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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在朋友圈转发工作信息构成违纪吗?

 gzdoujj 2019-10-13

文︱沈佳立,上海市虹口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案情概要】

王小八系某单位员工,近来,单位修订了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必须按照单位要求在个人微信朋友圈转发单位宣传营销信息,并对转发、点赞数量进行了规定。手册同时规定,若员工拒不转发,按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处理;若转发、点赞数不能达标,将扣除员工的绩效奖金。

后,王小八因多次拒绝单位该要求,被单位以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小八随后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

本案之焦点为员工拒绝在朋友圈转发工作信息,能否被认定为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单位是否有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各方意见】

公司认为,员工手册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要求员工转发工作信息的目的也是为了增强员工的企业认同感,激励员工更好工作。该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合法,内容也与法无悖,对员工具有约束力。

员工认为,微信是个人社交软件,不是工作软件,单位无权强令员工在朋友圈转发企业宣传营销信息,更不能因为员工拒绝转发,认定员工违反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决定。

【最终结果】

仲裁部门收到员工的申请后,经过开庭审理,确认单位作出的解除行为违法,支持了个人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的请求。

【案件分析】

一、单位的规定有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增加员工义务之嫌疑。

单位虽通过制定员工手册,要求员工转发工作信息,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相关的约定。双方未协商一致,也未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故,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朋友圈转发工作信息是员工工作内容的一部分,且就实践看,宣传营销工作也不宜成为全部员工或者绝大部分员工的工作内容或应尽义务。

二、单位的规定有强令员工加班之嫌疑。

本案中,单位经常在下班后,在微信工作群中布置转发工作信息事宜。此举将工作延伸到了员工休息时间,混淆了工作与休息的界限。虽然每次转发不过是动动手指,无需耗费员工多少时间,但经年累月如此,仍会让人感觉不胜其扰。而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在工作时间之外,单位布置工作,安排员工加班的,应当与员工协商一致,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三、单位的规定有侵犯私人空间和权利之嫌疑。

微信是一款个人社交软件,而非工作软件,个人拥有是否使用微信和如何管理朋友圈的自主权。个人对朋友圈这个虚拟空间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理应获得尊重和保护。尊重他人的私人空间和个人权利,不横加干涉,理应成为企业和个人起码的认知。

另,分享应当是一种积极、主动、自愿的行为,分享的目的是为了让分享者得到某种心理满足或价值认同。强制员工转发单位信息,不仅有违道德和法律规范,也违背了信息传播的基本规律。

四、单位的规定缺乏员工拒绝的期待可能性。

本案中,单位的一个抗辩理由是规章制度程序合法,内容与法无悖,且在规章制度征询及公布期间,员工并未明确表示拒绝。但这种默示,并不能代表员工同意单位的规定,进而甘愿受其约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作为被管理一方的员工,很难期待员工为了保住工作,明确拒绝单位的不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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