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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创新模式:互助养老合作社(下)

 乐康居 2019-10-12

前文已经分析,由于人口结构的巨大变化,我国农村地区有着数量惊人的老年人口,从优势视角的角度来看,完全可以将这看作是一种资源,构建农村互助养老合作社正是以这种资源为基础的,其核心理念是“以老人照顾老人”。为了促进这种新的、补充型养老模式发挥作用,有必要探索其建构及运行的模式。

农村互助养老合作社建构各方的职责

在建构农村互助养老合作社的过程中,直接涉及到地方党委和政府、基层村委会、农村老年人、老年人家庭等各个方面,在建构前应该明确各方职责。

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存在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大部门,各自负责政治运行、经济运行和社会运行的职能。而在我国当前,第三部门的力量最弱、发展最慢,已经很难与政府、市场相匹配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公权力代表的政府部门掌握了大量资源,对经济、社会各方面的渗入太深,管了很多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务。在当前创新社会治理中,应该赋予第三部门更多自主权,在其发育不良的现状下,第一部门和第二部门应给予直接扶持。所以,在建构农村互助养老合作社的过程中,作为公权力的代表,党委与政府应该承担鼓励、引导、支持、培训的职责,而不是具体深入到合作社的运行管理之中。首先,党委和政府应该向农村老年人宣传国家相关养老政策,积极鼓励老年人改变传统的养老观念;其次,应该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引导农村老年人成立不同类型的养老合作社;再次,在成立过程中,党委和政府不需要参与到具体运行和管理事务内,但是在起步阶段应该给予适当的资金、场地、设备的支持,在合作社运行中,应该给予税收等方面的减免;最后,应该重视农村养老合作社运行管理者的培训,以促进合作社的持续发展。

基层村委会作为地方基层政府管理职能的延伸组织,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所以,在农村互助养老合作社的建构中,村委会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职责,主要包括协调、宣传、协助和监督。首先,村委会应该大力宣传尊老、爱老、养老的社会价值观,促进政府和公众关注老年人问题,同时宣传农村社会养老中的合作社模式;其次,协调上级政府和基层农村群众,在政府政策和农民需求之间做好衔接、沟通等工作;再次,在动员、组织、管理等方面直接协助农村老年人建构养老合作社,并协助其正常运行;最后,对合作社的运行予以必要的监督,以促使其健康运行。

在党委政府的鼓励和引导、基层村委会的宣传协调之下,农村老年人应该发挥主人翁的意识,积极参与到农村养老合作社的建设之中,并且应主导合作社的运行,发挥互助精神,相互监督。事实上,农村老年人的参与是建构互助养老合作社的关键,没有解决这个问题,这种养老模式是无法形成的。作为农村老年人的家庭,在建构农村互助养老合作社上,首先在态度上应予以支持,积极鼓励老人参加,对于合作社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所需要的经费、物资、人力等应予以帮助,同时对合作社的运行状况应予以监督。

农村互助养老合作社的建构程序

在建构农村互助养老合作社的过程中,各方面应该承担各自职责,通力合作,按照法定程序、结合地方实际、稳步推进。

首先,以自然村为单位开展社会宣传和动员。地方党政部门、村委会应该深入农户家中。开展宣传和引导。当前,我国社会治理中尚未形成公众参与的氛围,在这方面,地方党政部门应该开展足够的动员和宣传工作。在宣传过程中,将互助养老合作社的益处、组织和运行方式对农村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进行说明,鼓励老年人积极参加。引导老年人家庭予以支持。此外可以用集体座谈、说明会等方式子以动员。同时,物色农村老年人中的积极分子,予以重点鼓动,增强其行动能力,使其在合作社的成立和运行中发挥主要作用。

