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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集体土地入市与征地制度的差异与协调

 神州国土 2019-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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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下简称入市)与征地制度改革试点的深入推进,两者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逐渐汇集,但由于制度本身的特殊性以及实际改革力度的差异,试点实践过程中两者的协调性不足、市场接纳度失衡问题逐步显现,成为当前改革试点中亟待破解的难题之一。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国家征地制度中的几点差异

一是入市与征地过程中,农民的地位不同。在征地中农民是被征收对象、地位被动、参与性弱,虽能参与部分环节并提出意见获取合理补偿,但无决定权。

二是入市与征地的时间成本不同。入市用时短,征地耗时长。

三是入市与征地的难易程度不同,入市地块灵活、涉及人员少,征收土地固定、涉及群体多,内部管理成本低。征地位置的固定性决定了涉及的农民无法选择,谈判风险大、管理成本高

四是入市与征地的实施效果不同。农民入市收益中直接获利多、长期看涨,征地补偿间接给予多、涨幅不大。

存在差异的原因

一是随着农民自主意识的增强,土地资产获益的期待提升。

二是农民希望长期持有土地,看重获取长期收益。

三是入市税费与征地之间平衡机制不健全。

思考与建议

一是农民对入市的接纳度提高后,征地改革面临的困难会相应增加。因此需要加强改革的系统性和关联性,深入研究入市与征地的衔接问题,实现协调平衡。

二是加强入市土地规划与计划,从总量和时序上对入市土地进行科学管理,有效避免因追求短期利益而盲目入市。

三是完善土地增值税核算。在成本得到足额补偿的基础上,以调节过高收入、确保国家收益为基本目标,尽快出台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范围与标准,保证集体与个人获得合理收益的同时,国家也获得足额的增值收益,有效调节入市收益,为征地改革留下缓冲空间。

四是加快集体经济组织市场化改造。引入现代企业制度,真正降低沟通管理成本、避免短期牟利、注重土地长期经营收益。

五是强化征地中农民的全过程参与,降低征地实施核心环节产生争议严重影响征地进展的风险。

六是完善征地区片价管理。强化征地区片价制度,确保3年~5年全面更新调整一次,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时效性与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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