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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个醒! 公职人员出公差, 这几件事别踩“红线”

 lzh1027 2019-10-13

这几天,公务员圈子都在关心出差这件事。平时出差,该怎么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公差旅行两不误的神操作能不能过关?“北京西路瞭望”整理了最新标准和案例,发现出差“红线”还真不少,有必要给大家提提醒。

接待单位不得拒收餐费

今年7月,财政部等三部门发文规范中央级差旅费管理,要求中央单位出差人员自行解决相关费用、主动交纳,也要求接待单位按规定收取费用,不得拒收。近期,广东、河南、辽宁、天津、贵州、山东、陕西、福建、江西等地陆续出台差旅费管理新规。“北京西路瞭望”了解到,江苏办法也将严格参照中央单位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

各地新规在收交标准上与中央单位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基本一致,即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在交通费方面,各地普遍要求:“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在伙食费方面,按省级直属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伙食补助100元/人/天的现行标准计算,早午晚三餐应分别按20元、40元、40元缴纳费用。按现行交通补助标准,每人每日最高缴纳80元,每半天缴纳40元。

虽然各地新规与此前中央三部门规定大体一致,但不少地方在具体内容和操作方式上也提出一些新要求。

山东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山东区分不同情况,分类制定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标准,实现标准全覆盖。特别是市内交通费标准比中直机关更加细化,即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按每人每小时10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的标准缴纳交通工具使用费,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

河南要求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或租车出行的,应如实申报,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内部交通工具或在内部食堂用餐的,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在经营性餐饮服务单位就餐的,出差人员直接向餐饮服务单位支付相关费用并索取税务发票。

福建提出一天内由两家不同接待单位按规定各安排一次工作餐的,出差人员当天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出差人员在报销时应如实申报交费情况并提供交费凭证,作为报销附件归档。福建还明确“提倡、鼓励省直机关出差人员自行用餐或用车。自行用餐或用车的,报销时不需要提供交费凭证”。

接待单位不仅要按规定收取费用,而且接待标准也有相关要求。依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接待对象应当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个人去向要向组织报备

按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包括报告个人去向,是所有党员干部都必须遵守的组织纪律。

最新的党纪处分条例翻到第七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也规定,“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此前,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秦文峰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撤职处分,他的其中一条违纪行为就是“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要求报告个人去向”。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完善党员干部外出报备制度,制定很多具体细致的规定,比如:除了因公出差、出访要报备以外,周末或节假日离开本地区外出或者外出逾期也要报备;要报备的内容,包括外出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式,以及乘坐何种交通工具等。党员干部一定要弄清楚这些制度和要求,把该填报的出行信息如实填报。

假公函空子钻不得

“无函不接待、不报销”,2013年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作出明确规定。然而,仍然有人置若罔闻,玩起“小聪明”。

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浙江省岱山县衢山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姚某军、时任党支部书记王某智,时任长涂镇中心卫生院院长王某,时任东沙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倪某芳通过虚列公务接待清单,向其他乡镇卫生院索要公务接待公函的方式,先后多次违规报销餐费11000余元。

去年底,岱山县委巡察组进驻岱山县卫生健康局,对该单位开展常规巡察,在核查财务账目过程中,发现该局下属卫生院之间在短时间内发生多次接待,且接待事由写得潦草简略,并未体现实质接待内容。

巡察组到提供公函的乡镇卫生院查找线索,发现发生接待的日期并未产生相关差旅费支出。为什么这几天明明发了公函,去了外岛出差,却没有相应差旅费的报销清单?这里面有猫腻。

今年5月,岱山县纪委监委给予上述4人党内警告处分,对相关责任人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进行批评教育。案件发生后,岱山县纪委监委向县卫生健康局下发《监察建议书》,要求该局进一步查漏补缺,修订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发挥系统内部审计核查作用,严把经费管理关。据统计,1-8月,该局下属各基层卫生院“三公”经费同比下降50.6%。

公差私旅要不得

贵州省纪委监委近日通报曝光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其中包括六盘水市水城县法院执行局员额法官、审判员万某借公务差旅之机公款旅游等问题。通报显示,2017年7月,万某在带队到贵阳以及四川广安、雅安办案期间,私自回息烽(贵阳市辖县)老家探亲,并携其妻一同前往四川,途经乐山市时到乐山大佛等风景名胜区游玩,违规公款报销费用8570元。2018年12月,万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作为公职人员,出差考察是公务需要,不能随意更改行程、私自脱离组织、利用公款等进行与公务不相干的事情,更不能私自修改凭证、发票等来编造出差行程。未经组织批准,考察行程不得随意更改,如果借机公款旅游,应给予纪律处分。即使是自掏腰包的“顺道游”,也会让本该严肃认真的公务出差变味,党员干部如果大张旗鼓到风景区参观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即使自费也可能构成违纪。

从近来通报的典型案例看,公款旅游还出现一些变异形态。

——有的声东击西“打掩护”,通过改变公务行程、延长差旅时间,借机绕道看风景。2017年4月、11月,吉林省临江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原主任高某借参加成都、桂林业务培训班之机,擅自赴重庆、武汉、北海等地旅游,并违规报销旅游期间住宿费3014元、差旅补助费2520元。高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款全部收缴。

——有的巧立名目“穿马甲”,打着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幌子游山玩水。2017年12月,河北省武安市卫生教育学校副校长白某以考察为名,到四川旅游4天,旅游费用在其工作的卫生院报销。组织调查期间,白某退还违规报销的费用。白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有的瞒天过海“搞变通”,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考察活动。2018年5月,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原煤炭工业局总工程师任某违规接受某煤矿副矿长韩某安排的赴井冈山旅游活动,并由韩某支付相关费用共计约4000元。任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责令退交违纪钱款。

——有的浑水摸鱼“搭便车”,旅行时携亲带友、招朋引伴,连亲友的吃穿住行费用也一起从公款列支。

最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有针对性地增加新的违纪表现形式,条例第10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13条也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更是规定黄山、庐山等21个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对以会议名义到风景名胜区公款旅游等违规行为进行“靶向施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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