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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方风险预估不足签订EPC工程合同,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后果

 w我的工程 2019-10-13

前言: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一般将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发包给工程总承包方,承包价款一般采用固定价模式。在承包人对工程的风险预估不足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有巨大的亏损遂解除合同,法院对此认定为违约解除合同。

案例: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浙民终2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反诉被告):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反诉被告):中国联合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平阳县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案情:省一建、清华建筑设计院、联合工程公司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共同参与平阳星际科幻谷文化园主体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投标,省一建为牵头人。后联合体以51500万元中标平阳县星际科幻谷文化园主体工程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并签订总承包合同,合同价51500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325743939元,设备费169256081元,设计费2000万元。省一建公司完成一小部分施工工程,后以平阳旅投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及进度款为由解除合同。

一审法院:省一建急于解除合同并匆忙撤场的主要原因系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实际造价远远高于合同中标价:1.EPC总承包项目系新形式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方对投资风险预估不足。虽然投标时有总体设计方案,但初步设计、概算未完成,土建估价存在较大误差。中标后联合工程公司进行初步设计与概算发现造价超过7亿元,远高于中标价。2.合同履行中,各方对设计方案进行了多次调整与优化,设法减低造价;同时平阳旅投也需要优化方案以适应开馆运营,但修改后的方案概算仍超过6亿元。

一审判决:省一建返还平阳旅投工程预付款14000307.71元以及利息;清华建筑设计院、联合工程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审:(一)本案中,省一建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平阳旅投解除合同,称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解除EPC总承包合同。据此,审查的重点在于平阳旅投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延期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的违约行为。

关于预付款。根据合同约定,平阳旅投应当向省一建支付88351216.2元预付款,而平阳旅投仅支付5000万元之事实清楚。平阳旅投未全面支付预付款的原因在于尚未收到省一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非故意拖欠。故省一建关于平阳旅投逾期支付预付款的解除合同事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关于工程进度款。由于省一建并未向平阳旅投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于2017年11月9日径行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故平阳旅投未继续支付第一期工程进度款且未对第二期工程进度款进行审核不存在违约。

退一步而言,即使平阳旅投存在逾期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的违约行为,根据总承包合同的通用条款第14.9.3条约定,发包人延误付款达60日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的,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条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本案中,省一建前期工程施工量不大,截至2017年11月9日,其申报的两期工程进度款分别为15202142元、6813976元,平阳旅投已支付的5000万元预付款足以抵扣,故平阳旅投未足额支付的预付款、进度款尚未达到“影响到整个工程实施的”的程度。本案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或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解除条件,省一建于2017年11月9日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无效,其无正当理由提出解除合同,存在违约。

(二)关于合同解除后的结算清理。原审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先期调解协议,同意案涉总承包合同于2017年11月9日解除,可以认定案涉总承包合同的解除时间为2017年11月9日。

关于施工工程造价确定。因未完成整体工作,总承包管理费不予计算,施工工程鉴定造价为39625080元,减去总承包管理费39万元;考虑到省一建投标时,施工工程价款下浮比例8.24%,按照合同解除后,应按照实际造价计算已完工程造价的原则,确定施工工程价款下浮比例为8.24%。

关于设计费。造价鉴定意见书认为,方案设计已完工作量为100%,初步设计已完工作量约为90%,施工图设计已完工作量约为66.47%,依据设计费的投标报价并结合各阶段的已完成设计工作量计算得出的设计费价款为1768.82万元。本院认为,本工程为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招标过程中,省一建、清华建筑设计院、联合工程公司按要求提交了方案设计并经评审后中标,可以表明,该方案设计符合招标要求且平阳旅投对该方案设计也是认可的,本院对方案设计成果予以认定;而初步设计尚无修改后的最终文件,未取得行政主管部门最终审批意见,施工图设计图审尚未完成,且现有证据表明目前设计造价远超出投标总价,在省一建解除合同的情形下,若继续利用前述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方案,则超出预算的费用将无法落实,平阳旅投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对该设计成果不予接受,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信,该两部分设计费668.82万元应予扣减,认定已完成设计工作量的设计费价款为1100万元。关于设计费的支付问题,总承包合同约定,合同设计价款在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到25%;剩余的合同设计价款的75%:项目运营后以营业收入(每张门票抽取人民币5元)形式按二年分期支付,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因素,如运营状况不佳,营业亏损,设计价款的75%发包人不再支付。可见剩余75%的设计费与门票收入及项目运营状况相关,存在不能支付的风险。本案中,省一建无正当理由提出解除合同,其与平阳旅投之间的项目合作终止,基于当前设计成果而实施的项目已无法继续运营,应视为合同约定的75%付款条件不成就。原审法院按25%的比例确定平阳旅投应支付的设计费用,较为合理,本院予以认同,认定平阳旅投应支付设计费275万元。

法院最终判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平阳县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工程预付款13030174.71元,以及该款项利息;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工程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上述案例则是承包人因对投资风险预估不足,实际投资价款远高于合同价款,而承包人采取了解除合同的办法以止损,其解除合同既不符合约定解除也不符合法定解除,而被法院认为违法解除合同。本案中发包人在二审中撤回了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的诉请。否则承包人须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因EPC合同的特殊性,承包人为该工程的设计,因该设计造价高于合同造价,导致发包人如继续采用该设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法院核减了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设计费,又因75%的设计费与运营的效益有关,存在不能支付的风险,法院认定合同约定的75%付款条件不成就。该案设计费用经鉴定部门鉴定:已经完成设计量的设计费为1768.82万,扣减了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费668.82万元,认定已完成设计工作量的设计费价款为1100万元,因75%的设计费条件未成就,所以设计费只支持了275万元。从1700多万到275万,有1500多万的损失。最终承包人还要返还发包人多支付的工程款。

该案例中,我们应思考两个问题,一是承包人应加强工程的风险评估,二是合同解除要注意的问题。

一、加强工程的风险评估

工程总承包合同是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工程总承包合同一般采用固定总价的方式,将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交由工程总承包方,工程总承包方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的项目给发包人。此时,工程总承包方的风险是比较大的,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按期完成项目并保证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工程总承包方不能仅看到工程价款比较高而承接工程,要意识到工程价款与风险是成正比的,价款高意味着风险也大,如果对项目风险及造价没有合理预估而盲目承接工程的情况下,面临的可能是亏损。所以工程总承包方要加强对工程风险的评估。

二、关于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所谓约定解除是指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可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即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时可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要通知对方。该条款是对约定解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该条是对法定解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该条规定了解除合同须通知对方。   

只有当约定解除条件或法定解除条件成就时方可解除合同,如果不符合解除条件而解除合同,则可能会被认为违法解除,违法解除合同导致对方损失的,要赔偿对方的损失。

所以,EPC工程总承包方承接工程时一定要谨慎,且不要随意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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