构的框架内,农村财富积累及养老保障水平明显弱于城市。可以非常明确地说,我国未来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比城市更为严峻。世界银行发布最新报告指出,中国农村与城镇地区的老年人口抚养比差距预计将从2008年的4.5个百分点扩大到2030年的13个百分点,届时农村地区的老年人口抚养比会达到34.4%,而城镇地区则为21.1%。 1 我国农村养老发展历程 半个多世纪以来,我国农村养老从以家庭养老为主、集体与家庭养老相互结合,走向了以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保障为主、其他方式为辅的多元发展路径。 传统农业社会中的知识更替、技能传播的主要途径是长辈对晚辈口传手授,这种以年龄、经验、声望为基础的文化传播奠定了老人在家庭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传统的孝道文化和尊老传统,为农村生活中人际秩序、关系结构制定了基本行为准则。以上两个因素奠定了家庭养老作为长达几千年农业生产方式下一元养老模式的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农村实行了人民公社制度,摈弃了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生产机制而代之以公社为基础的集体生产方式。这一制度导致了两个变革:其一是将以户为单位的“自我”结算方式改为生产队为基础的“他我”结算方式,农户投入劳力以获取集体返回的报酬(粮食及少量货币),这些集体分配的报酬相较于农户自我经营所得而言,弱化了家庭养老的经济基础;其二,为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对孤寡等类型的弱势老人实施了“五保”制度,由集体承担养老责任。 随着人民公社制度的破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农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提高,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许多问题:农村生活单位的小型化降低了家庭的抗风险能力,社会道德观念滑坡弱化了对老年人的关注,知识传递和生产方式的变革降低了老年人的社会地位。所以,原有的集体与家庭相结合的农村养老模式不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必须有更新的、制度化的养老方式补充进来。于是,在传统的农村家庭养老之外,又出现了居家养老、退休养老、商业养老保险、新农保等多种社会化养老模式。由此可见,“从以家庭为主的一元养老、集体养老和家庭相结合的二元养老,到多元社会化养老模式的变迁可以看出,中国农村养老模式变迁的逻辑在于生产的社会化”。 2 我国现有农村养老模式 1.家庭养老模式。除少量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之外,我国绝大多数农村还是沿袭了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家庭经济承载能力和农村尊老文化是家庭养老的两个基础,在当前经济结构、社会结构、价值观念的大转型时期,家庭养老面临着非常严峻的挑战:农村人口出生率下降、家庭规模缩小,增加了子女的平均养老负担;人口迁移、农村空心化导致许多老年人劳务负担过重,相当比例的农村高龄老年人缺乏基本照料;部分农村青年道德滑坡,法制观念淡薄,相互推卸法定赡养责任;由于老人自身行为和意识与子女差距较大等原因,导致部分子女相互推诿、不愿意赡养老人。虽然我国自古确实有同农耕文化相匹配的养儿防老的观念,但在当前,仅靠家庭养老显然是不够的,市场经济和多元文化对传统孝道文化的冲击,使得孝道文化出现缺失和衰落,难以支撑家庭养老的重担。 2.五保供养模式。我国制定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及与之配套的《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从立法层面规范了五保供养制度,形成了从中央到市、县、乡镇、村集体上下协调的农村五保体系,使五保供养制度成为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内比较完善的一项基础工作。但是五保制度在运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从资金渠道来看,2000年以来,随着我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渠道随之调整,特别是取消农业税及附加后,供养经费又调整为主要从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理念的指引下,这种资金渠道很难完整贯彻落实。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许多农村地区实际上很难做到“应保尽保”,大量符合五保条件的农村老人无法享受到相应保障和服务。从五保供养的实际操作来看,养老机构的建设整体滞后于农村养老需求,使得《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的“集中供养”缺乏实施载体,同时也有许多老年农民不愿意离开家乡进入养老机构;村级社会组织建设滞后,村委会承担的行政任务过多,很难真正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的“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实行“分散供养”。 3.农村居家养老。当前,许多农村地区都在探索农村居家养老模式,以家庭为核心、以农村社区为依托、以养老服务为依靠,为居住在家的农村老年人提供以解决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养老服务,其形式主要包括创建农村托老中心为老人提供日间服务、派遣服务人员上门为老年人开展照料服务等两种方式。这种养老模式符合农村老年人的生活习惯和心理特点,有利于减轻子女和政府的负担,非常使得推广。但是在各地实践中也发现,农村居家养老还是存在一定问题:缺乏全国统一的政策性文件,致使农村居家养老的资金来源、平台建设无法规范;与居家养老相配套的管理机构、人员、设施很难落实;农村社会缺乏基本的共识和投入精神。以上问题使得我国农村居家养老仅限于各地区的初步探索,而这种探索往往取决于地方领导人的眼光和创新思维,故而存在很大的地区差异。 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我国于2009年开始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新农保变革了旧农保中主要由农民个人缴费的方式,改为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体现了政府的公共职能。而且,新农保借鉴了城镇职工统账结合的模式,建立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前者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这意味着中国农民60岁以后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保障。我国当前新农保的保障水平低,农民参保意愿和满意度不太高,这意味着新农保制度距离实现“农村老人普惠制的福利体系”这一目标还有很远的路程。 5.我国部分农村地区还实行了农村商业保险养老、退休养老的模式。前者是伴随部分农村地区居民收入水平提高、保险业繁荣、政府鼓励而发展起来的,但仅限于部分收入较高、意识较新的农民。但是,低利率和高通膨风险以及生活费用、医疗费的快速增长,使得主要依靠带有储蓄功能的商业养老保险模式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后者是在一些保留合作生产方式、集体经济发达农村,从村集体的财富积累中列支养老基金,对老年农民按一定周期支付一定养老金的制度,这种模式仅限于极少数经济发达的农村,很难推广。 3 我国农村养老的发展趋势 应大力发展养老模式的多元化。以上农村养老模式均有各自的优势,也存在明显不足。事实上,在地域幅员广阔、地区差异巨大的中国,实施全国一盘棋的农村养老模式在当前还不现实,各种养老模式的综合运用是必由之路。所以,多元化发展我国农村养老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我国农村养老发展的一个趋势。 在此过程中,应该坚持养老资源提供者的社会化、养老职能承担者的社会化、养老筹资方式的社会化等原则,在当前各种养老模式的基础上,发挥村域社区组织力量,发挥农民自身的合作力量,创造性地开展农村养老服务,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在这个方面,建立农村互助养老合作社是一条值得探讨的道路。 (未完待续,文章来源陈世海,《互助养老合作社:创新农村养老模式的一种探索》,有删改,侵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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