其次,地方党政部门、村委会应该协助老年人骨干分子,发动其他老年人共同参与到互助养老合作社的筹备建设过程中。具体包括介绍合作社登记成立的条件;协助老年人制定合作社章程、召开成立大会,为合作社的住所、资金提供帮助;从老年社员中用直选的方式选举合适的管理团队和监督团队,协助成立合作社的理事会、监事会作为组织管理机构。在合作社成立过程中,老年人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方式,由合作社统一经营管理。最后,农村互助养老合作社成立以后,其运行和管理权完全交由合作社的老年人管理团队,基层党政部门和村委会仅承担资源提供、宏观指导的职责,不应直接干预合作社的运行。当然,在合作社面临困难时,政府部门、村委会应该予以协调解决。

农村互助养老合作社的运行方式

第一,农村互助养老合作社成立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其运行应该由合作社的理事会和监事会全权负责。地方党政部门、村委会不能以任何理由干预合作社的运转,这是基本原则。

第二,在合作社的收入来源方面,应该共同经营由老年人社员提供的土地,以此作为合作社的主要收入支柱。该项工作可以由合作社中身体状况较好的低龄老年人负责完成,如果欠缺合适的劳动力资源,也可以将士地租赁给合作社以外的其他人员,以收取租金的方式维持合作社中老年人的生活。如果是租赁经营,可以考虑由村委会出面,运用置换的方式,将老年人提供的±地连片衔接,以便于形成规模、适合机械化生产。提升±地的租贷价值。此外,在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中,还可以接纳政府资助和社会公众捐赠。这些收入也纳入合作社的集体资金之中,共同、合理使用。合作社的所有收入,均应用于社员的共同生活,而不应用于某些特殊成员的个人支出。例如,可以为所有老人支付新农台、新农保的费用,但是不能用于某位或某些老人的个人医疗支出。

第三,在合作社日常运行方面,应该由理事会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按照“分散居住、共同行动”的原则,开展分工协作。对于高龄、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且无子女照料的老年人,应该安排专人定时上门送餐、陪护、联络医疗、解决临时性的紧急问题等,这项工作可以由中低龄老人完成。当然,在合作社收入没有结余、无法进行分配(或者分配不足以偿付高龄老人享有的服务)的情况下,高龄老人的家庭应该承担一定的费用(无子女的高龄老人可以申请五保或农村低保)。对于中龄、未丧失自理能力的老人,首先的任务是自我照料,其次才是帮助合作社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例如协助文化活动的开展、陪护高龄老人等。对于有劳动能力的低龄老人,可以按照合作社的章程以及理事会的决议,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同时适当承担照料高龄老人的任务。如果合作社的土地是租赁给他人经营的,那么低龄老人则需要承担联络协调等工作。

第四,在合作社的服务内容方面,可以由理事会负责组织,开展定期聚餐、相互照料、协助处理各位老人日常家务、协助联系子女、协助照料儿童等服务。同时可以与基层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等非营利组织合作,开展老年人的免费疾病筛查、体检、心理调适等服务。由具备一定才艺的老人组织,共同开展农村文化活动,以丰富晚年生活,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

第五,在合作社的运行监督方面,监事会、村委会、老年人家庭成员、农村民众都可以参与,当然,监事会应该承担主要的、直接的监督职能。按照农业生产周期,合作社每季收成之后(通常是半年),就应该详细公布该段时间的各种收入和支出情况,以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对于被质疑的开支,理事会应该给予说明,并共同讨论在后续运行中这类开支是否还有必要,充分尊重监事会、社员大会和其他民众的意见,以保证农村互助养老合作社的健康、持续发展。

结语

      当然,需要再次说明的是,我国农村养老问题的解决是一个系统工程,应当坚持传统的家庭养老、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机构养老等模式,互助养老合作社仅仅是以上解决方式的一种补充,也是对当前创新农村社会治理的一种尝试。同时,本课题构建的模式,仅适合居住比较集中、大量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的农村地区,对于居住分散的地区,互助养老合作的模式很难具体实施;对于青壮年劳动力没有外出务工的村庄,由于并不缺少家庭照料的服务,养老合作社的建立也就没有太大必要。毕竟,社会治理职能的核心和主体是为社会成员提供各种基本的社会性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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