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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日间照料中心 “活法”都有哪几种?

 昵称30265258 2019-10-13

日托(日托)起源于托儿所,成人日托(AdultDayCare,ADC)只是将照顾的对象从儿童转变为老人和身心残疾人士,社区日托中心作为医院和老人机构的替代品,其主要功能是提供'地面老化'服务,推迟老年人留在养老院的时间,降低护理成本,提高生活质量。

国内外的社区日托中心有一些不同之处,内陆学者大多称他们为老人日托中心或老人日托中心,国外的成人日托中心和辅助生活机构,以及香港的一家老人日托中心。一般来说,社区日托中心是以社区为基础,引进专业的护理机构,使老年人在熟悉的环境中享受到专业的养老服务。

日托中心的主要来源是嵌入到成熟社区的老年客户群体,主要是针对近距离客户,尤其是空巢、独居老人,经济收入水平略低于老年公寓社区收入水平,能够承担一定的养老服务成本,对养老服务水平的需求更大。客户定位于帮助老年人、照顾老年人和智障老人,并创建老年护理和家庭上门服务网站。

社区日托中心作为家庭前的养老服务设施,可以在附近及时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因此受到老年人及其家属的欢迎。但从服务提供者的角度来看,虽然这种模式的前景是光明的,但目前很难开办一个小型日托中心。

首先,日托中心过度依赖政府补贴。

我国政府正在积极建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作为社区护理的主要模式,社区日托中心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从许多地方的日托中心来看,政府提供的支持主要包括提供空间和财政支持,包括装饰、设备和床位。

然而,目前社区日托中心的定位尚不明确,如日托中心与养老机构的区别,以及养老机构的财政补贴是否应该相同,无论是供给方还是需求方等,这种功能定位不明确,导致大部分政府补贴是临时性补贴,缺乏长期稳定机制,一旦政府停止补贴,日托中心的日常运作将难以维持。

其次,日托中心的规模效益很差。

除政府的政策支援外,日间幼儿中心的主要收入是老人每月的退休金,而整体来说,社区日托中心的病床很少,每张病床的成本亦不足以维持日间幼儿中心的运作。

我们从服务提供者的角度,从'时间'、'地理位置'及'三个方面'的角度,探讨如何有效地经营社区日托中心。

养老保险本身实际上是一种非常重要和独特的养老服务资源,其一个重要特征是具有'合法性'功能,它体现在两个方面:

1)某一种养老服务活动能否被赋予法律地位,同时也可以否定某些养老服务活动的法律地位;

2)某些养老服务活动能否在各种养老服务活动的价值序列中被赋予更高的地位,从而形成不同的养老服务活动在资源中的不同地位,进而成为一种养老服务资源的配置原则。

其次,养老金政策作为政府的一种垄断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政府意志的方向,控制着养老服务体系的改革和发展,养老金政策的数量和变化也反映了政府对养老服务行业的控制和主导地位。

第三,养老保险政策能够在一定意义上反映养老服务业宏观发展的基本背景和轨迹,养老服务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重点是通过政策的直接反馈。

第四,养老政策能够反映和反映政策资源的供求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养老保险政策的颁布,是为了规范和引导各种养老服务活动。

关于日托中心健康发展的四点建议

通过对许多地方的案例研究,发现我国社区日托中心在服务客户、服务内容、服务提供和资金来源等方面存在着不足,主要原因是社区日托中心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中的作用不明确,不同类型的社区日托中心受到平等对待,没有分类管理,老年行业的品牌和连锁管理不足,日托中心自身的制度建设不完善。

首先,我们应该重新定位功能。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是社区养老服务体系中的集中体现,是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是延缓老年人进入养老机构的时间,节约养老成本,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从社区老人日托中心建设的规模来看,我国社区日托中心建设的初衷应该是整合的,不仅可以提供自己不能照顾老年人的床位服务,而且可以提供完全照顾老年人的文化娱乐活动,但实际上,大多数社区不提供这样规模的场所,其中最常见的是三、五十平方米,几张床位,有的甚至没有专门的服务人员。

在这种情况下,要重新定位社区日托中心的功能,明确社区日托中心为轻度残疾和中度残疾老人提供社区护理服务的主要功能,以及对自理老年人的次要功能。社区老年人日托中心的服务对象不适合家庭和机构中的老年人,老年人、空巢老人、残疾人和其他没有家庭照料的特殊老年人需要养恤金服务。

当然,无论老年人的自理阶段如何,如果有家庭提供照顾,国家应鼓励家庭养恤金,并向他们提供上门服务、护理补贴和非正式照顾者的支助服务。对于没有家庭照料的特殊老年人群体,由社区或机构提供照顾。

第二,要对管理和分类补贴进行分类。

结合国外社区老人日托中心的发展历程,发现有不同类型的社区老人日托中心,不同类型的日托中心有不同的服务主体、服务内容、服务对象、资金来源等,以满足不同类型老年人的养老需求。

根据我国社区日托中心的实践,不同的社区根据自己的情况建立了不同类型的日托中心,这与政府的规定不相适应。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打破一刀切的模式,鼓励发展各种类型的日托中心,对不同类型的日托中心进行分类管理,并给予不同的补贴标准。

对于提供体育活动的社会日托中心,不得为自食其力的老年人安排专门的服务人员,国家不得给予补贴或少量补贴;对于综合日托中心、专业医务人员、照顾者、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和其他人员,服务对象仅限于轻度或中度残疾老年人,只能通过专业残疾水平的评估进行登记,只有在专家建议的情况下,才能转介养恤金机构,政府将通过补贴、护理补贴等方式给予特殊补贴。

社区老人日托中心的分类管理,主要是基于老年人的异质性,明确多学科的角色定位和功能划分,共同满足不同类型的老年养老服务的需要。

三要积极推进品牌化、连锁化经营。

从国内外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来看,小规模、低水平的养老机构发展并不理想,各地正在探索建立连锁化、品牌化、规模化养老机构发展模式。这种发展模式也适用于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如前所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发展也存在“一盘散沙”问题,单个的、小规模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发展举步维艰。

而连锁化经营是在有关政府部门的协助下,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进行整合,打造统一名称、统一品牌、统一管理模式和服务标准的社区日间照料服务网络,通过连锁化经营,实现日间照料中心发展的规模化、产业化,打造集休闲娱乐、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护理等一体的集约化服务套餐。应当指出的是,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属于非营利的社会服务机构,可以采用商业化模式运作,但是盈余仅能用于中心的发展。

四要完善制度建设。

目前,政府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支持主要体现在资金支持方面,在专业管理方面较少。虽然街道和民政部门负责专业指导,但并未形成较为系统和规范的管理体系。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的制度化建设包括了对服务提供机构的管理,如登记注册、职责义务等;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如从业者资格的审查、职业培训与继续教育等;对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估的管理,建立标准化、统一化的专业评估团队与评估标准等;对服务效果的评估与问责制度,如服务质量的过程监管与效果评估等。

霍尔斯说,在养老领域,鉴于老年人身体的弱化,老年人风险防范机制是必不可少的。社区老人日托中心的制度建设和完善不仅要加强机构自身的能力建设,还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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