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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免抵退税或免退税(计税依据)

 芳华1978 2019-10-13

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或者劳务和服务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已缴纳的增值税,或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三个基本政策: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又免又退)

(二)出口免税不退税(只免不退)

(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不免不退)

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退(免)税的方式

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免抵退税或免退税(计税依据)

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境外委托方提供原料、辅料等材料,按要求加工并收取加工费,进口料件及加工的成品,所有权属于境外委托方,来料加工的材料免税,出口免税,所以不涉及出口退税问题。

进料加工——自己“进口”材料,自己加工,然后复出口,进口料件及加工的成品所有权属我方经营单位。这种贸易类型的进口料件在缴纳保证金后一般是先免增值税进口,由于是免税进口,产成品复出口,所以免税材料的进项税就不能再退税。(免税来,免税走→未征税→免税材料不退税)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1.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进入特殊区域的出口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

4.销售给用于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5.向海上油气开采企业销售自产海洋工程结构物;

6.销售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7.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三)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四)一般纳税人提供零税率的应税服务

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零税率不同于免税。免税往往指某一环节免税;而零税率是指整体税负为零,意味着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已纳的税款,这就是所谓“出口退税”。

1.2016年5月1日起,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2.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列举服务等。

3.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且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境内单位和个人。

4.起点或终点在境外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起点或终点在港澳台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港澳台运输服务。

5.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区域,不属于国际运输。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免抵退税或免退税

(一)免抵退税办法

1.免抵退税的含义:

“免”——免征增值税;

“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

“退”——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2.“免抵退税”适用范围

(1)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

(4)外贸企业自己开发的研发、设计服务出口业务。

3.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注意】视同自产与视同出口是不同的概念。

(1)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①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②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③纳税信用等级A级。

④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⑤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2)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上述(1)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二)免退税办法

1.免退税的含义: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2.免退税的范围:

(1)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

(2)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

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1.除另有规定外,出口货物、劳务、应税服务,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

2.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服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注意1】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2019年新增)

【注意2】我国现行货物出口退税率绝大多数与适用税率一致;应税服务的退税率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一)基本原则

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免抵退税或免退税(计税依据)

(二)具体规定

1.生产企业(3种情形)

①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

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

③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

2.外贸企业(2种情形)

①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②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3.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注意】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设备。

4.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

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5.零税率应税服务(2种情形)

①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铁路运输方式载运旅客或货物的,为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航空运输方式载运旅客或货物的,为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或者应税服务收入。

②实行“免退税”办法:购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税收缴款凭证上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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