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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协议勿忘兜底条款:放弃对彼此其他任何形式的费用请求或索赔

 赵ZHFL 2019-10-14

作者:王道勇 律师 高级工程师 造价师浙江和义观达律所

一、案例索引

最高院《内蒙古新加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883号,审判长宋春雨,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二、案情简介

发包方:内蒙古新加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方: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就案涉工程结算问题双方形成了会议纪要和结算协议,结算协议确认案涉工程结算金额为99801600元,前述结算金额为含税金额,且为中建公司完成本工程应获得的全部和最终的结算总额,亦是双方结算争议事项的最终解决。本结算协议签订后,双方承诺放弃对彼此其他任何形式的费用请求或索赔。另,双方确认已付工程款5331万元。一审内蒙古高院据此判决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新加多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建公司工程款4649.16万元(99801600元-5331万元),并支付利息。发包方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院上诉称:按合同约定已实际代扣代缴及尚未代扣代缴的规费等相关费用6848666.5元应作为已付工程款及在剩余应付工程款中相应抵扣等。

争议焦点:结算协议签订后,发包方还能否再主张代扣费用?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关于有关规费等费用6848666.5元是否应在欠付工程款中抵扣问题。新加多公司主张该结算金额中应扣除代扣代缴的费用以及中建公司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对此,本院认为,新加多公司与中建公司在一审期间于2017年3月18日就最终结算总金额形成会议纪要并达成结算协议,明确约定案涉三份合同已经解除,其最终结算总金额为99801600元,上述结算金额为含税金额,且为中建公司完成本工程应获得的全部和最终的结算总额,亦是双方结算争议事项的最终解决。双方承诺放弃对彼此其他任何形式的费用请求或索赔。从合同文义和目的来看,结算协议是有关施工合同解除后为解决双方纠纷而订立,是对有关纠纷的一揽子解决。“放弃对彼此其他任何形式的费用请求或索赔”的表述,明确表明了这一结算金额是各方磋商、互谅的最终结果,不应再有任何扣减。新加多公司关于扣减有关费用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启示与总结

本案施工方赢在结算协议兜底条款——“放弃对彼此其他任何形式的费用请求或索赔”,有了这样的兜底条款法官自然就不会去审查原结算协议是否少算或漏算“有关规费等费用6848666.5元”,哪怕就是存在漏算或少算问题,在法官看来也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本案启示:结算协议勿忘兜底条款——放弃对彼此其他任何形式的费用请求或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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